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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夫妻財產的修改部分
導語:新婚姻法出臺里面對夫妻雙的財產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有人說離婚后更利于女方,有人說更利于男方,那你怎么看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精選例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新婚姻大的財產修改部分:
一、婚姻法第19條的相關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三、婚姻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內容:
條款: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款: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當下房產的問題
(一) “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這是當下房產的主要問題之一
現今社會還存在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一方首付后倆人按揭貸款,離婚后房子如何分配等問題。新婚姻法出臺后,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由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單方個人財產。引發的一系列同等問題也導致即將新婚的人們對“結婚”這一話題變的敏感起來。原有的共同財產在新婚姻法出臺后變為個人財產,這一改革使人們感到顛覆性的變動。隨之某市出現“90”后結婚 20 天閃離婚姻案,更加讓人們心慌。
(二)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
從當前社會情況反映的現象看,存在著大量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現象,有的父母甚至花上自己畢生積蓄只為換取兒女婚后的小康生活,在子女雙方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尤為多。而當子女雙方當事人因情感不和、性格不和等原因導致離婚,父母出資的房產歸屬問題就成了雙方當事人及其家人爭議的焦點。若此前父母和兒媳或女婿關系不融洽,當事人父母往往會否認之前所做的民事行為,只承認出資購買房產完全是出于給兒女的生活保障,而不是為了和兒女、兒媳或女婿共處所購的房產。
(三) 婚前雙方當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但房證上僅登記了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另一方是否有分割的權力
目前社會上在離婚案件中普遍出現的問題就是婚前一起購買的房產而只登記一人姓名,離婚后另一方是否能分割房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雖然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手段,但房價依然如此,買不起房的人居多。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因另一方辦理按揭方便快捷,或者可以享受某種優惠等多種原因,往往在婚前雙方當事人達成口頭協議,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之后,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離婚后,夫妻雙方往往因為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互不承認此事。夫妻一方往往認為另一方的出資是贈予,或者根本不承認有此事。在實際生活中,對房產的歸屬如果沒有確定統一的操作方式,法律也沒有予以規定,那么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國《婚姻法》第 17 條實行的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如果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等手續,不管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得的財產一般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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