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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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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縣人,農民,住本縣鎮組。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青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請答辯人采用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幫其牽引故障車,臨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答辯人與原告相鄰居住,素來關系甚好。
年月日時許,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由坊至鎮,途經石橋灣村組楊門前的鄉村公路時,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原告當即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并要求答辯人返回坊方向。
答辯人礙于情面,勉為其難地應允幫其拖車。
繼而,原告將自備的一根火麻繩,一端系于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車尾,一端系于原告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減震軸上。
隨后,由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向客坊方向行駛。
行駛中,因路面坑坑洼洼,兩車行進艱難。
當兩車行至鎮石橋灣村組許門前鄉村公路時,遇路亂坑大,原告未鳴笛示警,突然緊急制動,以致繩斷車翻,釀此事故。
原告雇傭答辯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對其本身具有的危險性,原告應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違法。
本案中,兩車處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狀態,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僅限于動力作用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不能對車后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進行合理的控制,原告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辯人行駛速度,遇非常情況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鳴笛等方式通知前車。
然而,原告放棄了臨危應當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臨危緊急制動的不當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釀成事故。
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當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在行進過程中處置不當,未確保安全是釀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難辭其咎,理當后果自負。
二、原告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
由因索果,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答辯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即答辯人與原告為雇員與雇主關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不屬侵權主體,盡管原告是本案賠償權利主體,因與答辯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選任不當、漠視安全、怠于注意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理應承擔其雇傭活動中產生的法律后果。
雇傭活動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據“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報償理論,原告在本案中應承擔因雇傭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選任或監督雇員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
綜上,答辯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實屬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難,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更無主觀故意,亦無過錯,故本案不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以“答辯人車速過快拖翻電麻木卡斷其左腳”為由訴請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無事實根據,后無法律根據。
據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建始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健康權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肖維梁,男,漢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
電話:****
答辯人:肖維才,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
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
2011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維梁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
相鄰的答辯人肖維才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
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維才,揮拳打掉肖維才的飯碗,對肖維才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維才,肖維梁、肖維才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維梁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維才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
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
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維梁 肖維才
20xx年4月9日
健康權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受傷并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
其次,答辯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鑒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鑒中心[20xx]臨鑒字第2664號),根據鑒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后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休息900日,營養180日,護理210日;今后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為171266.2元。
【具體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 (具體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鑒定費2060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于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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