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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民法在指導企業(yè)進入市場中的作用
[摘要] 法作為調整經濟對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之一,通過指導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入市場,對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正常發(fā)展和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 法企業(yè)進入市場
建立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需要盡快制訂大量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之法。“民法”作為調整經濟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之一,不僅從微觀上通過具體辦案,運用條文,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起著獨特的作用,而且從宏觀上通過指導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人市場,從事交換活動,對促進我國經濟正常發(fā)展,同樣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
(一)嚴格法人制度。
國家如何運用民事經濟法律和政策,其中尤其是民法來調整市場,使市場在法律規(guī)定下,按照國家發(fā)展經濟的要求運轉。在這一運轉中,如何執(zhí)行法人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是企業(yè)進人市場的前提。“民法通則”嚴格規(guī)定了企業(yè)法人的條件,凡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參加民事流轉。工商部門以“民法通則”有關法人制度的規(guī)定審批法人,就能使企業(yè)在市場的引導下,正確地、健康地進行生產經營。同時,法人也必須按照法人登記和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濟活動,參與民事流轉,從而在民事主體的資格上,體現了國家調整市場的能力。
(二)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民法通則”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嚴密地控制交換秩序,力求使各種交換行為在法律上有所依歸。對于一些違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行為,必須依法加以處理,使市場得以穩(wěn)定。這是因為市場上的一切經濟往來,都是雙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通過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各個企業(yè)之間建立了民事商事法律關系,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運行。作為國家的經濟和民事管理部門為了有效地穩(wěn)定市場,控制交換秩序,使市場經濟向前健康地發(fā)展,必須嚴格地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來衡量雙方的交換行為是否合法;作為企業(yè)本身亦必須熟悉上述法律,并以它為準則進行交換。凡是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所為的民事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但受害的一方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揭發(fā),第三者也應當向上述有關部門揭發(fā),宣布其交換行為自始無效。即使是對那些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為了求得公平合理,當事人一方也應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三)加強市場管理。
“民法通則”通過物權制度,規(guī)定了哪些物可以進行交換,哪些物則禁止或限制流轉。在國家的市場管理中,必須無條件地加以貫徹。目前,走私淫穢物品、外煙、甚至毒品、文物和古董,均有所見,而且發(fā)現后也只是沒收或罰款處理。筆者認為,經濟制裁不能等同于刑事制裁,法與法之間應當是密切配合的。對于那些敢于以身試法者,除給以民事制裁外,更須按照刑法予以刑事制裁,嚴加懲處,狠狠打擊,以震懾犯罪,警示世人。
(四)建立代理制度。
“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代理制度,使我們在商品生產和交換中,便利各個企業(yè)和其他權利主體之間商品的流轉,避免必須因人因事直接交換的麻煩,同時也可不致因為自己的專業(yè)知識、能力不足而使經營活動受到種種限制。各種經營活動還得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如果事事均要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則是不可能的。所以,自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產生以來,代理制度應運而生,各國的民事立法紛紛作出代理的規(guī)定,其目的無非是便于民事權利主體借助他人的行為進人市場,參與民事經濟活動,讓被代理人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地點與多個相對人簽訂合同,又可避免知識不足或難以分身之類的種種困難。這就是代理制度與商品經濟的內在聯(lián)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價值之所在!逗贤ā泛“民法法則”中逐步詳盡地規(guī)定了代理制度的規(guī)范和原則,構成了我國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如何運用這一法律制度為我國的商品經濟服務,避免因為選用這一制度不妥而帶來的消極作用,是當前值得探討的問題。
(五)使用居間和行紀手段。
在“市場經濟引導企業(yè)”中,應當大力加以采用居間和行紀制度。因為居間使人們能夠在大宗交換即買賣中及時提供和獲得商品信息,促進產銷掛鉤;行紀作為間接代理的形式,通過行紀人對貨物以合理的價格推銷,一方面加速企業(yè)資金的回籠和生產的運轉;另一方面通過這種合理價格,使企業(yè)了解應當如何安排生產。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作為居間人必須經過工商管理機關批準,而且一般應為法人。例如貿易貨棧和生產資料服務公司等。它的業(yè)務主要是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進行計劃外商品買賣,以及其他法律允許的經濟活動。由于居間人具有熟悉業(yè)務,了解行情的特色,能夠在企業(yè)之間牽線搭橋,介紹買賣,對溝通渠道、發(fā)展貿易固然可以起到積極作用;但也比較容易出現非法經營,給國家?guī)聿焕囊幻,因此必須從嚴掌握。行紀又稱信托。它與居間不同,是信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信托事務。當前的信托公司,不僅限于商品貿易,還有專營金融和有價證券等業(yè)務,它對活躍市場、匯集資金亦有很大的作用。
(六)時效制度的意義。
“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時效制度,以此來穩(wěn)定市場經濟秩序和加速資金與商品的流轉。首先,從穩(wěn)定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而言,有了時效制度也就可以促使債權人及時要求實現其權利,在法定時效的期間內,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的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超過了此法定保護期間,即成為自然債務,債務人愿意履行則好;反之,不作履行,債權人即得不到人民法院依法加以保護。其次,從加速企業(yè)資金的周轉方面而言,經濟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訴訟時效制度,則可以從一個側面對加速資金的周轉起一定的督促作用。除此以外,從法院審理經濟合同案件方面而言,有了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可以督促債權人及時向法院提出責令債務人履行的請求,對于市場經濟、穩(wěn)定生產和交易秩序,亦是有益的。否則,存在債務在經濟糾紛,任其拖延,則可能因為證據散失,企業(yè)解散,無法取證而難以強制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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