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
導語: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辯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辯人:周XX(原告)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訴答辯人陳X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告的起訴答辯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廣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周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答辯人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本案中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原告周XX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二、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合理,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
1、原告主張在城鎮居住、工作,其收入來源于城鎮,缺乏有效證據支持。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戶口在農村,傷殘賠償金應按廣東省200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399.80元/年的標準計算。
2、答辯人對原告主張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有異議,原告提交的工資條沒有單位蓋章確認,工資條不能充分證實其工資收入的真實性。
3、關于被扶養人周XX的生活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黃XX均系農業戶口,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即廣東省200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4873元。被扶養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發生時未滿1周歲(事故發生時間是2009年6月2日),其在農村居住生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撫養費。
4、原告周XX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明顯過高,精神撫慰金的賠償額應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害人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原告周XX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明顯過高,不合理。
5、答辯人已支付原告醫療費89578.20元,積極救治傷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療費用導致原告無法繼續治療的情況,已支付的醫療費應從最終確定的賠償金額中扣減。
三、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應當由被告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賠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辯人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中,肇事車輛粵XXXX小客車已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09年6月2日,屬于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以及《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對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答辯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賠償。
綜上,答辯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辯意見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 辯 人: 陳 X X
代 理 人:田黨勝 律師
2009年10月2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X,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伊川縣呂店鄉XX一組。
答辯人因與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依法不應承擔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發生時,答辯人不是肇事車輛實際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車輛于2011年 月 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脫離答辯人的實際控制和支配。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答辯人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出借造成侵權事故,答辯人作為出借人對損害的發生無任何過錯,不屬于法律規定范圍的賠償義務人。答辯人出借車輛時,車輛是通過國家標準的年檢,車輛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購買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出借車輛時答辯人也進行了必要的審查,車輛使用人楊水杰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綜上所述,事故發生時,答辯人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且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無任何過錯,要求答辯人對XXX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依法無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XXX等五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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