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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詞與答辯狀
仲裁答辯狀及代理詞【一】
答辯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區xx路糧食局大院。
特別授權代理人:胡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xx市政府xx區xx辦事處。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其辦理房產證權屬證書一案,答辯如下:
一、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義務主體為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開發商只有協助義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中約定出賣人有關“權屬登記”義務,僅為在購買人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證書后,出賣人才有備案的義務。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3項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每日按照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價的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條款明確約定出賣人的義務僅為“將辦理產權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個工作日”應為約束出賣人履行相關備案義務的時間而非買受人最終取得權屬證書的時間。
條款還明確約定,只有因出賣人的責任導致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取得權屬證書才承擔違約責任,結合本條款前部對出賣人合同義務的約定,“因出賣人的原因”應指與出賣人備案義務相關的原因,但出賣人的原因并不必然導致房地產權屬證書無法取得,只有在購買人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前提下,出賣人才有備案義務,而“規定期限”應指辦證機關辦理權屬證書的法定期限。
綜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出賣人有關“權屬登記”義務應為備案義務,即“在購買人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前提下,出賣人僅向主管部門提供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的登記材料的義務”。
三、xx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xx公司在2012年2月17日張某向主管部門提出辦證申請當日,已將登記資料交由主管部門備案。xx市房地產管理局于2012年5月8日,向張某頒發了張房預字xx辦事處字第412001127號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xx公司沒有辦證的義務。張某現今未取得房產證,系自身原因造成,由于張某于2012年2月17日,才向主管部門提出辦證申請,才向xx公司提交辦證委托書及相關身份資料,導致其房產證現今無法取得,不是xx公司的原因所造成。
四、《合同法》上的違約金應視為預定的違約損害賠償金, 除特別情況外, 應當以守約方遭受損失為適用前提,未遭受損失不應支付違約金。張某購買的房產于2012年11月18日交付后已經使用,辦理房產證與否,沒有對其產生經濟損失,所以張某才于2012年2月17日申請辦證。同時,張某主張支付違約金明顯過高,其無法舉證產生的損失,實際上也沒造成損失,其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要求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張某的仲裁申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xx市仲裁委員會駁回張某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仲裁委員
答辯人:
被告代理詞與答辯狀【二】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
反訴狀是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以抵銷或吞并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關的新的訴訟請求時使用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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