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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審被告答辯狀
離婚二審被告答辯狀【1】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縣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20××)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
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
早在1993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
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
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
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
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
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又是什么。
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1993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
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
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
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
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
女兒畢業后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
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昆明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
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
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昆明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
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昆明,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
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
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
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
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離婚二審被告答辯狀【2】
答辯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1、__房產貸款,現貸款余額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罰息是__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__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為__元;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系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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