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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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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對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征收的改革以清費立稅等“組合拳”形式展開,對整個煤炭行業以及煤炭企業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以山西省煤炭資源稅改革為背景,對資源稅及配套政策的政策影響展開分析,從宏觀影響和微觀影響兩個層面進行論述,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稅負煤炭行業 資源稅改革 清費立稅 煤炭生產企業
繼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之后,全國范圍內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拉開帷幕。煤炭資源稅改革本身造成的煤炭生產企業稅收反應并不大,但伴隨著煤炭資源稅改革而來的一系列清費立稅政策,使得此次資源稅改革的影響不可小覷。
煤炭資源稅改革給煤炭生產企業帶來的影響可以從行業影響和對企業自身影響兩方面來闡述。本文以煤炭大省山西省為例,來分析煤炭資源稅改革給煤炭生產企業帶來的影響。
1、山西省資源稅改革的基本情況
山西省是我國重要的煤炭主產地。煤炭產業是山西省經濟的支柱性產業,直接和間接影響全省GDP的四成左右,為山西和全國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山西因煤而興,也因煤而困,因為煤價走低,2014年全省經濟增長速度全國倒數第一。①
另一方面,繁雜且沉重的收費和基金一直是山西煤炭行業的一大負擔。統計顯示,目前全國18個稅種里,涉及煤炭企業繳納的稅種有16項。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的估算顯示,煤炭企業各種稅費的負擔占銷售收入的21.03%,各種行政性收費的負擔占到14.01%,合計35.04%。另據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發布的報告統計,2013年中國涉煤的稅費不少于109項,其中政府的收費已占到了煤炭企業凈利潤的43%②。
經濟形勢的惡化,煤炭行業的不景氣,稅費負擔的沉重,倒逼山西省做出改革。
助力煤炭生產企業走出困境,成為山西省2013年以來的重要工作。2013年山西省出臺 “煤炭20條”,對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暫停提取,減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務費;2014年山西省政府下發 “煤炭17條”,明確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涉煤收費項目一律進行清理,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涉煤收費項目一律取締。12月份規費清理給山西省醞釀許久的資源稅改革奠定了基礎,鋪就了道路。2014年12月,山西省資源稅改革開始實施,確定為8%的資源稅稅率,同時,為破舊立新清費立稅,山西省同步取消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價調基金以及可持續發展基金三項規費為資源稅改革開路。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營業收入的1%提取,價調基金以三項流轉稅的1.5%征收,可持續發展基金20-45元不等.再加上原有的資源稅區分煤種0.3-20元不等,綜合計算,在目前煤價下,資源稅改革帶來的減負效應是比較明顯的。
2、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影響分析
資源稅改革作為煤炭行業一項重要的稅制變革,伴隨著一系列清費立稅舉措的實施以及煤焦銷售體制改革,帶來的是整個煤炭行業經濟格局的重新調整。無論是對整個煤炭行業,還是對每個煤炭生產企業,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2.1 資源稅改革對整個煤炭行業的影響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行業的影響是由煤炭行業的發展現狀和行業構成決定的。行業的發展現狀主要從行業的法制程度、價格機制和市場地位三方面來研究。
第一,從煤炭行業的法制發展程度來看,雖然經過數次的整合重組,煤炭生產企業的集中度有了大幅提升,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煤炭市場的合法和穩定,但仍不乏大量的煤礦投機商,正規煤炭生產企業與灰色煤炭企業的競爭一直在上演。由于煤炭一度成為暴利產品,地下交易也一度盛行,這樣合法生產企業與非法生產企業、地上交易與地下交易的抗爭,將會在資源稅改革到來之時愈發激烈。資源稅改革以從價計征,真實價格是資源稅改革的前提,而地下交易往往以逃避真實價格的虛假交易進行。這樣,合法交易繳納了資源稅,非法交易少繳甚至偷逃了資源稅。市場的逐利性會使部分合法交易轉到地下,可能會觸發暗市交易的盛行。
第二,從煤炭的價格形成機制來看,自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取締市縣一切違規收費,取締行業協會、省直部門及鐵路運輸等單位亂收費;從2014年7月1日起,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費;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省煤炭廳為其11個事業單位向五大煤礦集團收取的服務費,改革公路煤炭運銷體制,不得借統一經銷向煤炭企業收取差價、服務費等③。盡管這一系列舉措給煤炭企業減輕了負擔,但是更多的隱性的地方收費和地方攤派卻難以禁止,煤炭的價格中仍然包含這部分費用。資源稅從價計征,以包含隱性支出的煤價為基礎來征稅,就相當于對隱性收費的資源稅也讓煤礦來買單。以缺乏合理價格的煤價來征稅,是對煤炭行業信心的一種打擊。
第三,從煤炭行業的市場地位來看,煤炭行業屬于社會生產供應鏈的頂端,它是其他加工生產企業的上游供應鏈。但是,隨著煤炭產能過剩和國家能源政策的打壓,煤炭行業并不能像石油等頂端供應行業那樣呼風喚雨,反而是下一鏈條的加工企業如電力、鋼鐵企業占據市場主體地位。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價格效應,煤炭企業并不能夠順利地轉嫁出去。如果資源稅帶來了降副作用,電力鋼鐵企業會逼迫煤炭企業降價,煤炭企業享受不到資源稅改革的紅利,如果煤炭企業負擔加重,處于被動地位的他們也無法向下游轉移價格,只能忍痛吞下資源稅改的苦果。
第四,從煤炭行業的行業構成來看,煤炭行業主要有煤炭生產企業(煤種有差異)、煤炭加工企業(如焦化企業、煤化工企業)、煤炭物流服務企業等構成,它們原有的資源稅及其他伴生收費各有不同,清費立稅,將改變原有的稅負情況,相應的利益格局也會發生調整。
2.2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影響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生產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收流程的簡化、稅負結構的變化上。
資源稅改革以清費立稅為基礎,清理了地方稅務局監管的價格調控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可持續發展基金,申報內容減少,申報程序簡化,真正給煤炭企業帶來了簡化申報手續的實惠。
資源稅改革清費立稅,導致稅負結構發生變化。分析稅負結構的變化,我們構造一個財務分析模型,做出如下假定:
某山西煤炭生產企業噸煤銷售均價230元,年產量90萬噸,稅費負擔80元,其中負擔的從量計征資源稅3.2元/噸,價調基金為流轉稅的1.5%,約合噸煤0.6元,可持續發展基金為噸煤22元,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營業收入的1%約合噸煤2.3元,合計原資源稅和其他三項清費項目稅費合計28.1元/噸。山西從價資源稅稅率為8%,假定資源稅改革前后煤炭價格不變,從價計算的資源稅為18.4元/噸。
以此計算,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230元的價格下,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為28.1元/噸,從價計算的資源稅為18.4元/噸,資源稅改革給煤炭生產企業帶來了實惠。
第二,資源稅改革前,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所占稅費負擔總額的比重為35%,改革后,從價資源稅占稅費負擔總額比重為26%,可見,資源稅改革帶來了煤炭生產企業稅費內部結構的變化。
第三,資源稅改革前,原資源稅及三項取締費用所占收入總額的比重為12%,改革后,從價資源稅占稅費負擔總額比重為8%,可見,資源稅改革帶來了煤炭生產企業稅負的變化。
以上計算是在煤炭價格為230元/噸的情況下做出的,符合當時平均原煤價格。隨著煤炭市場的好轉,煤價會不斷變化,資源稅改革前后的影響也會發生變化。經計算,在保證資源稅改革前后稅負不變的情況下,煤價提升到351.25元/噸時,稅負持平。超過這一臨界,資源稅的改革將會比不改革,增加企業的稅負。
3、結束語
綜上所述,資源稅的改革是在煤炭市場下行的情況下做出的,符合國家的稅費改革思路,也在短時期內,給處于低迷期的煤炭企業帶來實惠。對于資源稅改革所造成的影響,一方面需要國家健全市場法制體系,保證公平競爭,保證價格合法,營造風清氣正的煤炭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煤炭企業要利用資源稅改革契機,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強化內部管理,力爭在煤炭企業利益重新調整中獲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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