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取保候審保證書3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保證書在我們的生活中并不鮮見,保證書一般是個人或單位在有所保證時向上級組織或集體發出的一種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保證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取保候審保證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1
我叫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現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 ___________號碼__________,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與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關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證:
監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我即設法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有違反,愿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保證人:xxx
年 月 日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2
保證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地址: 。 單位及職業: ;聯系方式: 。 與被保證人 是 關系。
因被保證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偵查,我愿意作為被保證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取保候審保證書 篇3
保證人:
聯系方式:
被保證人:
因被保證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與被保證人 是 關系 ,我愿意作為被保證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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