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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計劃課題制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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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發揮科研人員的創新潛能,吸引海內外優秀科研人才參與政府科研項目的實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財政科研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課題制管理,是指以課題(或項目,下同)為中心、以課題組為基本活動單位,進行課題組織、管理和研究活動的一種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課題制,適用于以財政撥款資助為主的各類科研計劃的課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課題制管理實行課題責任人負責制。課題責任人為法人或自然人。
課題責任人為確保課題任務的完成,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具有研究方案決定、人員聘用和經費支配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課題責任人必須指定所承擔課題的課題組長,并在科研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明確課題組長的權利和義務,且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課題必須有依托單位。一個課題只能確立一個依托單位。依托單位必須具備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確立的必要的課題實施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識產權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
法人課題責任人是當然的依托單位。
屬于自然人的課題責任人可以根據課題實施的需要,打破單位、所有制界限選擇課題依托單位。課題責任人與依托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合同的形式確定。
第六條 課題責任人應組建一個結構精干、人員相對穩定的課題組。課題責任人可以跨部門、跨單位擇優聘用課題組成員。課題組人數及主要成員應符合各科研計劃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七條 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應根據本市科研計劃和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課題管理,建立課題備選庫,充分發揮專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機構的作用,確保課題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經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可接受歸口部門委托,承擔課題立項申請的受理和評審、課題實施過程管理等業務管理職能。
第八條 課題立項實行專家評議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審批機制。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管理。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特殊目標的課題,可另行規定立項程序。
第九條 課題立項申請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和課題經費全額預算表,經依托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后上報。
第十條 歸口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收到立項申請后,根據課題研究目標組織專家從技術先進性、實施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議。
歸口部門負責課題立項的批準。
第十一條 經批準立項的課題,歸口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應與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簽定科研合同,并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課題的具體目標、執行程序、經費使用、科研成果歸屬,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課題責任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課題實行“課題一子課題”或“項目一課題”兩級管理。課題研究的分級情況必須在科研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明確,不得自行分解或隨意變更。
實行兩級管理的課題,課題責任人應與有關當事人簽訂分級合同,并報歸口部門或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備案。
課題責任人不得將課題轉包給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條 課題制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并實行課題預算評估或評審制度。
第十四條 課題責任人在編制課題研究經費預算時,必須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經費支出預算。
經費來源預算是指用于同一課題的來自于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的預算,包括從歸口部門、依托單位、國家有關部委或企業獲得的經費,以及通過國際合作或其他渠道獲得的經費。
經費支出預算是指課題研究過程發生的所有支出的預算。課題研究經費支出預算以課題及子課題為預算對象,預算內容包括與課題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課題研究過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計入課題成本的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試驗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以及其他研究經費等。人員費是指課題組成員的工資性費用。對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課題組成員,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予以支付。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間接費用是指為實施課題而支付給依托單位直接為課題服務的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費、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的使用費或折舊費等。間接費用占課題經費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第十五條 課題資助方式根據課題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為成本補償式或定額補助式。
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是指對受資助課題的成本費用進行補償的資助方式,最高為全額。由歸口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此類課題預算建議書進行審查并批復。課題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
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是指對受資助課題提供固定數額經費的資助方式,資助額度依據評議專家的意見和經相關的財政、財務政策審核后確定。
第十六條 由歸口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從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方面,對課題預算進行審核,確定課題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計劃管理費是指由歸口部門使用、為管理科研計劃及其經費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在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招標、課題遴選、評審、預算評估、監理、跟蹤檢查、驗收以及后評估等科技管理活動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計劃管理費總數不超過支出預算經費的5%。計劃管理費預算由歸口部門在此額度內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該經費專款專用,如有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或歸口部門根據批準的課題經費預算、用款計劃、工作進度節點完成情況及經費結存情況,核定當期課題撥款額,并及時足額撥付課題經費;未按工作進度節點按時完成的,延遲或停止撥付課題經費。
按規定需實行政府采購的,經費撥付按政府采購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由于課題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課題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各經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經批準后方可對經費預算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的課題只在結題時編制課題研究費總決算,不編制年度決算;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的課題要編制課題研究費年度決算。課題研究費決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期,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歸口部門。自課題研究費下達之日起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不編報決算,其當年經費的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決算中編報。
第二十一條 未結課題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課題的結余經費,經歸口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留給依托單位,用于補助科研發展開支。
第二十二條 課題驗收包括技術成果或知識產權驗收、固定資產驗收以及財務決算。課題驗收要以批準的課題可行性報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內容或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課題責任人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課題組主要研究人員變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課題順利完成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歸口部門或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課題因故終止,依托單位和課題責任人應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并將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儀器、設備及材料的變價收入)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 用課題研究費購置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課題或子課題依托單位,資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課題研究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納入課題或子課題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帳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對所依托的課題進行成本核算,未經批準不得分立或變更核算對象。對跨年度的課題,應保持其核算對象、口徑的連續性。
依托單位應對所依托課題的一切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力,確保政府科研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歸口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課題任務完成情況、課題合同執行情況及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績效考評。
課題監督要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及時,且不得干擾和干預課題的正常實施。
歸口部門可依據課題合同和有關的科研計劃管理規定,對重大課題實行監理。每個課題監理人可同時進行多個課題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歸口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的結果,對課題責任人、課題依托單位和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的信譽度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課題責任人、課題依托單位或科研項目管理中介機構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課題經費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可依據各自職責,視情采取通報批評、警告、停止撥款、終止課題和取消管理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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