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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兼反訴狀
答辯狀兼反訴狀【1】
答辯人(反訴原告)賈,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張家界市永定區官黎坪辦事處桿子坪村十一組。
被答辯人(反訴被告)賈,男,57歲,土家族,住張家界市永定區官黎坪辦事處桿子坪村。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部分
一、本案糾紛完全是由被答辯人的過錯引起的。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親屬關系,居住在同村。
20**年2月9日,答辯人上午上山看杉樹苗子的時候,看見答辯人修的攔羊的柵欄壞了。
當時,答辯人也沒有作聲,就走了。
到下午的時候,答辯人買回杉樹苗子進屋后,就到處問,是誰把柵欄搞爛了,被答辯人的二哥講“是被答辯人扯的扔了”。
我就上山去補苗子了,走到山場的時候,看見被答辯人在我的柵欄上方,也在我的上方,我就問他“福大哥,我的柵欄是否你把扯的扔的”,被答辯人回答“是我干的,場子是我的,我喜歡怎么干就怎么干”,并罵答辯人,答辯人就講罵娘要打嘴巴的,我也沒有罵你的屋的人。
這時,被答辯人就拿起石頭打我,我也拿石頭打他,但都沒有打到。
因前幾天我做夢不好,我就跑回家了,并到大隊部找他媳婦講一聲,但沒看見他媳婦。
大概下午5點鐘的時候,我在屋前菜地種菜,被答辯人跑到我屋前,喊,來我們又逮。
我抬頭一看,被答辯人手里拿的有刀、棒。
我當時想他不會沖上來的,我就沒有理他,繼續種菜,但我沒有想到,被答辯人還是走到我塔子樹腳下來了,我就站起來,這時,我媳婦從屋里走出來,把我的手捉到,叫被答辯人走,他不走,并沖過來把我打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是用刀還是用棒打的,這樣,我們就扭打到一起,你推過來我推過去,推到屋前公路上的時候,我看見我頭上、手上流血,我就把他的棒奪過來,用來擋他的刀,在把他的刀打掉后,我就撿起刀回家了。
可見,本案完全是因被答辯人無故挑起事端、辱罵、毆打答辯人的行為引起的,被答辯人應負完全責任。
二、被答辯人遭受人身損害,完全是因被答辯人行為引起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均應由被答辯人負擔。
綜上,本案發生糾紛,完全是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
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二、)反訴部分
我因此次糾紛負傷醫療期間,依法應由原告負擔的費用如下:
1、 以現金交納的醫藥費計1889.57元。
請你院查明事實,合并審理我的反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永定區人民法院
答辯及反訴人:賈 (胡紹剛)
20**年5月8日
答辯狀兼反訴狀【2】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
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20**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13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
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
20**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年7月1日到20**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
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
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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