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農村土地調查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9年農村土地調查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對農村、農民和農業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屬重慶市主城區之一,轄9街3鎮,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鎮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發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日趨活躍,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為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至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3件;5件;6件;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后,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占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征用后,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分配方面,以后,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系日趨復雜。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為,法律關系也更加復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模開發征占農業用地,影響眾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復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采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雙方不能協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或出租后補償費歸屬問題發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或租用后,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著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調不了。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后,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為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生糾紛。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戶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為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里起訴要求給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園開發后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并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征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里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里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為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為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糾紛。
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后來由于城市擴張,承包戶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里為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于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于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為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后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后租金分配引發的糾紛。經承包戶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為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為棘手。
5. 未按程序發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干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后,村社直接將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戶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稅、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為50年。由于簽訂合同在中央出臺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稅費,隨著免征農業稅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我院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則
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涉及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妥善處理土地糾紛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是關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社會問題。把握好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審理的總體原則,對于妥善處理這類案件十分必要。
1.保護農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與合法流轉。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限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這是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應把握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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