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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

時間:2023-04-01 07:56:17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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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

  答辯狀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起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下面小編整理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

  答辯狀由以下三部分組成:(1)首部

  ①標題。

  標題寫明“××答辯狀”,“××上訴答辯狀”。

  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诖疝q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系。

  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

  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鄬懨鞔疝q事由。

  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

  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

  答

  辯如下:”。

  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

  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

  ①呈送的法院名稱。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鄹巾。

  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答辯狀要按事實來寫的,不可以隱瞞,偽造的。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

  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2】

  離婚答辯狀怎么寫有利

  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被告對離婚答辯狀的書寫感到十分困難,不知要寫什么,怎么寫。

  有時答辯狀寫的文不符題,沒有針對性,使法院無法正確判斷事實爭執的焦點和答辯人的主要意見。

  離婚答辯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被告對原告的起訴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訴法規定,離婚被告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應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原告離婚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離婚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離婚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離婚被告答辯狀的最后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離婚被告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離婚答辯狀包含內容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就某某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逐一答辯

  1.是否同意離婚,并簡要說明理由;

  2、對孩子撫養問題答辯,并簡要說明理由;

  3、對財產清單以及分割答辯,并簡要說明理由;

  4、對過錯賠償問題答辯,并簡要說明理由。

  二、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逐一答辯。

  對原告陳述的主要事實重點答辯,并簡要說明理由。

  三、引用相關法律(可以穿插上述答辯之中)。

  四、歸納總結。

  答辯狀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文書,案件不同,答辯狀內容自然千差萬別,但需要答辯的問題類別大體相同。

  希望離婚當事人能夠變通,且不可生搬硬套。

  離婚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

  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

  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

  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

  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

  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被告):歐XX,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XX,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學畢業后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 ××市做工。

  雙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準許,因此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

  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XX,而是姚XX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

  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

  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

  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

  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

  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

  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

  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

  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

  為此我感到委屈。

  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

  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

  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

  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

  可以說,姚XX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

  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

  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XX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

  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

  我不認為姚XX與我已恩絕義斷。

  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

  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

  我認為我與姚XX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XX

  訴訟答辯狀怎么寫有利【3】

  經典民事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被告):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英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北京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北京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北京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

  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

  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2006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

  然而事實上,自200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

  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

  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2005年12月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

  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

  蒙騙公司的結果。

  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

  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

  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

  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

  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

  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

  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

  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

  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

  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

  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

  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

  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

  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

  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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