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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

時間:2023-07-19 11:53:57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反擔保合同[優秀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反擔保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反擔保合同[優秀15篇]

反擔保合同1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反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元,期限為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資產作為乙方為甲方擔保的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反擔保的擔保范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后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篇2:借貸合同樣本:借款反擔保合同書借款反擔保合同書

  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簽訂的合同即為反擔保合同。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丙方)甲方因融資需要,申請乙方為其向銀行,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元,期限為月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元,為了確保安全,丙方應甲方要求擔任甲方的反擔保人,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現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擔保的形式

  二、反擔保的擔保范圍

  1、乙方代甲方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款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代償資金利息及違約金(月利息按代償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每天按擔保總額的1‰計算,計算期間: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償義務之日)。

  3、乙方為實現對甲方的追償權和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本合同設定的保證權利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如甲方未按時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另立補充條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發生爭議、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雙方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丙雙方要求對條款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認識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簽字后生效,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代表:代表:日期:日期:日期:篇3:反擔保協議?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擔保人與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鑒于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并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反擔保人愿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范圍

  4.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保證期間

  5.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6.4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6.5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務范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6.6.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后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并且書面同意之后,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托管;

  6.7.2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注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6.7.5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6.7.6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后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7.3.2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7.3.3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采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于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并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2

  接受方(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元整(小寫元整)

  2、抵押物:型汽車輛,車輛牌號為抵押的車輛為所有。

  3、在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將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等原始憑證、單據交給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項下義務,乙方被宣布解散、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理其抵押財產。

  5、乙方如出現未按約定還款期還款,甲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產。

  6、乙方對抵押物提供切實證明,抵押物完全為乙方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糾葛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可歸責于乙方及擔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擔保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7、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本協議項下甲方的全部債權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年月

  接 受 方(簽字蓋章): 電話:抵 押 方(簽字蓋章): 電話: 連帶擔保人(簽字蓋章): 電話: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3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甲乙雙方簽章后,該合同即時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4

  合同編號:

  質權人: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 (下稱借款人)簽訂的榮 ___年委托字第__號《委托擔保合同》(下稱委托合同)和甲方與 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農信社___年保字第_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萬元[()農信社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

  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經借款人全體股東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處的股份向甲方出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貸款,數額為人民幣佰拾 萬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慶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股份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載明(附后),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范圍:

  (一)甲方代為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貸款人債權和甲方擔保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后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其質押股份于年 月 日在 縣工商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據此將甲方記載于借款人股東名冊之下。

  六、他特約事項:

  (一)辦理股份轉讓的有關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不得隱瞞質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三)質押股份在質押期間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當甲方為借款人代償后,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后的10日內,協商將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后的余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后15內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還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內將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質押股份按原價再轉讓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 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 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抄送貸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5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 險 費 由 乙 方 承 擔。保 險 項 目 如 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6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中國_________銀行____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____(下稱乙方)充分協商,根據《借款合同條例》和中國_________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乙方。

  第一條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種類)貸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還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貸款利率如遇國家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具體用款、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本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四條抵押物登記

  1、乙方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2、乙方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條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3、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險

  1、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6、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提前還款之規定

  1、乙方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余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乙方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2、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于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3、部分還款后,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并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貸款的展期申請

  乙方因特殊原因而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應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_____年。

  第九條抵押物的處分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1、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條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甲方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3、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十一條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第十二條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了解乙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乙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乙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第十三條乙方聲明及保證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乙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甲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乙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甲方有權從乙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銀行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7

  抵押人: (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抵押權人: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稱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稱主合同貸款人)申請辦理了人民幣 萬元的 貸款業務,期限為 個月。《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編號為 。 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的該項借款向主合同貸款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 。為了確保乙方權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依據《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擔保的主合同債權種類、數額、貸款期限: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位于 。基名稱、數量、價值詳見抵押物清單。(該抵押物清單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價值的確認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經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或經乙方所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評估價值為 。抵押率為 %,雙方暫確認的權利價值為 ,但最終的權利價值以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實際價值為準。若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特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

  1、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乙方與主合同借款人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評審費、違約金、賠償金等;

  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4、從乙方代償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擔保義務之日止甲方應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抵押反擔保期間

  本合同所確定的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其抵押權也一并消滅。

  六、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況,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責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項上意思表示真實。

  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特擁有完全、有效與合法的財產權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物做出過任何嫠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物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特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不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權實現的任何情況。

  3、本合同簽訂前,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交乙方驗證并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轉讓行為不得對抗乙方的抵押權。

  七、抵押相關事宜的約定

  1、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項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抵押特的權利憑證或權屬證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應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中的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

  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特的他項權證書或抵押權登記憑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如甲方違反本約定造成抵押特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并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約定在三日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乙方可請求甲方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其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3、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特,負責抵押特的維修、保養,保持抵押特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間,因抵押特產生的相關費用(如倉儲、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在抵押期間,若抵押特發生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甲方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在事發后兩日內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該抵押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的申領手續。若甲方違反此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廟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確實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1)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價值減少、匯率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約定。

  3)抵押特遭受損失。

  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在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后,有權處分抵押物,并從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主合同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

  2、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九、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甲方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在乙方代償后,甲、乙雙方應在乙方代償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物折價處理或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授權乙方對抵押物予以拍賣、變賣處理,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對抵押財產折價價款或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補償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所代償的全部金額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在補償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險

  如乙方需要,甲方應到乙方指定或認可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全額保險手續,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期限至少且必須長于乙方與主合同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保證期限。在保險有效期內,乙方為該抵押物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將保險單據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十一、清償順序

  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咨詢費、差旅費、拍賣費、變賣費用、運輸費、勞務費等:

  2、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的貸款本自及乙方代償的其他款項;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除本條前兩款規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擔保范圍內應付的其他費用;

  4、清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分返還甲方。

  十二、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因所作保證與承諾不實而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償還主合同下的借款或發生甲乙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后,乙方依法成為甲方的債權人,并有權依法向甲方追償。甲方應在乙方代償后兩日內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若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銀行代償的全部債務金額的余額的萬分之五計收。

  4、甲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對未履行完畢的本合同義務仍須繼續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項下的所有權益。

  十四、無論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擔保范圍內對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權是否生效與本合同的效力無關。若因本合同中約定的抵押物存在權利瑕疵而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張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因抵押物未能辦理抵押權利登記而歸于無效。對以上約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十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補充說明條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能夠確定借貸法律關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證合同》則指所有與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夠確定保證法律關系的合同或合同條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簽字蓋章:

  抵押人(蓋章): 抵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8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_______幣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擁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_______幣_______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置抵押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后,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簽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反擔保合同9

  特別提示: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擔保債權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擔保債權人(甲方): 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債務人(乙方):

  通訊地: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丙方)(共 方):

  、

  、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擔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編號: )以及乙方與 銀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 □《借款合同》□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編號: )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協議)項下的借款或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證擔保,為保障擔保債權人的權益及保證合同的履行,現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得全部財產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擔保金額為債務人借款本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的 %,即金額為人民幣 ¥ 元整(大寫: )。期限自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貸款期限以銀行借據為準;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債務人先行向擔保債權人繳存風險保證金為借款金額的 %,擔保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直接扣收該保證金,不足部分繼續向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追償。擔保費率為 ,在銀行貸款資金或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到位后,由擔保債權人一次性向債務人收取。

  反擔保人為多人反擔保的,擔保債權人有權向反擔保人同時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償權。

  為減少擔保債權人的擔保風險,債務人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擔保債權人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抵押 □質押);

  □ 提供反擔保人為保證人,反擔保形式為共同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物權法、擔保法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債務人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債務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2、反擔保人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反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反擔保人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債務人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擔保債權人凡因履行保證擔保及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擔保債權人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擔保債權人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擔保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債務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擔保債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債權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債權人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債務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擔保債權人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自接到擔保債權人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擔保債權人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擔保債權人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擔保債權人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擔保債權人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擔保債權人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擔保債權人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兌匯合同(協議)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擔保債權人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擔保債權人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擔保債權人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擔保債權人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聲明:

  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擔保債權人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保證:

  擔保債權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擔保債權人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擔保債權人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債務人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擔保債權人追償時,應優先償付擔保債權人追償金額;

  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擔保債權人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擔保債權人報備;

  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擔保債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擔保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 %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后,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并視情況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后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 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擔保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聲明:擔保人已提請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說明,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各方已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逐一協商,達成一致。

  擔保債權人(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債 務 人(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丙方):

  1、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2、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4、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5、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 編:

  年 月 日

  自然人(簽): 自然人(簽):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配偶(簽): 配偶(簽):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自然人(簽): 自然人(簽):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配偶(簽): 配偶(簽):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10

  1:反擔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擔保人是誰?除了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擔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嗎?

  1、并不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備擔保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反擔保人: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2:第三方反擔保人應以自己的哪些資產作為擔保抵押呢?比如說他擁有一份才購買到的土地,但是那已經拿那份土地去申請貸款了,那他還能拿那份土地作為反擔保嗎?如果以后他的貸款出現問題,那么他用來抵押的貸款的這塊土地在擔保抵押資產上是否有效呢?

  2、反擔保人所抵押的財產必須是跟他本人有著切人利益的資產。但是像你問的,如果購買的土地已經申請貸款了,那是不可以申請再抵押的。最好的辦法是,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將來你在追償的時候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償成功。所以這塊地就算是在私下里寫明為抵押財產,但是并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建議最好詢問相關律師和公證處,做一個全面協議。

  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就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物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二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11

  為了確保甲方與銀行簽訂的編號為的《授信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和乙方與銀行簽訂的編號為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履行,甲方愿意為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提供專利權質押反擔保。

  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質物的設定

  第1條因乙方同意應甲方要求,按《委托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甲方自愿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第2條甲方自愿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并以質押的形式將質物出質給乙方,作為甲方履行《委托保證合同》項下責任和義務的反擔保。

  第3條本合同項下質物為:9項實用新型專利權。(詳見權利質物清單)

  第4條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權益仍屬于本合同項下的質物。

  第二章質押反擔保的期限與范圍

  第5條質押反擔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之日止。

  第6條質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乙方實際向貸款方代為償還的資金總額、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費用。

  第7條當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后,甲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第三章質押登記及權利憑證的移交和保管

  第8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本合同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9條乙方在保管期間應妥善管理,以保持上述文件的安全、完好無損,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質物的提存

  第10條因質物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機乙方權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應擔保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11條乙方同意轉讓本合同質物的,甲方應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章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第12條甲方的保證

  12.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并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證明文件期間,不得辦理相應的掛失手續;

  12.2甲方是質物的唯一合法與實際所有權人,質物不存在專利權所屬方面的爭議。甲方有權將質物向乙方出質,并保證乙方對質物享有第一優先受償的權利;

  12.3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出質行為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有關專利權的質押行為已經甲方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有關決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12.4甲方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作出過任何處分,該質物之上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在解除本質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物轉讓、贈與、放棄、質押、實施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12.5甲方沒有也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損失和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行為,不將該質物用于充抵與其他第三方之間之債務。

  12.6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全部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并將《專利證書》原件、《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原件移交乙方保管。

  12.7甲方保證在質押期間內按時交納全部質押專利的專利年費。

  12.8甲方承諾在質押期間內維持全部質押專利權的有效性。

  第13條甲方的承諾

  13.1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公證、鑒定、估價、登記、過戶及保管等費用;

  13.2甲方按時交納為擁有和行使質押權利而應付的稅款、行政規費(例如:年費)及有關政府機構對其征收的任何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為繳付或延遲繳付上述任何一種款項而繳付的任何罰款或利息;

  13.3甲方按時采取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各項規定,謹慎履行管理義務以保證其對質物的合法擁有權,并維護乙方根據本合同對質物的合法權益;為使乙方能順利的處置質物,甲方將按乙方的指示無條件采取一切措施與行動及簽署一切有關文件;

  13.4甲方在收到任何政府機構發出有關質物的任何通知或行政命令,或質物涉及任何訴訟、仲裁時立即通知乙方及提供有關詳情;

  13.5在質押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使乙方權利免受侵害;當質押期間出現專利糾紛時,甲方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相關糾紛,以使乙方之質押權利免受侵害;當質押期間出質之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甲方及時向乙方另行提供經乙方同意的補充擔保;

  13.6在主合同項下貸款未完全償還與支付前,甲方承諾在未經乙方同意前,不作出或允許發生任何可能導致乙方在質物上的權益遭受不利影響或妨礙乙方實現質權的行為;

  13.7主合同或《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到本合同的有效性時,甲方配合乙方修改、補充本合同,使其與主合同或《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規定要求相一致;

  13.8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作一定刪節、修改或補充時,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不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益。

  第六章質押的性質

  第14條本合同中的質押具有連續性,連續性是指質押直至甲方完全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止。甲方的分立、合并、破產、清算或解散均不會影響質押的有效性。

  第15條本合同中的質押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指質押不受過去、現在和將來由甲方或第三方向乙方設立的其他擔保,或甲方和第三方對乙方的任何其他責任影響或替代。乙方在向甲方追償前,不需先向第三方追償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第七章質押的執行

  第16條甲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6.1不履行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保證與承諾;

  16.2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能按時結息;

  16.3違反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償全部債務;

  16.4依主合同約定違約,主合同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而甲方未清償全部債務;

  16.5在擔保期間不遵守與乙方簽訂的《監管協議》或提供虛假材料;

  16.6行為致使質物的價值減少,不足以為乙方擔保的債務提供抵押反擔保,乙方請求甲方提供補充擔保,沒有得到滿意的補充;

  16.7未經乙方同意擅自重復設定質押;

  16.8經評估證明甲方無法達到預期收益;

  16.9貸款期前2個月,已證明甲方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切實可行的其他辦法;

  16.10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未得以清償完畢之前,甲方被宣告停業、清算、解散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16.11出現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力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在發生本合同第17條所述情況的任何時間(無論該情況是否延續),乙方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數項權力,甲方均放棄一切抗辯權:

  17.1要求甲方立刻償還與支付全部擔保債務;

  17.2依法處分質物,并從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中受償;

  17.3行使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

  第18條乙方有權按下列任何方式依法處分質物:

  18.1以質物折價抵償債務;

  18.2將質物拍賣或變賣,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8.3依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

  第19條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質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20條如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幣種與本合同項下質物處分所得價款幣種不同的,按處分所得之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將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折算抵償。

  第21條在處分質押權力后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21.1支付處分質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及開支;

  21.2扣繳質物應繳納的稅項;

  21.3扣繳甲方根據主合同應付的一切費用;

  21.4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直到債務完全清償與支付;

  21.5剩余金額(如有剩余)交還甲方。

  第八章乙方的權利

  第22條乙方可授權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時間對質物狀況進行檢查。

  第23條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反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

  第24條乙方有權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孽息。

  第九章公證

  第25條自本合同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在乙方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公證手續。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26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27條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質物的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或者隱瞞質物存在共有、爭議、糾紛、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已停止或已設立質押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28條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擔保總額的10%。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29條如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甲方無法依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十個法定工作日內通知乙方,并提交當地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不可抗力發生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30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需要訴訟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中止

  第31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32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和《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的無效而無效。

  第33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章附則

  第34條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編號為:《權利質押清單》;

  第35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6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及質押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反擔保合同12

  甲方(擔保人)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反擔保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為反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合同提供擔保,為了保證擔保人的承擔擔保責任后的追償權,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系擔保人就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所產生的對反擔保人的債權。

  第二條 擔保形式

  反擔保人根據本合同以_________(抵押/保證)方式向擔保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 反擔保的擔保范圍

  1、擔保人向債權人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全部相關費用。

  2、擔保人為實現債權人的追償權和優先受償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債務履行期限

  反擔保人應于擔保人根據_____________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后________日內向擔保人償還擔保人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五條 擔保財產

  反擔保人以“擔保財產清單”所列財產設立擔保,“擔保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附件一:擔保財產清單

  第六條 保證

  反擔保人就以下事項向擔保人作出保證:

  1、反擔保人對上述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反擔保人未在上述擔保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3、反擔保人就上述擔保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反擔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違約:

  1、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交的與其擔保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擔保人認為是重要的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3、反擔保人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4、由于反擔保人的過失使本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擔保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反擔保人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反擔保人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擔保人依上述_________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上述__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延及反擔保人在上述_____________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2、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并、改組、變更名稱后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3、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簽字后按手印;當事人為法人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3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 ]第( )號《委托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范圍: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托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5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被行政機關執行重大的.行政處罰;

  4、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記事宜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保證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就其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數額為借款方應付甲方款項的5%,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支付賠償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反擔保合同14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范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于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后,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注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后,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15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甲方就工程項目與乙方簽訂了編號為的《委托保證合同》甲方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為《委托保證合同》的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條反擔保保證金

  1.甲方在《委托保證合同》簽定后3日內以交付保證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擔保,保證金按保函擔保金額的5%交存,共計人民幣元(¥)。

  2.該保證金在甲方履行完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編號為,下稱主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乙方保函責任解除前由乙方監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還該筆款項。(那我保證金按這句話就是不能退了嗎?)

  3.若因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乙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有權直接將保證金用于履行保證責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損失賠償、違約金或賠償乙方損失、實現債權的費用、違約金,甲方對此不提出異議。

  在乙方使用保證金承擔保證責任及支付有關費用后,保證金達不到本條第1項規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發出《補足保證金通知書》,甲方應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內補足保證金。逾期補足保證金,逾期每日按保證金總額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本項第1款賠償及費用,乙方將向甲方發出《追償通知書》,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內應將不足部分款項付至乙方指定賬戶,并補足保證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項及保證金,逾期每日按應支付款項及保證金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金的返還

  1.在保證期間,甲方如實履行完畢主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以及保函規定的義務,未引起索賠的,則在乙方保證責任解除且甲方將保函原件退還乙方并提交齊全退保資料之日后七個工作日內,乙方將反擔保保證金退還甲方。保證金在乙方存放期間,不計收利息。

  2.若甲方行為導致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并且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后反擔保保證金尚有余額的,保證期限屆滿,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將保證金余額退還甲方。

  3.甲方退還保函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1)保函原件;

  (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3)甲方開給乙方的保證金資金往來的`財務憑證原件。

  第三條其他反擔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證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項反但保。

  1.由項目負責人為甲方在委托保證合同及反擔保合同下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出具《第三人反擔保書》(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單位為甲方在委托保證合同及反擔保合同下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擔保書》(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質押反擔保,雙方另行簽訂抵押或質押反擔保合同。

  4、甲方若出現重大違約違法或財務惡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調高擔保費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擔保保證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擔保,甲方應予提供。

  第四條陳述與保證

  1、甲方承諾其提供給乙方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并無任何虛假陳述;甲方承諾其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出具本項反擔保。

  2、在乙方保證責任未解除前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甲方應當在事件發生后7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發生的甲方違約事項;

  (2)發生與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現場施工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或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惡化情形;

  (3)在乙方保證責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現股權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章程變更、合并、分立、破產、清算、改制、公章廢止或啟用、重要資產轉讓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擔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仲裁或被采取訴訟保全、執行措施;(5)其他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3、甲方承諾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聯系人等均為有效聯系方式,乙方依據上述聯系方式郵寄、傳真出的文件,均應視為有效送達。上述聯系方式如有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后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時通知,乙方依據原聯系方式發出的郵件、傳真應視為有效送達。

  第五條保后監管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將本項目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項目部組成人員名單、主要進場施工機械、設備等施工資料提供一套原件給乙方,以備乙方保后監管之用;

  2、甲方在開工后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進度報表、已完工程量及下個月施工計劃報送給乙方;施工中出現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順延、工期延誤、停工、質量問題、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業主或行政部門處罰、通報、責令整改等事項,均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現工程款被拖欠、索賠及反索賠、工期順延、簽證困難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3、在乙方保證責任未終止前,為預防和控制風險,乙方有權向甲方公司及項目部任何職員和現場人員了解工程施工情況及財務情況,甲方負責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均應給予支持和配合,真實陳述相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4、乙方有權參與或采取以下監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協助,并無異議:

  (1)乙方有權參加甲方的工程例會、圖紙會審、監理會議等工程會議,可參與或旁站中間驗收、隱蔽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等重要事項。

  (2)乙方有權向本項目項目經理部成員及施工負責人、現場人員了解工程情況,調閱、復制有關書面資料、取樣檢測;乙方有權了解甲方公司運營及財務情況,有權調閱、復制公司及項目部的財務報表、有關財務憑證、工資花名冊、材料供應支付情況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項目部應給予協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項目施工出現重大困難、財務虧損、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施工負責人脫逃、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材料款、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工、調查等重大事項,甲方應在事件發生后三日內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項目、派駐技術人員、更換施工隊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態及損失擴大。

  5、本工程如有轉包、分包(含勞務分包)、內部承包、與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組承包等情形,甲方應在上述施工關系確定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并將有關書面合同文件復制一份送乙方備案。本工程如有變更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施工負責人、與業主補充施工協議等重大事項,均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備案相關文件。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逾期繳付《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費和本合同約定的反擔保保證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項(保費或保證金)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的,每發生一次違約行為,均應按出具保函擔保金額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與解除

  1、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3、本合同生效后,未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銷或解除合同。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附則

  1、本合同所指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償、追償時所發生的費用、乙方人員的交通差旅費、查檔費、公告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拍賣傭金、有關中介費等各項費用。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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