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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論文
合同法案例論文:合同成立方式
案例:
雜志社發布征稿啟事:“凡被我社選中稿件者,按千字1千元付稿酬。”李某見到啟事后就寫了一篇1000字的雜文寄給雜志社,在信封上注明了“征稿”二字。
雜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給李某1千元。
請問:雜志社啟事、李某投稿和雜志社采用稿件行為分別屬于何種性質?合同何時成立?
摘要:在當今社會背景下,合同是我們一定會接觸的內容,因此了解合同及與合同相關的法律條文是至關重要的。本文將通對一個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對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的條件、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及合同訂立的過程有個直觀的認識。
關鍵字:合同法;要約;承諾;成立時間
要分析所給案例,我們首先就要對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個清晰的認識,到底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使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對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點,首先,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次,合同產生于平等主體之間;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產生具體的財產性權利義務。
已經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們就要來來討論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經過合同的訂立,只有合同訂立完成后才能進一步是合同成立。
因此在討論合同成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又稱為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權利義務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過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我們先來看一下要約。
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以訂約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商業活動中的一些術語,如發價、報價、發盤、出盤等,即屬要約。
要約的構成要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
否則,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后將無從承諾。
第二,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由于要約須經受要約人承諾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出。
第三,要約必須具有明確的締結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其目的在于通過發出要約的行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這種訂立合同的目的須在要約中明確表達出來,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內容應具體、確定。
案例中雜志社發布的征稿啟事,符合了要約的四個要件,因此它確實是要約,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第一步。
下面再來看一下合同訂立的另一階段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同意要約的受要約人,即為承諾人。
承諾意味著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人提出的條件,否則該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承諾,應視為反要約。
承諾的要件有四條: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第三,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主要內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承諾應以要約要求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根據案例,李某給雜志社寄去稿件,則是對雜志社的要約做出了承諾,這是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因此雜志社和李某之間完成了合同的訂立。
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們就要先來了解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訂約當事人。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要有雙方或多方的當事人才能成立;第二訂約各方須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
訂約當事人須為訂約的意思表示,才能進入訂約的程序;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訂約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僅有當事人之間相互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達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
為了貫徹鼓勵交易原則,我國《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
當事人未依法定或約定方式訂立合同,在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已接受履行的情況下,仍可認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雜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訂立,而且雜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啟事的內容寄給了李某1000元,這一過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李某和雜志社之間的合同是成立的。
對于合同成立的時間,我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發生法律效力。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有關要約的規定。
因此當雜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時候,承諾生效,即雜志社收到稿件的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
參考文獻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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