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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讓利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工程讓利作為施工企業對自身權利的處置的意思表示,只要該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因此,工程讓利是否有效,應審查該行為是否違反招投標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1、經招投標的工程讓利的效力
實踐中,發包人為壓低工程價款,多以與承包人在招投標程序之前,雙方進行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的談判,并簽訂書面的合同,明確承包人讓利的幅度,或承包人單方以承諾書的方式主動作出讓利,再例行招投標程序。此種情形是法律禁止的虛假招投標行為,應屬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33 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此條為禁止性規范,即低于工程成本價報價競標為法律所禁止,違反該規定的投標行為無效。
該規定有利于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競爭的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有效避免投標人以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不正當地降低成本,以保證工程質量,也是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如果施工企業所作的讓利承諾使得其競標報價低于成本,其承諾則違反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
根據《招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墩型稑朔ā窙]有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一般而言,合同實質性內容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
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之后,承包人的讓利行為實質是對工程價款的變更,背離了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特別是在讓利行為致使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情形下。
2、非招標工程讓利承諾的效力
如前述,讓利承諾是當事人對自身財產的自愿處置,屬于意思自治范疇。
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對其進行干預。行政機關也不得限制和干預民事主體依據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財產自由和人身自由。
對于未經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的讓利承諾不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隨意干預,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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