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導語: 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想要知更多的資訊,請多多留意文書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健
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輸氣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內短途輸氣管道、油氣田內部的礦場集輸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遵循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公開透明、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六條 經營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管道運輸企業)原則上應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油氣田周邊管網可視同為獨立法人單
位,實行單獨管理。
第八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
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
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的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
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 20%確定。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 75%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 8%的原則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條 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
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 75%的,按 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道運價率。
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本公司管道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以城市為單位)的運輸距離,測算確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體運輸價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道運輸價格形式,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
第十二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
8%、經營期 30 年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原則上每 3 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道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
核。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設計達產期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并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可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
第十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管道運輸企業向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提出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主動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企業可直接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建議,或通過控股母公司、注冊地所在省級價
格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建議。
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在每年 6 月 1 日前,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輸成本價格信息編制和報
送規范的要求,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
門可以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后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十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
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相關成本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應通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
水平和相關依據。
第二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在每年 6 月 1 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管道運輸企業測算確定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后,應連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同時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外合作的管道項目,已經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的,暫按已簽訂的商務合同執行;合同期滿或協商
一致后,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校核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管道運輸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
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進行管理,或參
照本辦法,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轄區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應同時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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