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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經營報告范文
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十分的重要,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門店經營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門店經營報告范文1
一、參與酒店理念、酒店市場定位
1、充分了解酒店各種經營設施、經營項目。
2、銷售部提出酒店市場定位建議,以形式上呈總經理。
3、參與酒店各部門價格制定,提出合理建議,以報告形式上呈總經理。
二、市場環境分析
1、酒店周邊經營環境分析。
2、競爭對手情況摸底分析。
3、酒店優劣式分析。
4、銷售目標分析。
5、召開市場分析會議,以報表形式將銷售部分析的情況告之酒店各經營部門。
6、提出合理改進意見,以報告形式上呈總經理。
三、制定銷售部崗位職責、規章制度
制定好銷售部崗位職責、規章制度,以報告形式上呈總經理批示。
四、制定酒店銷售策略、銷售部政策與程序
1、制定酒店銷售策略,以報告形式上呈總經理批示。
2、制定銷售部政策與程序,以報告形式上呈總經理批示,并分發酒店各職能經營部門。
五、人員培訓
1、依據酒店員工手冊工作計劃,酒店及部門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綜合素質培訓。
2、依據總經理批示的銷售部政策與程序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3、依據酒店的'現有情況對員工進行愛崗敬業、團隊意識培訓。
六、參與建立酒店企業文化
1、確立酒店標識。
2、制作酒店企業簡介。
3、制作酒店各種客用印刷品以及客用問詢表格。
4、參與酒店各部門經營環境的布置。
門店經營報告范文2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xx年第8號);
二、《的補充規定》(商務部5令20xx年第30號);
三、《商務部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xx]94號);
四、《商務部關于委托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xx]102號);
五、《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第三條;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xx年第6號);
八、《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xx年第10號);
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指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xx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xx年第42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xx年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設立條件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下列方式從事分銷業務:
(一)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銷售;
(二)分銷商品涉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商品。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符合下述商務部授權地方部門審批的范圍: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地方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商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2、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3、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設立申報材料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疊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審批程序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說明原因。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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