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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
下面是范文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張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號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上訴人北京XTD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205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是 2008年1月7日而不是2008年5月6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2008年3月份的差旅費報銷單說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早于2008年5月6日,且該報銷單原件是仲裁過程中上訴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2008年1月份,答辯人以上訴人單位職工名義參加了倍福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組織的培訓,并取得證書,該證書上有上訴人單位名稱,發證時間是2008年1月25日。
員工登記表的填表時間不能等同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
該員工登記表只是客觀的填寫了答辯人的一些個人信息,與員工入職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員工愿從事何種工作、月薪要求,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限、受聘崗位、受聘部門意見、總經理意見等均為空白。
該登記表不能反映勞動關系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體現它是入職手續的組成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其與答辯人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執行的是八小時工作制,工資是按月發放,每月的工資是固定的。
答辯人在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
2008年10月份之前,上訴人經常派答辯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辯人每天都按時打卡,但上訴人提供的員工刷卡記錄與事實嚴重不符,是偽造的。
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電氣工程師,專業性很強,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接手的,她負責的項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續性。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工單位終止用工。
對于這樣的崗位,公司怎么會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風險豈不是太大了?!事實上,當答辯人提出辭職以后,上訴人仍要求答辯人出差去為客戶解決技術問題,也說明了這個崗位是不適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口頭協議,豈能僅憑偽造的打卡機考勤表,就企圖以非全日制用工為借口,逃避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另一倍工資?
所以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雙倍工資沒有錯誤,應予維持。
三、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期間經常出差并加班,這是事實,也是答辯人的工作性質決定的。
上訴人單位的客戶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幫助客戶解決設備故障、技術難題是答辯人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有時候答辯人在客戶單位要連續工作二十四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
人可以有雙休日,但機器設備不一定有雙休日!上訴人否認答辯人加班與事實不符!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某
二〇xx年一月二十日
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2)
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東莞長安XX醫院
因上訴人XX訴東莞長安XX醫院(下稱XX醫院)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1、XX醫院制定的《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中關于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的規定。
20xx年6月16日,因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解聘上訴人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訴人主張XX醫院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2、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病人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也隨之轉移,醫院受到損失,同時也給醫院造成了不良影響,理應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
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第四條,對沒有經院領導同意,私下轉院的,扣除一個月以上工資并且立即解聘。
上訴人學習了轉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醫院處罰也是事實。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于法有據。
第二、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由于上訴人持有的醫師執業資格證編碼與衛生部網絡的登記信息有誤,其執業證的真實性也無法確定,導致上訴人無法在東莞市進行注冊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上訴人應變更注冊手續。
因上訴人無法完成變更注冊手續,就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執業機構執業,如果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與執業證書上的用人單位不一致,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醫院當然不能簽訂。
綜上,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在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以上意見,請法院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代理人:廣東尚智和律師事務所 田發園 律師 201年 月 日
勞動糾紛上訴答辯狀(3)
答辯人:東莞長安XX醫院
因上訴人XX訴東莞長安XX醫院(下稱XX醫院)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1、XX醫院制定的《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中關于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的規定。
20xx年6月16日,因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解聘上訴人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訴人主張XX醫院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2、上訴人私自轉移就診病人,病人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也隨之轉移,醫院受到損失,同時也給醫院造成了不良影響,理應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
醫院依據《醫院轉院、轉科制度》第四條,對沒有經院領導同意,私下轉院的,扣除一個月以上工資并且立即解聘。
上訴人學習了轉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醫院處罰也是事實。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扣除上訴人的一個月工資于法有據。
第二、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由于上訴人持有的醫師執業資格證編碼與衛生部網絡的登記信息有誤,其執業證的真實性也無法確定,導致上訴人無法在東莞市進行注冊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上訴人應變更注冊手續。
因上訴人無法完成變更注冊手續,就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執業機構執業,如果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與執業證書上的用人單位不一致,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醫院當然不能簽訂。
綜上,XX醫院和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并且扣除一個月工資合法;XX醫院與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在于上訴人的過錯造成,XX醫院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以上意見,請法院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代理人:廣東尚智和律師事務所 田發園 律師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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