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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格式范文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于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
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
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
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后,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
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后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后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后果。
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應越大。
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并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一項統計數字顯示:近3年每年案件是850萬多一點,其中民事執行案件就占了25%,可見民事執行案件占比例之大。
1994年,當事人自動履行比例占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6年之后的2016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占了48%。
換句話來講,16年的時間里,自覺執行率由70%下降到48%。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里,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
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
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化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
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于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后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
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
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
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于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后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
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干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準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
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
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
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
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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