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訴答辯狀
民事反訴答辯狀【1】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
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20**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
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
20**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
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
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2】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某升,男,漢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13809xx9324。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752-21xx489、216xx25。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2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
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
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
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
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20**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20**年11月4日。
到20**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20**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
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某升
二O**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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