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模板
導語:行政訴訟是對有關單位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訴訟答辯狀模板,歡迎參考。
行政訴訟答辯狀模板(一)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于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并且對屬于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準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于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并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行政訴訟答辯狀模板(二)
一、原告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
訴狀要求“由原告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1、原告曾在原籍取得取得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的土地已于2000年5月9日由原告馬XX流轉給案外人曲X,并且承諾“如生產隊有調整變動,自己從(重)分還歸曲X承包”,涉案土地已經流轉給曲X,曲X從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耕種至今;
2、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5日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土地,XX縣人民法院以“不能證明是何種流轉方式”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訴狀稱“建議行程程序解決”不屬實,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就意味著法院有權受理,“建議行政程序解決”的前提是該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XX縣法院判決書中并沒有該建議,且不可能提此建議;
4、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的理由是“證據不能證明是何種流轉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證據后,重新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利。
二、原告“請求鄉政府變更由原告領取農業補貼”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外人曲X領取的是“種糧補貼”,不是“農業補貼”,訴狀中使用“農業補貼”顯然在偷換概念;
2、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4年、2005年種糧補貼的文件要求,是“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并且強調“按種糧農戶種面積進行補貼”,顯然,種糧補貼的對象就是實際種植糧食的農戶;
3、原告于2000年5月9日已經將土地流轉給他人,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未實際種植土地;
4、案外人曲X從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耕種至今,且實際負擔著農業稅,直到農業稅取消;
5、案外人曲X,是實際經營種植糧食的農戶,取得“種糧補貼”符合政策規定;
綜上,建議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69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XX鄉人民政府
20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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