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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管理辦法
導語:為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規范省級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管理,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省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省示范性高中)建設與管理,促進普通高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示范性高中,是指達到省示范性高中建設基本條件、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審認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級中學。確定為省示范性高中的學校,其原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主體不變。
第三條 省示范性高中必須模范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建設基本條件(試行)》(湘教發[2004]85號)要求辦學,努力把學校辦成實施素質教育的示范校。
第四條 省示范性高中要形成學校自主管理體系,依法制定辦學章程,規范學校部門以及年級、班級管理行為。凡學校有關部門或班級、年級的統一行為,均應屬學校行為。
第五條 省示范性高中要建立學校、家庭、社會有效溝通的渠道,完善民主決策、群眾監督的管理制度,認真聽取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等方面對學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及時反思和整改。
第六條 省示范性高中要加強自律,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學校應將辦學理念、課程計劃、作息時間以及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基本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和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就辦學行為的有關規范作出承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的省示范性高中進行日常管理。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區域內省示范性高中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條 廢除省示范性高中終身制,建立定期重審認定機制。重審認定每六年進行一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設基本要求,綜合當地黨委、政府及社會對學校辦學行為和實績的評價,學校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及示范作用的考核,教育督導部門對學校督導評估的結論,省教育行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況等,全面衡量后確定。
督導部門對學校的督導評估結論是重審認定的重要依據之一,堅持對學校辦學水平的督導評估、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映與重審認定有機結合。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可對所轄區域內的省示范性高中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其中暫停省示范性高中資格一年和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須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條 省示范性高中在學校評優、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和教師職務評審指標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首次認定掛牌的省示范性高中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省示范性高中在辦學過程中,行為規范、實績突出、示范作用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取得下列實績之一的,給予單項獎勵。堅持精神獎勵為主。
(一)主動傳播先進的教育理念、優秀的管理和教學經驗,成為當地的教研活動基地、教學和管理骨干培養基地的,以及教師培養實驗實習基地的;
(二)積極承擔教育改革和課程改革的實驗工作,形成比較成熟的實施方案,在推廣實驗成果過程中作出較大貢獻的;
(三)能為薄弱高中提供教師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其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取得突出成效的。
(四)與社區加強溝通與合作,成為促進社區精神文明建設陣地的;
(五)在其它領域取得顯著成效,有良好社會反響的。
第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暫停省示范性高中資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二項者,暫停省示范性高中資格一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三項者,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
(一)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的;
(二)隨意增減課程課時或違反規定組織學生節假日成建制補課的;
(三)下達升學指標,并以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和獎罰學校、校長、教師、學生的;
(四)違規單獨組織高初中招生考試或使用非正當手段爭搶生源的;
(五)鼓勵、支持、縱容公辦學校教師到復讀學校(復讀班)兼課的;
(六)公布學生考試排名,并以此獎罰教師、學生的;
(七)在職教師對本校及現任教學段的學生實行有償家教、家養或有償補課的;
(八)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
(一)有關部門不足額撥付教師工資或違反國家政策平調學校辦學經費的;
(二)學校舉辦或變相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或招收復讀生的;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會)考和競賽、檢查、評估等重大活動,學校集體舞弊或嚴重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政策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
第十四條 依托省示范性高中所舉辦的民辦學校有違規辦學行為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舉辦民辦學校的省示范性高中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被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資格的學校,兩年后方可重新申報省示范性高中。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部門應加強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政策的督查,根據需要適時對省示范性高中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具體督導評估辦法由省教育督導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省示范性高中建設、管理的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重點高中管理辦法》(湘教發[2003]3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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