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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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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管理,促進公共租賃住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住房保障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市政府投資籌集或提供政策支持建設并納入市級統一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征繳、使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租金,指承租人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權,按合同約定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及按規定收取的租金滯納金等。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以及租金補貼、物業管理、維修、維護管理、設施更新等。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預算審核及批復、資金撥付、管理以及監督檢查工作;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年度預算的初審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由通過市場公開招投標方式或按市政府有關要求確定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公共租賃住房簽約交付、租金收繳、房屋日常巡查、房屋及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協助進行房屋騰退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管理機構南京安居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安居集團)負責。
第二章 租金收繳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由安居集團負責收繳。
第八條 安居集團收繳租金時應向承租人開具市財政部門核發的租金收據,租金收入于每月5日前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由市財政及時解繳國庫。
第三章 租金使用范圍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專項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償還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貸款本息。
2、租金補貼支出,指按租補分離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的租金補貼。
3、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支出,包括(1)支付給物業管理機構的費用;(2)支付給安居集團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公租房簽約交付、租金收繳、房屋日常巡查、房屋及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協助進行房屋騰退等工作經費。
4、公租房維修和設施更新支出,指公租房房屋本體、室內附屬設施設備(室內外門、地板及按規定配備的公有家用設備等)、室外設施設備(垂直電梯、電氣系統、消防設備給排水系統等)、共用部位等方面的維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支出。
5、市政府批準的與公租房管理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條 安居集團應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和市財政部門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預算并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收入預算應完整、準確;支出預算應嚴格按規定用途編制。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費用,對應實際已出租并足額收繳租金的房屋,從租金收入中按標準據實安排;其他日常管理費用,原廉租住房按年實際所收租金的5%標準安排,其他公共租賃住房按年實際所收租金的3%標準安排。
如因特殊情況造成安居集團日常管理費用不足,市財政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所收租金額度內,再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情況,對安居集團編制的收支預算進行初步審核。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預算進行復核,并按財政預算編制審核程序報批后實施。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下達預算批復。
第十三條 安居集團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收入預算未完成時,應同比例調減管理費用并按程序調減支出預算。如遇大型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發生超出預算的支出事項,由安居集團專題報請市財政部門按預算調整程序安排;超出1000萬的事項,應經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按預算調整程序安排。
如遇公共租賃住房維修和設施設備更新等大型支出事項超過租金收入可安排的額度,應由安居集團提出申請并經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由市財政另行安排。
第十四條 安居集團應當按市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公租房租金管理相關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安居集團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應收、實收和欠繳數據等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 安居集團不得擅自減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制度。對違規擅自減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不按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據,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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