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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禁止義務教育階段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導語:“教育部提出,民辦學校中的黨組織在強化思想引領、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建議增加民辦學校黨組織活動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報告顯示,針對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改決定草案第二條增加“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規定;針對實施分類管理后民辦學校舉辦者參與辦學和管理權利保障的問題,建議在修改決定案第三條增加“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的規定;為解除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后顧之憂,建議在修改決定草案第四條增加“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
報告顯示,對民辦學校用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剩余財產的使用、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過渡期限等備受關注的敏感問題,也將在修改決定草案中給予明確。
修改決定草案第九條對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規定進行修改,明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針對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過渡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財產清償后剩余部分在“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的基礎上,“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民辦學校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等,也在修改決定草案中予以明確。
據了解,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二審后,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民辦學校舉辦者、管理者和民辦教育協會的意見,還到江蘇、浙江和山東調研,并就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
近期,黨中央審議通過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文件及相關配套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分別于10月9日、10月18日聯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報告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修改決定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實行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教育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涉及面廣,影響大,為平穩推進這一改革,需要制定相關配套規定,開展宣傳與培訓,并做好現有民辦學校的過渡安排。”李連寧在報告中表示,經與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建議將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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