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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答辯狀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法院離婚答辯狀范文,僅供參考。
法院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林XX,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X月29日,初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烏木鎮廣子村14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780829XXX,聯系電話:13112515XXX
答辯人林XX針對原告周XX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理由是原告與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XXX在訴狀中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長期懷疑原告有外遇,從不關心、信任妻子,夫妻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鬧矛盾,被告從不盡丈夫責任,也不給原告生活費,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讓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變,夫妻關系實在無法改善,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況不實,答辯人林定祥并沒有原告所說的那些行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答辯人也同意離婚,但須要原告滿足下列條件:
1、婚生子林XX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每月給付婚生子林XX300元撫養費,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經有兩個孩子(具體指原告在與答辯人結婚前,與別人所生的孩子)。
2、答辯人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幫原告父母償還了20000元建房債務,要求原告給付答辯人20000元錢
3、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答辯人要求原告補償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與答辯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關系。
4、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法院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XXX,女,漢族,生于19xx年X月X日,XX,住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生于19xx年X月X日,XX,住XXXX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已經六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因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發生矛盾無法溝通。
如果說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那么結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融洽,和諧相處了。
上次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后,在法庭調解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和好如初,一直在一起生活。
在農忙時,答辯人幫家里干農活,在家里開的商店里面幫忙。
這次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主要原因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親之間的問題,因為答辯人回娘家沒有告訴被答辯人父親,回家后爭吵,被答辯人父親打了答辯人一巴掌。
在答辯人告知被答辯人后,被答辯人說我爸讓你走,你就走。
為這答辯人才離開家,回娘家去了。
答辯人認為這只是生活中的瑣事,并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二)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與婚外男子有不正常關系,這個根本是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一直很好,并未與其他人交往。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代為撫養,答辯人從不盡義務,孩子正常生活,疾病治療答辯人不聞不問,這與事實不否。
答辯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撫養至快三歲時答辯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答辯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生活都是答辯人照顧。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雖有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兒子XXX才四歲多,離婚會對孩子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法院離婚答辯狀【3】
答辯人:***,女,漢族,19xx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辯人對***所提出的離婚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 不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具有感情基礎。
本人與原告于20xx年6月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共同組建了家庭。
答辯人認為“結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常因小事吵架,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經常吵架不是事實,更沒有無緣無故吵鬧,任何一對夫妻在日常生活當中都難免有矛盾,偶爾吵鬧不會影響到夫妻感情。
原告稱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實,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進雙方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原告事實不清,所述理由純屬捏造且無事實依據
1、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從醫藥書籍記載的內容看,極可能是她婚前行為不端引起,致使我們的感情更為疏遠”不屬實。
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婦科疾病,純屬內因引起,不用動手術只需調理即可康復,當時在深圳市南山醫院檢查身體時,醫生曾當面告知原告。
原告***完全不懂醫學常識,聽其親人唆使,毫無醫學根據和其他事實依據就懷疑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
到現在我還在服用藥物,難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視而不見。
2、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幾個月前,被告離開我們的住處,失去聯系”不屬實。
在本人患病期間原告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沒有溝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20xx年5月原告攜帶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對本人說要退掉該住處,讓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攜帶幾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兩人住處還存放著本人大量
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機號碼,家庭固定電話號碼一直未換,何以無法聯系。
3、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我委托親人找她的父母協商,希望妥善解決問題,減少離婚造成的不良影響,遺憾的是無法見面協商”不屬實。
本人離開住處之后,原告***不但沒有前來看望本人以及電話聯系或信息,給予語言問候,而且原告親人到本人村委擴大不良影響,給本人造成極壞的不良影響。
原告不僅沒有和本人聯系協商離婚,而且不經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就直接起訴離婚,原告完全是欺負本人女方這邊的弱勢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應當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亂猜測甚至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對本人悉心照顧,更令人傷心的是聽其親人唆使胡亂猜測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并不是像原告說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視婚姻如兒戲,為逃避婚姻家庭的責任,無中生有,任性胡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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