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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狀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一審中當事人是可以提交答辯狀的,其實,在二審程序中也是可以提交的,但可能與一審的答辯狀有一定的不同之處。今天,小編整理了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答 辯 人:李ⅹⅹ ,男,ⅹⅹ年ⅹ月ⅹ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ⅹⅹⅹⅹ。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ⅹⅹⅹ分公司,住所地ⅹⅹⅹⅹⅹⅹⅹ。
負責人:ⅹⅹⅹ,總經理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被答辯人的民事上訴狀答辯人已收悉,答辯人認為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0)裕民一初字第017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依法駁回答辯人的上訴觀點,維持原審判決,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根據城鎮戶口計算被上訴人相關損失費用完全正確。
(1)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應按農村戶口計算相關費用損失,難道答辯人提供的自2008年7月份至2009年9月份含有答辯人的簽名確認、單位蓋章的工資表尚不足以證明答辯人與六安市ⅹⅹⅹ廣告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另外,答辯人是否有當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沒有實質性的作用。
很多員工因公負傷,申請工傷認定時沒有附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憑借其他相關證明一樣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因此,即使沒有勞動合同,答辯人與六安市ⅹⅹⅹ廣告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具有事實勞動用工關系,并已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居住登記表以及相關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明顯加重答辯人的舉證責任,是無理之舉。
因答辯人老家在偏遠農村,到六安市區上班,為避免早出晚歸,長途奔波,不得已才在六安市區租房居住,難道此種情形答辯人還要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證明及房管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嗎?此無理要求實在令人不解,
針對城鎮還是農村戶口認定賠償額的問題,答辯人已完全完成了舉證責任,除非被答辯人有相反證據*****答辯人的舉證。
二、原審認定殘疾器具費標準適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之規定:“……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由此可見,南京英中耐假肢矯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具的配置意見與證明足以認定答辯人的殘疾輔助費,被答辯人認為該殘疾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差距較大,
但被答辯人忽視了兩個事實:1、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作為配置殘疾器具費的標準執行;
2、被答辯人舉例的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門發文《上海市傷殘人員配置輔助器械的規定》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標準的通知》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首先,這僅僅是上海市的地方標準,不是安徽的標準;其次,是上海市“工傷人員”殘疾輔助器具方面的規定,不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適用標準;再次,
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是適用侵權行為地之外的’地方通知”?答辯人認為無需答辯人再多做說明,答案不言而喻。
三、原審法院對具體各項損失金額的認定也是正確的。
1、被答辯人認為醫療費中非醫保用藥、外用藥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這是被答辯人保險公司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在保險條款中預設的陷阱,在保險合同條款中,
被答辯人本來根據限額的約定確定了承擔賠償范圍的上限,卻又再次通過限定傷者的用藥范圍來減輕其賠償責任,明顯有失公平。
如果醫療機構在搶救、治療傷者時確需使用超出醫保范圍的藥品而棄之不用,明顯違反了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理念。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被答辯人在保險條款中約定“非醫保用藥、外用藥不予賠付”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被答辯人雖訴稱“該條款不屬于′免除責任項下的條款‵,但該款終究屬于格式條款,被答辯人企圖將免責條款下的實質為免除責任的條款放在其他款項下以試圖逃避本該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更屬無效。
更何況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承保時其已將免責條款明確告知投保人。
2、離婚律師誤工費的賠付標準原審的認定也是適當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均沒有規定索要誤工費需要提供納稅情況證明。
被答辯人再次加劇了答辯人的舉證責任,此舉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無故刁難,荒唐之極。
3、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的賠償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殘疾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已經相當確定與具體,且是以后必然發生的費用,應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等一并賠償,
即一次性賠償,在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擔保情況下,更不應該待該兩項費用實際發生之后再行賠償,如此,陷答辯人的權益于十分不穩定的境地,對答辯人是極不不公平的。
4、對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審法院判決恰當,如果不恰當也應該是過低。
答辯人因該起交通事故身體上受到如此巨大的傷害,精神受到巨大的打擊,從此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工作和生活,對答辯人來說是莫大的痛苦和折磨,因此原審法院判決三萬六千元精神撫慰金也是比較合理的,如果認為不合理也是判決過低才是。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在公平、公正基礎上的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述請求,維持原判。
此 致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 辯 人:ⅹⅹⅹ
2010年8月30日
答辯狀往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做出的,如果是二審答辯狀的話,那么就是針對上訴狀做出的,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答辯狀。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這個問題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狀【2】
答辯狀
答辯人:無錫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hx公司)
法定代表人:ww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無錫市ls鎮stw
因保險合同糾紛,被答辯人中國t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下稱t保險陜西分公司)不服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下稱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現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針對t保險陜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訴狀,答辯如下:
一、保險事故確實發生
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險機動車時,碰到空中假設的高壓線而引發保險機動車火災,導致保險機動車燒毀。
為證明該事實,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別提供了無錫市北塘區公安消防大隊、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災撲救經過、出警經過。
同時,在庭審中,原審被告中國t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下稱t保險無錫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該公司的現場查勘筆錄。
這些證據都證明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火災這一保險事故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在本案當中,hx公司已經盡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的證明和資料,盡到了投保人的相關義務。
同時,hx公司和t保險無錫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及其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
另外,保險合同約定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及火災責任認定書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
在本案當中,hx公司即t保險無錫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實現該目的。
我們注意到在一審及t保險陜西分公司在民事上訴狀始終強調可以免責——原因在于hx公司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我們重申并再次確認不存在可以導致t保險陜西分公司免責的該事由。
1、截至到現在,混凝土輸送泵操作證仍無需持證上崗。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明確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建筑電工等六大項工種并授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其他特種作業。
江蘇省建設主管部門也確實頒發了《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建管質
[2009]5號)。
在該辦法中,確定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并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筑)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祖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但提請貴院注意的是,2010年10月11日(保險事故發生于2010年9月21日)發布的《關于開展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10]490號)明確指出“積極籌備全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
目前相關工作已基本就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于發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開展建筑電工等九個工種的考核工作”,而這九個工種并不包括建筑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
也就是說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江蘇省建筑主管部門仍未籌備好考核工作,hx公司也就無法考核領證。
另外,2011年5月10日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才通知各相關單位新增特種作業場內司機等六個考核工種。
自此,在江蘇省建筑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第一次納入建筑特種行業人員管理范圍。
提請貴院注意的是,本著對事實負責的態度,我們仍檢索了我國范圍內的全部省和自治區、直轄市建筑特種行業的規定,僅發現包括山東省在內的少數幾個省市對建筑特種行業
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授權范圍內進行了額外補充。
但是,將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納入建筑特種作業人員,僅江蘇省一例!
綜上,我們認為在國家或省統一組織考核發證之前,要求hx公司聘用具有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特種作業人員證是極不合理的,也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在國家及省組織考核發證前,建筑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無需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2、hx公司本身也組織員工培訓混凝土輸送泵相關知識
建筑混凝土輸送泵在我國建筑行業仍屬新鮮事物,國家及省相關部門尚不具備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發證的條件。
即使是處于中國經濟發展前列的江蘇省,也僅于2011年5月11日才做好建筑混凝土輸送泵操作工的培訓等籌備工作,按照計劃在2011年底才能頒發第一批輸送泵操作工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盡管如此,本著安全生產、為員工安全考慮,hx公司在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建筑混凝土輸送泵車時仍組織包括陸海在內的操作工接受中國建設教育協會組織的相關知識培訓。
雖然該類培訓并不具有法定性、強制性;但是從側面可以說明hx公司本身已經足夠謹慎、盡責,除此之外再苛求hx公司是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具有實踐基礎。
3、t保險陜西分公司要求hx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資質員工不合理,且無法操作。
一審中,hx公司已經多次向法庭陳述、介紹建筑特種行業管理制度,并積極向法庭提交各省市相關條例、辦法;針對t保險陜西分公司提出的陜西等省市可以頒發操作證的說法,
我們也法庭提交該省的相關規定,證明了t保險陜西分公司的說法是不負責任的,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我們注意到,在民事上訴狀中,t保險陜西分公司又稱湖南長沙在2009年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頒發了混凝土泵車的操作證書。
我們收到民事上訴狀后隨即檢索了湖南省的相關規定,仍未發現t保險陜西分公司主張的該事實。
另外,提請貴院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關于建筑施工特種行業的管理并非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職責范圍。
假設湖南長沙確實有此類規定,那么該規定也超出了其部門權限范圍,根據該規定頒發相應的操作證書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也授權各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其他特種作業。
由此可以看出,根據每個省市的不同情況,該省相關部門可以將某種工作列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進行管理。
反而言之,沒有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的工種是無需考核領證上崗的。
綜上,t保險陜西分公司要求hx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資質人員的想法是荒唐的,是沒有實踐基礎的粗暴念頭,本身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t保險陜西分公司比hx公司更應知曉法律,運用法律。
t保險陜西分公司不光不尊重事實,而且還誤讀、曲解法律規定。
t保險公司有幾十年的保險從業經驗,,他們本應比hx公司更知曉法律,他們更應是專家。
但是,t保險陜西分公司仍援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張冠李戴、指鹿為馬,誤導法庭。
事實上,正是由于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并未將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范圍,因此,該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并不適用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
首先,該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早在2008年,建設部就通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范圍等做了明確規定。
其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附件《特種作業目錄》也對高處作業做了明確定義即“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分別包括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護、
拆除作業。
這些都不能涵蓋建筑混凝土輸送泵操作。
綜上,t保險陜西分公司作為國有大型保險公司,頻繁觸及行業底線,嚴重毀損國有企業的正面形象。
即使面對法庭,仍不能正視事實,任意曲解法律,篡改法律條款,誤導人民法院。
在民事上訴狀中,t保險陜西分公司認為hx公司應對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應知義務;實際上,t保險陜西分公司不光更應知曉法律,而且還應發揮保險行業龍頭企業的作用,正確解讀、運用法律,切實為投保人服務。
四、本案不存在其他減免責任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并未規定其他可以減免的情形;另外,hx公司與t保險陜西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也未規定可以減免保險金給付義務的情形。
因此,哪怕hx公司操作工陸海確實未能注意到上方高壓線,那么陸海的行為也不足以導致t保險陜西分公司減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實際上,如前文提到的,混凝土輸送泵在國內建筑施工行業尚屬新鮮事物,國家及省都尚未完全籌備好培訓、考核、發證等事宜。
他們尚在摸索當中,怎能過分要求hx公司呢?!
另外,財產保險的本質就是將投保人可能遭遇的各種風險合理分攤,降低投保人損失程度。
在我們國家,也僅規定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才能免責。
因此,t保險陜西分公司主張減免保險金給付義務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是不合理的。
綜上,敬請貴院查明事實后,正確適用法律,判決駁回t保險陜西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訴被答辯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連帶承擔鐘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損害賠償二審一案,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周葉鋒律師作為答辯人的委托代理人,
現根據查明事實,結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本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評議參考:
一、關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的認定問題。
死者曹某某隨父母長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兒園學習3年,雖無經濟收入,依靠父母撫養,其主要生活學習支出都來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005)民他字第25號]的有關規定,都沒有明確排除在城鎮生活,但無經濟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同時,因戶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早已被法學理論界和眾多司法實例所否定。
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農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應按同一個標準執行。
因此,本案中曹某某應按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
二、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減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三、關于本案責任劃分承擔比例問題,依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責任賠償比例為60%-90%之間。
本案中,答辯人曹某某雖屬無證駕駛,但其在事故發生時并無任何其它違章行為,其無駕駛證與事故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和《檢驗報告》,肇事車輛(粵B/B4330)本身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前后制動(剎車)不靈,轉向指示燈不亮,根本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
就行駛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
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誤了搶救時間,加重了損害結果。
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應按9:1比例劃分賠償責任的承擔為宜。
四、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機動車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時、足額的得到相應的賠償。
雖然在車險合同中有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應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但這種規定僅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即僅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才有效力,是一種“對內效力”,而對受交通肇事損害的第三者來說,并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當按照保險法和車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先行承擔對兩位死者、一位傷者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與被告一、被告二之間的賠償責任劃分與承擔,應由他們另行處理。
五、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分開,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被列為財產損失部分,“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第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在這里,死亡賠償金僅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種方式,兩者并不具包容關系,更不能兩者相抵。
廣東省法院,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也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當事人據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交通事故的后果、責任大小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僅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而且也不應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來作為三位被告是否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六、答辯人曹某某確為死者夫妻共同收養多年,因死者夫婦兩人戶口薄分開,所以曹某某戶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戶口內。
一審判決僅以曹某某戶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戶口薄內,就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理據不足。
七、答辯人陳某某雖有退休金,但數額很少,現其年老多病,還要承擔對妻子的扶養責任,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因此理應獲得扶養費的賠償。
另外,在辦理喪事過程中,親屬共來十幾人,其路費及誤工費也理應獲得賠償。
八、被告人鐘某某量刑偏輕。
鐘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兩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歸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屬給予任何賠償,理應從重懲罰。
而一審判決僅以其認罪態度較好這一理由,即從輕處罰,明顯屬于罪刑不相應。
請二審法院公正審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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