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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納稅籌劃-財稅畢業論文
摘要:當今經濟形勢下,市場疲軟,競爭加劇,企業如何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納稅籌劃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通過一些印花稅案例來談談印花稅的納稅籌劃。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稅源廣泛,征稅普遍;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稅,征收簡便。雖然印花稅的稅負較輕,但對于經常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的企業而言,如何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籌劃仍顯得尤為重要。
一、恰當簽訂合同
依據印花稅條例規定:各類經濟合同訂立后,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應按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依照不同項目的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印花稅。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對訂立合同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之一是:恰當的簽訂合同,選擇低稅率的項目。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1:鄭州市某服裝廠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負責加工一批工作服,總價值為100萬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為70萬元,配料為10萬元,加工費為20萬元。
因為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率為0.5‰,加工合同的稅率為0.3‰,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其納稅籌劃方法為:
(1)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未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100×0.5‰=0.5(萬元)
(2)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別記載材料費和加工費的,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80×0.3‰+20×0.5‰=0.34(萬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費部分簽訂合同,則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200×0.5‰=0.1(萬元)
第1種簽訂的合同沒有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因此按加工合同計稅,稅率為0.5‰,稅負最重;第2種簽訂的合同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適用不同的稅率,材料費按購銷合同計稅,加工費按加工合同計稅,比第1種的稅負輕;第3種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計稅,僅對加工費計稅,稅負最輕。可見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影響。
二、降低計稅依據
對訂立合同納稅籌劃的另一重點是:降低計稅依據。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2:鄭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2年5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A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9000萬元,合同簽訂后,繳納了印花稅。由于該工程建筑圖紙做重大修改,2013年5月,工程竣工時實際工程決算金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于2013年5月又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合同金額1000萬元,然后計算繳納印花稅。
雖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額減少等現象,但該公司以沖減后的金額為依據,繳納印花稅的做法但不對的。因為,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具有行為稅性質,即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不論該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發生變動。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合同未載明金額的,則先按每件5元貼花,待合同執行后按實際金額計算貼花。因此其納稅籌劃方法是:盡可能先簽訂框架合同,或簽訂不確定金額或確定的合同金額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時,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計算交納印花稅,這樣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稅。
三、巧下訂單
例3:鄭州市開發區一從事家具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甲,2012年12月收到如下訂單,并承接了業務:
1.收到來自國內丙企業的訂單,訂2000件A家具,2013年2月交貨,貨到付款。
2.收到來自美國母公司乙企業的要貨單,要貨內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發貨。
3.企業還通過互聯網,收到來自法國的丁企業的訂貨單,訂5000件家具C,月底發貨,預收訂金。
由于這3筆業務A企業收到的都是訂貨單和要貨單,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分析有關印花稅法規定:
1.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和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或要貨單,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雖然該訂單或要貨單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其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2.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應視為普通企業之間的業務,均應按規定貼花。
3.在對供需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互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因此對上述第1、2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和要貨單都符合印花稅法的規定,都應繳納印花稅;對上述第3筆業務,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尚未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程輝.小小印花稅 籌劃有技巧.財會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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