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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之下房產問題應該要怎么算
導語:王寶強事件在網上引起了熱議,關于新婚姻法里面的房產問題也一并受到了大家的關注!下面節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新婚姻法的關于房產的解讀
法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說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系女方個人財產,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羅列軍說,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產分割時多數已采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于明確了這點。
法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記得《解釋二》出臺過規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產,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現在《解釋三》,等于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后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產的問題。”羅列軍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后,個人財產的范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么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他直言,這顯然有利于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特別是80后沖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
案例:
小兩口結婚時,趙阿姨逼著女婿劉波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因為新婚姻法中規定,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子和女方沒一毛錢關系!而就在之前,記者了解到一個真實事件:某女結婚時逼男方把家里的房產都署上自己的名字,否則就不結婚,男方只能照做。一年后,女方提出離婚,要求分得她的一半房產。沒想到男方黃雀在后,拿出了一張借條。表示買房子的錢是和別人借的,如果女方執意離婚,那么這債務的一半她也要相應承擔,女方只得作罷。
享受了房產也要承擔債務
南京恒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殷建新解讀了這個案例,“首先必須確定這項債務是否存在。如果真實存在的話,必須是由男方本人借取,并且確實用于購房,那么離婚后妻子是要承擔一半的債務。”新婚姻法頒布后,不少網友都表示新的條款對女性不利,殷律師本人也這么認為。“原來的話,即使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結婚8年后,都將變為夫妻雙方共有。而現在婚前財產永遠屬于個人。”
房產分配比例按約定執行
殷律師表示,女方是否擁有房產的唯一標準就是房產證上是否有女方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其實屬于一種饋贈行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的話,那就是男女雙方各持有一半的房產。不過如果雙方寫了一份約定,講明贈予多少給女方,就很明確了。”在殷律師看來,這份約定很有作用,“比如說一套房子,首付是男方父母給的,貸款是男女雙方一起還的。離婚時該怎么分呢?如果夫妻雙方之前寫過約定,表明首付是男方父母贈予男方個人的,那么這部分就不屬于女方。”殷律師表示,寫了約定之后就能避免很多問題,而且這份約定并不需要去公證,只要夫妻雙方的簽名即可。
這樣的方法雖然公正,但在實施中會否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就不得而知,這樣的約定又有多少可行性?殷律師稱,“可能普通家庭確實寫約定的不太多,但一些有錢的家庭已經開始重視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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