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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答辯狀
訴訟時效抗辯答辯狀,這是答辯狀的一種,對于答辯狀的格式大家有了解過嗎?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訴訟時效抗辯答辯狀范文,供大家閱讀!
民事訴訟時效抗辯書【1】
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那么你可以根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作為被告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時效抗辯,也可以在庭審中提訴訟時效抗辯。
不需要單獨提出什么抗辯書。
如何進行訴訟時效抗辯【2】
1、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已過答辯狀【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包X強,男,漢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肅省定西市X31號
被答辯人:xx,男,漢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臨洮縣X
被答辯人:夏xx,女,漢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臨洮縣X
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副本后,答辯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如下答辯:
一、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
本案中被答辯人師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辯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機廠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該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設單位一直未支付該工程款,導致答辯人未能及時向被答辯人支付勞務費,因此被答辯人夫妻倆在2010年春節前為索要其勞務費在答辯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進行騷擾。
當時因臨近春節,無奈答辯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辯人給付了200元讓夫妻倆先回家過年,并向被答辯人寫下了欠條,同時承諾待過完春節建設單位支付該工程款后,將剩余勞務費6074.50元再給付被答辯人。
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叫至蘭州后將其所欠勞務費支付給被答辯人,當時給付了6000元整,零頭再未給付后,答辯人便向被答辯人索要其欠條時,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該欠條未帶,答辯人說:“反正我已向你們付清勞務費,欠條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現不知為何被答辯人又將答辯人訴至法院重復索要該勞務費,真的是生活所迫嗎?還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
二、本案被答辯人對此所主張的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的規定,本案中答辯人是在2010年2月4日為被答辯人出具的該欠條,至今已有3年多的時間,即便在此期間答辯人真的未向被答辯人支付欠款,被答辯人對其所主張的權利也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主張現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的規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被答辯人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訴求在此3年期間中斷過。
所以事實上答辯人與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將所欠被辯人勞務費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對此被答辯人也拿不出其證據,足以證明中斷的事實。
據此,被答辯人為其主張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訴求已超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事實終歸是事實,它難以雄辯,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將答辯人訴至法院,其行為有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便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和彰顯法律的尊嚴。
此致
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永強
20XX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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