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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
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現如今,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歡迎大家分享。
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被告):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7,現住成都市武侯XX街X號X棟X單元X號。
電話:XX.
委托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XX,女,漢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XXX,住成都市青羊區XX巷X棟X單元X樓X號。
電話: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XX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XX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愿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該套住房于2009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并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后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里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X號X棟X單元XX樓XX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離婚財產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被答辯人:張XX,女,漢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03月11日簽定的離婚協議已生效。
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經雙方慎重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記機關(蘭考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書。
因此該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
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后并沒有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離婚協議書時,都是雙方的真是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存在。
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多財產的所有權作出的處分,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應當負責。
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
二、被答辯人起訴狀中所列的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依法不應該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所列的位于蘭考縣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蘭考縣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辯人父母用畢生的積蓄加負債所建起的,所有權處分權均歸答辯人父母所有。
不應該作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財產分割。
被答辯人所訴稱的拖拉機、摩托車、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等都是答辯人的父母所購置用于生產生活的,并且這些財產一直都是有答辯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適用,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并不享有所有權。
如果這些財產屬于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話,當時在簽定離婚協議時,被答辯人就會提出來對這些財產的分割。
被答辯人當時不提出來分割就知道這些財產不是有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辯人訴稱的土地承包經營的事實不實。
答辯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畝,并不是被答辯人所稱的分的2.5畝集體土地。
在20xx年流轉給森源光伏發電項目每人平均1.35畝,剩余的1畝在谷營鄉xxx西未被流轉。
并且該土地流轉補償款并不是被答辯人所訴稱的答辯人所違法領取的,答辯人沒有返還的義務。
以上答辯意見供貴院審理時采納。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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