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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時間:2023-02-24 14:41:58 方案 我要投稿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順利進行,常常需要預先準備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

  全體教師: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指導手冊》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學校發生如建筑物倒塌、突發傷害事故、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等突發事件時,能夠統一指揮,有條不紊地進行緊急疏散全校師生,使突發事件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學校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現場指揮負責人:XXX

  師生疏散指揮負責人:XXX

  與有關部門緊急聯系或求援事宜負責人:XXX

  臨時救護工作負責人:XXX

  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傳染性疾病

  1、我校學生或教職工在家中出現風疹、流腦、麻疹、流感等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就醫并向學校請假,不得帶病上學、上班。經醫院診斷排除傳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課、上班。

  2、學生或教職工在校內出現傳染病,要求其立即戴防護口罩、手套,到學校隔離室休息,由校醫作初步檢查,需轉醫院治療的立即轉傳染病醫院。學生出現傳染病癥狀的班主任立即通知其家長,由家長陪同去醫院,家長不能到校的,由校醫或班主任老師護送去醫院。(護送人員都要穿好防護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職工出現傳染病,也要求戴防護口罩、手套,由校醫初步檢查后,是傳染病立即轉市傳染病醫院并通知其家屬,家屬不能到校的由校醫或工會主席護送去醫院。(護送人員都要穿好防護服,戴口罩、手套。)

  3、在校內發現傳染病的學生或教職工,學校應急小組領導立即親臨現場指揮,在第一時間內利用學校隔離室進行隔離觀察,并馬上打“120”電話,送定點醫院診治。

  4、學校對傳染病病人所在班級教室或辦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場所進行消毒,對與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學生、教職工進行隔離觀察。防止疫情擴散,迅速切斷感染源。

  5、傳染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時,禁止任何同學、同事前往探望。

  6、學校師生員工中發現傳染病人,立即上報縣教育局和疾控中心,并對病人作跟蹤了解。

  7、如傳染病烈性感染,報請縣教育局經政府批準,實行全校停課。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具體做到:①封鎖疫點。立即封鎖患者所在班級或所在辦公室,暫停學校一切活動。停止校內人員相互往來和與外界往來,等待衛生部門和縣教育局的處理意見。如校領導已隔離,由中層干部等組成臨時班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領導班子開始工作。②疫點消毒。對學校所有場所進行徹底消毒。此項消毒可請防疫站操作,消毒結束后進行通風換氣。③疫情調查。學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人到過的場所、接觸過的人員,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員、鄰居同事、同學進行隨訪,并采取必要的隔離觀察措施。

  8、學校領導發現傳染病人后,迅速向全體師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護措施,讓廣大師生了解情況,安定人心,維護學校穩定,樹立戰勝傳染病的信念。

  (二)、食物中毒

  學校本著為學生和教師的身體健康的目的出發,在加強學校常規管理的同時,加強對食堂食品衛生工作管理,一旦發生學生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食堂的生產活動,并于6小時內向東沙鎮政府、縣教育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積極配合協助衛生機構救助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合,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三)、建筑物倒塌或發生火災時

  1、事故現場的教師一邊指揮學生進行緊急集結疏散,一邊以最快的速度將發生事故信息傳遞到指揮機構。

  2、指揮機構人員馬上按工作職責到現場指揮全校師生進行緊急疏散,具體如下:

  (1)、全校發三次一長二短的哨音發出緊急集合信號。

  (2)、用高音喇叭進行現場指揮疏散。

  (3)、各年級組長、各班主任、下班教師立即到班級指揮學生按一樓、二樓、三樓的.順序進行疏散。

  (4)、疏散地點一般以學校操場中心為集結點,若遇緊急情況,直接疏散出校門。

  (四)、突發事件

  1、遇來人來防未經允許強行闖入,門衛不得放行,追趕不及的應立即通知值日值周教師及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將闖入者查清逐出。

  2、校內發現不良分子襲擊、行兇、行竊、斗毆,先制止、制服,為防不測,同時撥打“110”報警。

  3、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關閉校門。

  4、如有事件發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處理善后工作。

  (五)、樓道安全管理及疏散

  1、每天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嚴格按照值勤制度,巡視學校各處。

  2、禁止在校園教學區內踢球、爬墻、爬樓門、滑樓梯欄桿。違者通報批評。值日教師要注意糾正學生在校園內上述違規現象。

  3、凡是有學生在校,安排教師管理,保護學生。

  4、為防止學生在課間、集會、做操、就餐等活動中出現擁擠等其他現象,保證學生有規律、守秩序的上下樓,當天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負責樓道口進行監督、疏導。

  5、各班主任要進行遵守秩序、文明禮讓、愛護同學的教育,加強學生的自救自護的教育和訓練。

  6、學校總務處要不定期的對學校樓道、樓梯設施、樓梯照明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整改。

  (六)、非正常死亡

  1、學生在校內發生嚴重傷害事故,學校立即送學生救護,并通知其監護人,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2、學校—旦獲悉本校學生非正常死亡,將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詳細情況,并備案存檔,并協助學生家長處理善后事宜。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2

  1、目的

  確定工地潛在的環境事故或緊急情況等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預防射線泄露、高參數蒸汽泄露、劇毒化學品泄露等造成的危害,保護公司財產和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可能伴隨產生的對環境的影響。

  2、適應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在公司內易燃易爆液(氣)體、化學品、作業點或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重大泄露事故以及特殊的氣候(如臺風、爆雨洪水等)緊急情況。

  3、辦法

  公安科歸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在人員集中的場所,火災、泄露事故的突然降臨,會使眾多的現場被困人員感到大難臨頭,驚慌失措,爭相逃命,互相擁擠,結果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在火災、爆炸、泄露等事故發生初期,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疏散被困群眾,實行自防自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泄露等事故,應立即實施《應急準備與響應》,組織人員疏散,公安科負責人員疏散工作,公安科負責人負責組織指揮現場人員的疏散工作。責任部門負責如泄露等的控制,縮小范圍,把損失減少到最底限度,要做到分組行動,互相配合。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現場受危脅的人員必須服從現場領導和工作人員組織指揮。當公安消防隊到達現場后,由公安消防隊組織指揮。工作人員應主動向公安消防隊匯報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消防隊做好疏散工作。

  事故照明小組人員迅速按各自分工需要照明的通道、樓梯及出口地段,啟用各種照明設施,照明引導疏散。

  內部疏散引導組人員不斷用手勢或喊話的方式引導,穩定人員情緒,維護秩序。首先利用距著火部位最近的防煙(封閉)樓梯,其次利用未被煙火侵襲的普通樓梯、樓外安全梯或利用疏散陽臺、通廊以及其他能夠迂回到安全地點的途徑,將人流按簡捷、合理的疏散路線引導到場外。

  外部疏散人員應將已疏散到場外的人員引導至安全不影響處置事故現場的地帶。

  外部警戒線組防止已疏散出來的人員重新返回危險區域,維護外部秩序,為消防隊到場有效處理控制事故創造條件。

  救援人員對疏散出來的危重人員進行必要的.現場急救,并及時將重傷人員送往就近醫院治療。

  附件1:處置易燃、可燃液體泄露事故的措施是:

  (1)、臨時設置現場警戒范圍。在泄露量大量時,要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警戒,無關人員不得出入,制止一切點火源。

  (2)、絕對禁止與各種明火接觸。在易燃、可燃液體物料泄露的范圍內首先要絕對禁止使用各種明火。特別是在夜間或視線不清的情況下,不要使用火柴、打火機等進行照明。同時也要注意不要使用刀閘等普通型電器開關。

  (3)、注意防止靜電的產生。易燃、可燃液體在泄露的過程中,如果流速過快則容易產生靜電。為防止急電的發生,可采用堵洞、塞縫和減少內部壓力等方法,通過減緩流速或止住泄露來達到防止急電的目的。

  (4)、要控制住物料的流向。對于泄露出來的液體,可采用疏導堵截等方法對其進行控制,盡量不使其范圍擴大。特別是不要使泄露出來的液體流散到有明火的地方等要害部位。

  (5)、盡量避免形成爆炸混合氣體。當易燃、可燃物泄露在庫房、廠房等有限空間時,要有時打開門、窗進行通風,以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3

  學校安全問題是關系到師生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是學校應盡的責任。校園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于校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師生身體健康嚴重損害與生命安全的諸如意外暴力傷害、火災、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傳染性流行性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事件。為防患于未然,為切實有效地控制突發事件帶來的危害,本著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救的防范原則,做到遇事不驚、臨危不亂,坦然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事件帶來的損失,保障全體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福建省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福建省中小學校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校園突發事件管理機構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為加強領導,預防和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城廂中心學校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具體名單如下:

  組 長:林木田(校長)

  副組長:黃松山

  成 員:朱清寶 林朝慶

  2、學校保衛處為加強平時校園安全的預防力度,快速有效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城廂中心學校成立保衛處。保衛處由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主要職責是處理校園各種突發事件。具體名單如下:

  主 任:林木田(校長)

  副主任:黃松山

  成 員:朱清寶 林朝慶

  二、校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暴力傷害事件應急預案

  1、活動的組織者或當班值勤者為第一責任人。2、實行突發事件首望制度,即暴力傷害事件一旦發生,首先看見突發事件的教師,應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并盡可能阻止暴力傷害行為繼續實施。3、學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一方面應通知保衛處和相關人員迅速趕往事發現場,竭全力阻止暴力傷害行為繼續實施,及時疏散學生,全力保護受害師生。另一方面應立即與當地公安部門和上級相關部門(鎮政府、縣教育局)取得聯系,要求救援。4、如發現學生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時,應馬上送醫院診治,并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的家長。5、公安部門到達現場后,應聽從他們的指揮,積極配合救援工作。6、事件平息后,協助保護好現場,并向公安部門和上級政府部門詳細匯報情況(口頭、書面),做好有關材料。7、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對受傷學生及時慰問,穩定情緒,保證校園秩序穩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組織人員,接待受傷同學家屬并做好解釋工作。

  (二)消防事故應急預案

  1、配備好必備的防火安全設施、設備,及時檢查電器設備。2、發生火災時,切斷電源,迅速搬離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先用滅火器滅火;火勢蔓延,急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并立即報告縣教育局。3、迅速開通全部安全通道,組織、指揮師生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帶。4、阻止學生救火。5、配合消防部門,做好自救工作。6、盡可能地保護好現場,做好涉及本案的有關證人證事記錄。

  (三)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1、凡就餐后,老師出現不明病因的`肚痛、胸悶、惡心、乏力昏沉、嘔吐、腹瀉等癥狀,各生活老師、班主任、值周教師等,誰先發現,誰就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2、迅速與醫院聯系、診治,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教育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包括:時間、地點、中毒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護現場,做好預留食品、蔬菜的取樣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沖洗,以備衛生部門檢驗。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查詢他們的身體狀況。5、根據事態發展情況,迅速與家屬聯系。6、如實匯報有關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工

  (四)突發傳染性、流行性疾病應急預案

  1、做好傳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預防和公共衛生工作,宣傳防治知識,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2、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制度,對

  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傳染性、流行性疾病,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和區教育局報告,聽取衛生防疫部門的處理意見。3、對傳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師生交叉感染和擴散。4、在校園、教室內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對可能受到危害的該班學生和任課老師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5、堅決杜絕染病學生帶病來校,必須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已康復并不再存在傳染危害后方準許來校上課。6、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爭取共同配合預防和診治。學生病愈回校后,任課老師要做好補課輔導工作。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4

  為了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防控因重點突發事件導致的成品油供應困難及供應安全,保障我縣成品油市場供應;針對因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保障城鄉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正確處理軍轉干部上訪等綜治維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XX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辦公室有關要求,結合商務局職責職能,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保障

  成立XX縣商務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局長李家勝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二、工作職責

  黨組書記、局長李家勝對商務應急工作負總責,黨組成員、副局長陳玉分管應急工作,各班子成員負責分管聯系工作的'應急處理。

  辦公室:

  局辦公室為縣商務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負責對商務應急事項進行總協調。

  成品油及酒管辦:

  就成品油市場供應和加油站安全隱患等問題,負責成品油市場應急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向縣政府報送進入或解除緊急狀態的相關信息資料,負責向縣政府提出預警的啟動和預警解除的建議,分析市場形勢、提出應對措施,并負責成品油資源的配置工作。

  食品安全辦:

  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收集信息,分析動態,加強監測、群防群控,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及時反應、快速行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內貿股:

  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所需物資的組織、儲備和供應。做好市場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及預警預報,牽頭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計劃及實施工作,具體負責市場供應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肉類、食糖等關系國計民生商品和有關救災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及市場調控工作,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建設,負責組織部分重要商品的定點采購。

  財務室:

  積極組織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應急專項經費及時到位。

  維穩辦:

  負責處理軍轉干部上訪等綜治維穩工作,嚴防越級上訪等違法行為。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范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范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準開辦的旅館,自批準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并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館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并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準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游、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并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范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后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并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筑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準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并、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臺、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志,并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并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6

  一、總則

  (一)目的: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事件的發生,消除危害,保證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原則:以學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主體成立指揮中心,以附中、幼兒園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主體成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組織機構見附圖。

  (三)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

  (四)適用范圍:附中、幼兒園。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決策機構:指揮中心,負責突發事件處理的決策及指揮。

  2、工作機構:應急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理。

  (二)組織體系框架:見附表1。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預防預警信息

  學院及附中、幼兒園的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提供相關信息。

  (二)預防預警行動

  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及技能培訓,提高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

  (三)預警支持系統

  校園系統、電話通訊系統。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應急響應

  突發事件的報告順序是:發現人-——部門負責人——單位領導——學院職能部門——學院主管領導。 (二)信息報送和處理

  突發事件的信息按報告順序進行傳遞,由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確認,分清事件的等級,由決策機構進行決策處理。 (三)通訊

  張____:136__________________ 孫____:

  137________________ 劉____:137__________________ 黃______:138____________________ 李____:130__________________ 李 春:138__________________ (四)指揮和控制

  由指揮中心進行指揮,由工作組進行現場控制。

  (五)緊急處置

  處置隊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派,分突發事件類型落實處置措施。

  (六)救護和醫療

  學院衛生所負責事件的現場救護以及醫療防疫;對輕傷人員進行處置,并協同運輸組將重傷人員護送到上級醫院。

  (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可能涉及的應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加強對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衛生防并飲食安全等方面的自防、自救教育,明確安全防護的'工作流程,同時提供必要的防護器械。

  (八)群眾的安全防護

  引導和教育學生按照日常行為規范行事:有序出入,分批離校,不聚集,遵守交通規則;建立課間、課外教師值勤制度,加強對學生假期安全的教育;

  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飯前洗手,飯后漱口。教育孩子講文明、講禮貌:不打架、不罵人。

  緊急情況下的學生疏散撤離由帶班教師及學院專門人員統一組織。

  (九)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密切與社區、家庭的溝通與協調,建立起家庭、學校、社會密切結合的安全工作絡,確保學生的安全健康。

  (十)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事件發生后,由學院保衛處負責事件原因的調查工作,學院安全保衛領導小組負責事件的檢測與后果評估,并形成處理意見。對發生的重大事件,學院配合公安、消防及其他專門機構的工作,對事件進行調查、檢測與評估。

  (十一)新聞報道

  及時、準確地向媒體發送事件的相關信息,以警示他人,防微杜漸。

  (十二)應急結束

  事件處理完畢,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五、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保衛處負責通信系統的維護,確保應急期間信息暢通,并從各種媒體上獲取相關信息。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機構、人員名單參見附表1;

  救援藥品主要有繃帶、消毒水、止痛藥、消炎藥等; 學院車隊為突發事件的處理提供急救車輛; 醫療保障主要有上級醫院的幫助;

  學院保衛處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提供安全保障; 由學院財務處的提供財力支持。

  (三)技術保障

  牡丹江消防支隊、牡丹江市傳染病防治中心、牡丹江市醫院、溫春派出所、牡丹江市公安局等。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預案、報警電話在校園上共享,同時在必要地點張貼;同時定期進行安全常識講座。

  2、培訓:由人事處對特殊崗位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對可能涉及的教職員工進行必要的應急自救與互救教育。

  3、演習:保衛處組織、實施各種突發事件的演習。根據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場所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疏散演習、應急救援演習等。頻次要求每學期不少于二次。

  六、后期處置

  (一)對在突發事件中受傷的師生員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對在事件中傷情較為嚴重的,學院給予適當的經濟援助,發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對污染物的處理按照國家廢物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

  (二)發動學生捐助,同時向社會廣泛求助,得到的資金由財務處統一管理。

  (三)為應急人員辦理保險業務,且及時理賠。

  (四)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分析和應急經驗的總結,同時提出改進建議。

  七、附則

  對在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個人和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事故的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以及依法追求其刑事。

  本預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訂與解釋,由學院保衛處備案。

  八、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預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大傳染病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員密集場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7

  01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基本原則

  A、快速反應原則:

  a)當值保安/班組長接警后:

  ——3分鐘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進行緊急控制處理;

  b)保安經理在當值時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

  ——3分鐘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進行緊急控制處理;

  c)保安經理在休息時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

  ——10分鐘內到達突發事件現場。

  B、統一指揮原則:

  a)處理突發事件由最早到達現場的項目中心級領導負責統一指揮。

  b)在特殊情況下,由保安經理負責統一指揮。

  c)保安部班組長協助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理。

  C、服從命令的原則:

  保安部班組長需無條件服從保安經理的命令,并負責對突發事件的處理過程作詳細記錄。

  02突發盜竊事件處理預案

  A、當保安員發現有盜竊現象或接到盜竊報案時,立即用通訊器材(對講機或電話)向保安班組長報告現場的具體位置,然后留在被盜竊現場,或迅速趕赴被盜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保護現場,禁止一切人員進出現場:

  a)保安員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被盜的具體地點、時間及情況;

  b)保安員到達現場前,案犯已逃離現場時,可用電話或對講機報告,但在使用對講機公用頻道時不應隨意泄漏案件的性質。正確的呼叫對講術語:“班組長,請你速到某某位置”;

  c)保安員到達現場時,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對講機向保安部班組長報告。

  B、保安經理接報告后立即用通訊工具指揮調遣保安干部及保安員對現場進行保護,并迅速趕赴現場指揮:

  a)與當值保安干部聯系,要求保安干部對案發現場進行保護;

  b)保安經理到達現場立即了解案情,根據案情需要作出布置:

  ——向被盜竊的當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逃離方向后,視情況立即組織保安員去抓獲犯罪嫌疑人;

  ——保安經理將了解的案情及收集資料進行甄別;

  ——保安經理將了解的案情及收集資料進行分析總結后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作出進一步工作指示。

  C、上級領導收集有關資料及信息后,根據案件損失及影響的大小向公安機關報告案情。

  03突發打架斗毆事件處理預案

  A、當值保安干部、保安員在巡邏中發現有打架斗毆的行為或接到打架斗毆的`報案時:

  a)應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趕赴現場進行制止,防止該行為的擴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傷。同時,保安員應立即用通訊器材向保安班組長報告具體位置、已傷的人數、參與打架斗毆的人數以及請求支援的范圍;

  b)將現場圍觀的人員隔離或勸離現場,維持現場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好現場;

  c)將因打架斗毆造成傷亡的人員,視其傷勢的輕重送醫院搶救。

  B、保安經理接報告后,立即用通訊器材指揮調遣現場附近的保安員和當值機動保安員對現場進行保護,并迅速趕赴現場指揮:

  a)與當值保安班組長聯系,要求保安班組長對現場進行保護;

  b)保安經理到達現場立即了解案情及相關資料,根據現場的事態作出布置:

  ——調遣機動保安員對打群架的事件進行增援;

  ——調派車輛對重傷有生命危險的人員送醫院搶救;

  ——對事態輕微的事件進行調解;

  ——對事態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打架斗毆事件的當事人帶回保安部進行詢問筆錄,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c)保安經理將收集的資料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作出進一步的工作指示。

  C、上級領導收集有關資料及信息后做好工作安排,處理善后的工作,對于事態嚴重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立即與公安機關協調有關的處理工作,并報告總經理。

  04突發搶劫事件處理預案

  A、當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員在巡邏中發現有搶劫行為或接到有搶劫報案時:

  a)應立即上制止該違反犯罪行為或迅速趕赴現場制止,并對現場進行保護,同時用通訊器材向保安班組長報告;

  b)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現場時應立即抓捕帶回保安部,并請事主一起到保安部后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c)向事主了解在被搶劫過程中人身是否受到損傷及財物的損失情況,如事主受傷則應視其傷勢的情況送醫院救治;

  d)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敵眾我寡,敵強我弱時,應采取“敵逃我追,敵強我纏,一邊追一邊聯絡”的方法,等支援的保安員或公安人員趕到后一起擒獲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傷。

  B、保安經理接報告后,立即用通訊器材指揮、調遣案發現場附近的保安員和當值的保安干部、機動保安員對現場進行封鎖和保護,并迅速趕赴現場指揮:

  a)與當值的保安干部聯系,要求保安干部及案發區域的保安員參加現場的保護工作;

  b)保安經理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關資料,根據案情需要及時作出布置:

  ——調派保安員增援、搶救、圍捕、保護現場;

  ——向事主或知情人詢問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搶劫的經過并制作筆錄,對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甄別、詢問并制作筆錄;

  ——將有關的資料、線索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c)保安經理將收集的資料、訊息及作出布置向上級領導匯報,請求作出進一步的工作指示。

  C、上級領導接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善后各項工作,上報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

  05突發兇殺事件處理預案

  A、當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在巡邏中發現有兇殺行為或接到兇殺報案時:

  a)立即趕赴現場制止違反犯罪行為,并為現場進行保護,同時用通訊器材向保安經理或上級領導報告;

  b)封鎖案發現場,在公安人員到達前,堅決禁止任何人進出現場;

  c)犯罪嫌疑人尚未逃離現場時,應將其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d)對傷者應立即送往醫院搶救;

  e)在搬抬過程中所走過的路線及碰過、接觸或搬抬過的物件,均應進行認真細致的登記;

  f)在公安人員到達時,立即將登記的事項向公安人員報告。

  B、保安經理接報告后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并迅速趕赴現場指揮:

  a)調遣指揮現場附近的保安員和當值的保安干部及機動保安員對現場進行警戒封鎖,嚴格檢查出入人員;

  b)維護和疏導現場及交通秩序,搶救傷者,做好各項記錄;

  c)協助公安機關工作,提供資料及線索。

  C、上級領導將案情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協助和指揮保安人員配合公安人員工作,并將案情報告總經理。

  06突發交通意外事故處理預案

  A、當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員在巡邏中發現交通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報告求助時:

  a)應立即用通訊器材報告保安經理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現場的具體位置;

  b)留在現場或迅速趕赴現場維護交通秩序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

  c)對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需請示保安經理進行支援。

  B、保安經理接報后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并迅速趕赴現場參加搶救:

  a)調遣指揮當值的保安干部、交通意外事故現場的保安員、機動保安員維護現場秩序、交通秩序;

  b)送重傷者到醫院搶救;

  c)報交警大隊事故組(電話120):

  ——事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

  ——事故造成的傷亡及損毀情況;

  ——已送搶救情況。

  C、上級領導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的需要,調派車輛進行搶救,并報交警事故組和公司總經理。

  07遇到強風、潮汛時的處理預案

  A、接到防風、防汛的通知后,物業服務中心經理進行總動員,并根據各班組職責做出具體工作布置,積極做好搶險準備工作。

  B、要張貼通知于公告欄,要求客戶關好門窗,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在險情到來之前巡查轄區,做好補救措施,盡量消除有害隱患,減低損失程度;檢查高空懸掛物是否牢固,防止墜落;消防監控中心及保安員加強警戒,以防其他事件發生。

  C、要準備好防汛工具,加強值班力量,保證人力充足;保證地面排水通道暢通;必要時放下防洪閘。

  D、每次防風、防汛工作結束后,各班組均要填寫緊急情況處理記錄,并由負責人簽字上報存檔。

  08突發吵架、打架的應急預案

  1、執勤中發現有爭吵、斗毆的現象時,要及時制止。

  2、制止原則:

  1)勸阻雙方住手,住口。

  2)把爭吵或斗毆的雙方或一方勸離現場。

  3)持有器械斗毆則應先制止持械一方。

  4)有傷員則先送傷員醫院救治。

  3、迅速報告項目中心領導、上級領導,如個人力量單薄,應請求增援。

  4、在制止爭吵、斗毆雙方時,切記不能動粗,不允許惡言相擊。

  09執勤中發現可疑人員的應急處理預案

  1、門崗執勤中如發現可疑分子時,要審查其證件,對持無效證件或說不出正當理由的人員禁止進入轄區。

  2、巡邏執勤如發現可疑分子時,要查驗證件,必要時帶到保安部進一步審查。

  3、發現有作案嫌疑人要嚴格審查,必要時可送到派出所審查。

  4、在處理各類可疑人員時,不允許私自處理放人,更不允許敲詐、勒索、私自罰款。

  10觸電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1、發現有人觸電應馬上趕到現場并關閉電源。

  2、在未關閉電源之前,切不可用人體按觸觸電人,以防自己被觸電。應用絕緣的東西把線頭或人拉開。

  3、立即進行人工急救,并電告醫院馬上派醫生搶救或送醫院急救。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8

  為維護省際邊界社會,及時處置因省際邊界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切實做好邊界爭議地區群眾及礦山企業干部職工思想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升級,有效維護本鎮邊界地區社會穩定,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本應急處置預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河路口鎮邊界矛盾糾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部下設群眾工作組、礦山企業工作組、打擊工作組、后勤工作,具體人員名單如下:

  總指揮長:

  副指揮長:

  (一)群眾工作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車輛:18

  (二)礦山企業工作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車輛:80(暫時使用國土所的車輛)

  (三)打擊工作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派出所工作人員、林業派出所工作人員、國土所工作人員

  車輛:派出所車、林業派出所車

  四、后勤工作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車輛:787、08

  二、各組工作職責

  1、指揮部主要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處置本鎮邊界矛盾糾紛事件,主動、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情報,加強溝通,取得各職能部門的'參與,化解矛盾,避免上訪,制止械斗,防止事態擴大和升級。

  2、群眾工作組主要職責:深入村組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群眾情緒穩定,確保群眾不參與矛盾糾紛械斗。

  3、礦山企業工作組主要職責:⑴做好礦山企業的維穩工作,引導企業收集相關證據,利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升級;⑵及時報告事件發生信息,在第一時間報告鎮長和黨政辦。

  4、打擊工作組:搜集證據,依法打擊。

  5、后勤工作組主要職責:⑴做好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⑵各工作組所需物品,上報后勤工作組,由后勤工作組統一購買;⑶做好醫療救援工作,主動與衛生院取得聯系,萬一發生機械糾紛事件,出現人員傷亡,組織衛生院進行搶救。

  三、工作要求

  1、處置河路口鎮邊界矛盾糾紛事件總的要求是: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依法調解,果斷處置。

  2、群眾及礦山企業員工一律不許參與邊界糾紛械斗。

  3、各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鎮長或黨政辦報告本鎮邊界矛盾糾紛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必要時由副總指揮或總指揮上報上級領導。

  4、各組工作人員應當在本鎮邊界矛盾糾紛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由組長帶隊到達指定地點,并有序有效地開展處置工作,設法幫助解決邊界爭議,化解各種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升級。

  5、增強組織紀律,服從指揮,有效協調,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注意對外宣傳,慎重做好突發事件和集體上訪的宣傳報道和情況上報工作。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9

  為確保醫院患者用氧需要和重癥患者搶救急需,保證呼吸機、麻醉機等醫療器械的供氧氣壓,防止因突發供氧系統故障或災害事件出現氧氣供應中斷而影響醫療救治工作。醫用氧氣作為預防和治療病人缺氧的特種氣體,在醫療救護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現在醫院用氧供氧站通用的供氧模式有匯流排、液氧灌和分子篩制氧機三種供氧方式可每種供氧方式的備用應急方案,都離不開直接以氧氣瓶(氧氣袋)給患者供氧的最基本模式。根據我院匯流排供氧方式,提出醫院供氧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依據

  醫用氧氣屬藥品,供氧設備(氧氣瓶)屬醫療器械,我們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參照相關規定,并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二、組織機構

  成立由院長擔任組長,其他院領導為成員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監督工作制度落實,檢查醫院供氧安全工作,防止供氧事故的發生;對發生供氧事故的現場進行組織協調,安排救助事故受傷人員和故障的搶修工作;組織對醫院重癥患者的急救;負責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醫護救治組、現場處置組和行政后勤組。

  (一)醫護救治組主管醫療的副院長為組長,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臨床科室主任(副主任)護士長為成員。職責:負責醫院供氧系統突發故障后,危重患者、傷員的搶救,保障醫院的診療秩序和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現場處置組

  后勤保衛科科長為組長,藥劑科主任及采購和器械維修人員組成。職責:負責供氧系統故障的搶修和藥械物資供應。

  (三)行政后勤組

  主管行政和后勤的副院長為組長,以院辦室主任、財務科長、總務科長和物資供給管理、設備維修的`人員組成。職責:負責搶險人員、資金、物資、車輛等

  事宜的組織與協調,以及急救人員的后勤保障與技術支援。

  三、應急救援原則

  反應及時,迅速報告;生命第一,科學施救;各方配合,自救搶修;防止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

  四、應急處置程序

  (一)立即報修

  重大故障或事故發生后,發現人立即報告醫院總值班人員(或院辦公室),并電話通知設備科(維修人員)和供氧站值班人員搶修。

  (二)啟動應急系統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召集各工作組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制定處理方案,啟動應急預案。具體程序如下 :

  (1)事件發生。如供氧站發生火災、爆炸、氧氣管道爆裂、氧氣供應中斷等重大突發事件(故障),第一發現人立即向院辦公室(院總值班)和設備科報告,并上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范圍、損害程度、人員傷亡、在院危重患者人數、現場組織領導人等具體情況;穩定患者情緒,做好救援的準備。

  (2)啟動應急系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到現場事件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揮各工作組迅速進入現場,開展現場救護、供氧系統搶修、醫院重癥患者救治等工作。

  (3)報告上級。根據現場狀況,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匯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范圍、損害程度、人員傷亡、在院危重患者人數等信息,按規定報告省衛生廳、市衛生局及公安消防局等相關部門,請求支援。

  (4)現場急救。 院辦公室(院總值班)、設備科和醫務科接到供氧事故或故障報告后,盡快到故障地點或病房巡視,現場組織指揮;協調相關科室人員急救。現場處置組接到供氧事故或故障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視事故情況關閉供氧站供氣閥門、氧氣瓶開關、切斷電源、使用滅火器具等,將損失降到最低。發生供氧故障,立即維修。不能馬上修復的故障,直撥供氧設備安裝公司或售后服務聯系人的值班電話、手機,請求技術支援。

  (5)查找原因。供氧設備主管科室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技

  術鑒定、仔細核實、分析原因,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6)應急預案解除。供氧系統事故排除或恢復正常供氧后解除應急狀態。供氧設備主管科室負責做好搶險、維修記錄,存入醫療設備檔案。醫療設備檔案是醫療設備在服務醫患過程中的全部歷史記錄,它也是設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7)總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認真分析突發事件(故障)的原因,修訂防范規章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嚴格落實應急保障措施,避免類似事故或故障再次發生。

  五、應急保障措施

  (一)加強值班

  正常工作日(白天)供氧站值班明確負責人,夜間、節假日值班由誰負責,聯系電話、手機及主管科長的手機均應公開。值班交接班時間不可隨意變更,規定供氧站值班人員對供氧設備巡視時間和次數,遇到用氧量增大時增加巡視次數。值班人員對供氧設備安裝公司或售后服務聯系人的手機號、值班電話均應清楚顯示,有存檔記錄。

  (二)供氧相關器械配備

  各臨床科室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氧氣瓶及配套的裝置,如壓力表、濕化瓶、連接管等,根據臨床需要可適當調整儲存數量。每個臨床科室至少備有一套安裝扳手。

  (三)培訓與考核

  護理部負責組織護士進行吸氧知識、技能的培訓與考核。器械科(或設備科)要培養高素質的維修技術工作人員,可通過質量鑒定機構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培訓內容包括:系統各種氣站正確的操作程序,醫用氣體正常工作狀態(壓力、流量)及報警處理;匯流排氣瓶的及時更換,真空壓縮機組及液氧罐的定期保養及維護;管道、閥門、儀表和終端氣體泄漏的搶修,醫用氣體切換裝置及自動控制柜的搶修

  (一)日常維護

  使用科室備用的氧氣瓶始終保持潔凈,無銹蝕、無油污,瓶內壓力充足。氧氣瓶放置在不易碰撞、易于取放的安全位置,遠離電器火源。配套

  器具妥善保管,急用時不影響取用。氧氣瓶安全有效期為1年,超過有效期及時到供氧站更換,禁止過期使用。

  (二)器械維修

  氧氣瓶檢測維修由“醫用供氧廠”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負責;氧氣瓶及連接管路、器具等出現故障時,由設備科負責維修。

  (三)更換氣瓶

  確定科室備用氣瓶的空瓶更換程序,包括非正常工作日更換氣瓶的負責人,匯流排上的氣瓶則由供氧站值班人員負責。

  (四)氣瓶儲備

  供氧站儲備氧氣瓶周轉數以滿足一定時間瓶用氣為宜,在確保供氧需要和安全容許的前提下可適量增減。

  (五)供氧設備年檢

  每年請供氧設備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檢修供氧系統1次,進行維護,杜絕故障苗頭和事故隱患發生;操作人員要按規定期限和操作規程使用供氧設備和配件。

  六、預案生效期

  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與上級部門相關應急預案有異議的條款,以上級部門應以急預案條款為準。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0

  一、幼兒傷害事故應急處理流程

  (一)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時

  1、組織現場救援,視傷情急送醫院。

  2、根據情況撥打120、110、119、122。

  3、向園區領導報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4、可能構成刑事傷害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5、及時通知家長,做好接待和安撫工作。

  6、調查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

  7、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8、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幼兒傷害事故。

  9、幼兒園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10、重大事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處理情況。

  (二)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善后處理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善后處理

  1、自行協商—自行傷殘鑒定——確定賠償主體和責任人——確定賠償金額——簽定和解協議書——履行或者反悔——行政調解或者法院訴訟。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委托鑒定——確定賠償主體和責任人——確定賠償金額——簽定調解協議書——反悔法院訴訟——履行。

  3、法院訴訟——法院委托鑒定——確定賠償主體和責任人——確定賠償金額及其它責任——調解書和判決書——不服就上訴——申請執行——強制執行。

  二、幼兒食物中毒應急流程

  學校突然發生幼兒食物中毒

  (一)迅速撥打120、110。

  (二)通知學校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

  1、一方面停止使用或追回已售可疑中毒食品。

  2、停止出售和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店。

  3、控制和切斷可疑水源。

  4、配合衛生、公安部門封存和保護現場,對中毒或可以中毒食品取樣留驗。

  5、配合公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偵破工作。

  6、另一方面組織人員對共同進餐的幼兒進行排查。 29、 7、及時與中毒幼兒家長聯系。

  (四)認真接待家長、穩定家長情緒,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五)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開展食品衛生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三、幼兒園突發傳染病應急流程

  (一)迅速撥120。

  (二)通知園區領導,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衛生防疫部門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1、一方面及時隔離患病幼兒,并送醫院治療。

  2、另一方面及時排查與病人接觸過的人員,必要時采取隔離觀察。

  (四)人員密集場所開窗通風(呼吸傳染病)。

  (五)控制和切斷可疑水源(腸道傳染病)

  (六)對患病人群所在場所進行重點消毒。

  (七)全校開展衛生掃除和噴灑消毒。

  (八)加強晨、午、晚檢,對缺勤師生進行登記跟蹤,若發生疾病,暫停其上學、上班,勸其就醫或在家醫學觀察。

  (九)暫停組織大型集體活動。

  (十)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必要時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臨時停課。

  四、幼兒園預防接種(用藥)事故應急流程

  (一)迅速撥打120。

  (二)通知園區領導,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衛生防疫部門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1、一方面停止預防接種或預防性用藥,封存剩余接種疫苗或藥品。保護好現場。

  2、另一方面組織人員對預防接種或預防性用藥幼兒進行排查。

  (四)聯系幼兒家長,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做好安撫。

  (五)配合衛生防疫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對引發反應的疫苗、藥品取樣留驗。

  (六)事故調查結束后,積極開展事故善后處理。

  (七)向師幼通報情況,穩定情緒。開展相應安全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五、幼兒園火災事故應急流程30、幼兒園突然發生火災

  (一)現場人員立即呼救并采取初起火災撲救措施。

  1、火勢有蔓延趨勢,火險無法撲滅時:

  1)迅速撥打119、110、120電話。

  2)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火災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3)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快速有序組織疏散:

  1)聚集場所的教師或工作人員立即組織師生快速有序疏散。

  2)未在聚集場所的教師或工作人員迅速到達通道、樓梯間、通道口等重要地點進行疏散保護。

  (二)疏散到安全地點后,立即清點人數并上報。

  (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派專人斷后清場,并確認人員全部撤出。

  (四)檢查消防車出入通道,及時消除道路障礙,確保暢通,等待救援。

  (五)配合消防部門滅火及救援。

  (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1、一方面做好受傷人員及家屬的慰問、安撫及心理疏導。

  2、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3、另一方面制定和落實整改方案,追究事故責任。

  (七)組織修繕過火設施和教育教學設備,盡快恢復正常使用。

  (八)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六、幼兒園交通事故應急流程

  (一)迅速撥打122、120、110,視情況撥打119。

  (二)通知園區領導,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1、一方面現場人員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記錄肇事車輛車牌號碼、有效控制肇事人。

  2、如發現肇事車輛逃逸,迅速向事發現場人員了解車輛號碼、顏色、車型、司機模樣等信息,便于開展事故調查。

  3、按要求放置警示標志,防止過往車輛造成二次事故。

  4、另一方面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等待專業人員救援。

  (四)及時通知幼兒家長,安排專人做好接待。

  1、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追究事故責任。

  2、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開展幼兒交通安全教育,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六)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七、幼兒溺水事故應急流程

  (一)迅速撥打110、120。

  (二)盡一切可能向周邊人員呼喊求救。

  (三)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1、一方面迅速了解落水的準確地點與基本情況,確定有效救援方案和措施。

  2、調度救援設備,組織相關人力迅速趕赴現場,全力救援。

  3、另一方面迅速組織現場有經驗的成人救援落水者。

  (五)溺水者打撈上岸后,應先清除口腔鼻孔淤泥,再進行搶救;對心跳、呼吸停止者,應由接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及時采取人工心肺復蘇救治,盡快恢復正常心跳與呼吸。

  (六)現場初步救助后,迅速將溺水者送醫院救治。

  (七)及時通知幼兒家長,安排專人做好接待。

  1、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追究事故責任。

  2、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八)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加強相應安全教育及自護技能學習,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九)總結事故教訓、完善事故防范,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臨近水域的幼兒園,應事先落實救援部門,配備專用救援設備。

  (十)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八、幼兒園建筑物倒塌事故應急流程

  (一)迅速撥打110、120

  (二)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迅速組織現場人員開展救助。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和當地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支援救助。

  1、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盡快組織疏散。如來不及撤離,教師應組織幼兒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等待時機安全轉移。

  2、迅速切斷煤氣、電源等繼發性危害源,防止發生繼發性事故。

  3、密切關注連帶建筑物的安全狀況。

  4、另一方面爭取相關部門調度救援設備和人力趕赴現場,通力配合,全力救助。

  5、組織有救援能力的教職工迅速有序開展自救。

  6、積極救助傷員。在專業醫務人員到達之前,幼兒園應指派專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如大量出血不止可采取加壓包扎止血法和指壓止血法;發生骨折應設法固定骨折部位;呼吸與心跳停止應由接受過專門訓練人員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或人工心肺復蘇等)

  7、及時將傷員送往醫院救治。

  (五)認真接待家長、穩定家長情緒,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工作。

  1、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對幼兒進行心理疏導,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2、制定受損建筑物的修繕整改方案,將對幼兒園教學秩序的影響縮小到最小。

  (六)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九、幼兒園大型群體活動事故應急流程

  突然發生幼兒園大型群體活動事故

  (一)迅速撥打110、120,視情況撥打119。

  (二)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爭取有關部門支援救助。

  1、一方面穩定現場秩序,組織師生有序疏散,防止繼發性事故發生。

  2、另一方面組織有救援能力的人員實施現場急救,等待專業救助。

  3、及時將傷員送醫院救治。

  (四)認真接待家長、穩定家長情緒,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工作。

  (五)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對幼兒進行心理疏導和相關安全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1、總結事故教訓、完善事故預案,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2、積極妥善開展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3、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十、幼兒擁擠踩踏事故應急流程

  突然發生幼兒擁擠踩踏事故

  (一)迅速撥打120、110。

  (二)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爭取有關部門支援救助。

  1、一方面穩定現場秩序,組織師生有序疏散,防止繼發性事故發生。

  2、另一方面組織有救援能力的人員實施現場急救,等待專業救助。

  3、及時將傷員送醫院救治。

  (四)認真接待家長、穩定家長情緒,做好傷亡幼兒家長的安撫、保險理賠等工作。

  (五)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對幼兒進行心理疏導和相關安全教育,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1、總結事故教訓、完善事故預案,嚴防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2、積極妥善開展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3、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十一、幼兒園危險物品泄漏事故應急流程

  (一)現場人員盡可能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影響。

  (二)通知園區領導,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向衛生部門報告。爭取有關部門支援救助。

  1、設置污染區域,嚴防無關人員進入污染區域。

  1)一方面有明確污染源的事故,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

  2)不明污染源的'事故,首先配合專家、技術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檢驗,查明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物質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后果。接著根據調查情況,迅速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方案,控制污染蔓延。

  2、根據事故程度,組織師生采取必要的疏散或撤離。

  3、可能危及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按照相關部門的指示采取措施。

  (四)危險解除后,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后續工作。

  (五)對污染區域采取專業的清掃措施。加強幼兒園公共衛生管理。

  (六)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十二、幼兒園突發自然災害應急流程

  幼兒園突然發生自然災害

  (一)迅速撥打110、120。

  (二)通知園區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三)迅速組織現場人員開展救助。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和當地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支援救助。

  1、采取措施盡快疏散撤離,如來不及撤離,應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

  2、在幼兒園自然災害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下行動,啟動災情信息上報機制。

  1)一方面積極開展自救、互救,有效控制事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繼發性事故。

  3)另一方面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現場救援,做好道路引領、情況通報、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五)根據災情和相關部門的指揮,有序組織師生疏散、撤離、轉移和安置。

  (六)必要時,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停課。

  (七)向師生通報情況,穩定情緒,開展心理疏導,盡快消除恐慌情緒。

  (八)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教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的延續性。

  (九)配合政府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1

  為了確保集團不因出現突發事件而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最大限度地化解可能引發的經營風險,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應急方案是指針對本集團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導致人身安全和集團財產受到威脅或者業務出現差錯、停頓而采取的應對策略,以保證人身和集團安全或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而采取的一系列預防、搶救和恢復業務運行的完整措施。

  二、應急組織及職責

  設立應急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負責人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成員由各部門經理、主任擔任。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

  (二)根據應急方案對各實施環節組織做好相應的準備;

  (三)組織進行應急方案的操作演練;

  (四)決定啟動或停止應急方案;

  (五)組織恢復正常工作。

  三、突發事件的內容

  (一)集團內部發生的突發事件

  1.職工在上班期間發生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災、爆炸事故。

  3.車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4.工人罷工或群毆。

  5.重要生產設施、物資材料被盜、或損壞。

  6.部長以上管理者或重要崗位員工被綁架、被拘留、逮捕。

  7.其他足以影響各部門或公司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事件。

  (二)與本集團業務相關的其他行業發生的突發事件

  1.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2.工人罷工。

  3.董事長或總經理突然重病或死亡。

  4.其他足以導致與我集團業務密切相關的公司、政府部門停產停業的事件。

  四、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和措施

  (一)迅速報告。當事人或知情者應立即向集團辦公室報告,辦公室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報總經理批示。重大緊急情況可直接向總經理或董事長報告。

  (二)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現場最高負責人即為臨時總指揮,一面迅速報告,一面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要注意保護現場,防止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四)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根據報告內容,迅速做出反應,提出應急措施。

  (五)職工發生重傷、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時,應立即送往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搶救。

  (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要立即切斷事故點的電源,然后一面組織滅火,一面報火警。

  (七)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應立即電告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車隊隊長、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應立即赴現場組織搶救。

  (八)重要生產設施、物資材料被盜,應保護好現場,并通知公安部門。

  (九)發生部長以上管理者或重要崗位員工被綁架、被拘留、逮捕事件,應立即指定臨時人員代理,不得停工、停產。

  五、應急準備

  應急方案的基礎是準備。只有做好各種情況下的應急準備,才具備應急處理的基本條件,才能在各種緊急情況下以不變應萬變。

  (一)應急人員準備

  各公司應做好應急人員的調配、培訓與演習,并形成文件或材料,以明確職責,防止走過場,保證在出現事故時,能按行動方案應急。

  應急人員應包括主要業務部門的代表、相應職能領域的專業人員、業務連續性及災難補救方面的專家、業務分析人員、業務及技術人員等,負責應急方案的實施,處理各種各樣的技術問題。保證在關鍵時刻應急組織和人員立即可調遣到位。

  應急人員必須嚴密組織,職責分明,有應急處理能力,了解職責范圍內的應急方案,能在關鍵時刻履行職責。

  做好各類應急人員和各項核心業務的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能按行動方案應急。

  (二)應急物質準備

  按照各種業務過程,必須做好應急物質準備,主要包括:車輛、重要生產設施的備用元件、通訊聯絡工具等。由辦公室負責配備和調配。

  (三)應急方案的測試

  應急方案的制定是理性思維與業務經驗相結合的結果。其執行結果的正確性、有效性必須經過實際驗證。而在執行應急方案之前,采用建立模擬環境,進行全面測試,是一項有效的方法。通過應急方案的測試,可以評估應急措施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是否發揮預期的作用以及能否在特定的時間段內順利實施。通過測試,完善應急方案,對所需達到的目標和實際結果的.對比來分析測試結果,確認應急方案應有的功能,對應急方案進行必要的修訂和完善。

  (四)應急方案的培訓

  培訓的目的:為實施應急方案培訓人員,提高應急機構人員應急處理的水平。

  培訓要求:被培訓人員要達到理解應急方案內容,明確個人職責的目的。熟悉本崗位的具體操作內容。

  (五)應急方案的演練及驗收

  通過在模擬環境中操作,檢驗應急方案是否可行;

  提高應急人員實際操作的熟練水平。演練由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組織,監控中心提出演練方案及演練內容,并演練全過程,進行跟蹤和記錄。通過演練,要達到確認崗位、人員、責任。提高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快速反應的能力。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全縣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信息暢通、反應迅速、處理果斷的應急處置機制,保障農民工權利,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和《文山州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印發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州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的參與人數、影響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分為三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一般)。

  (1)特大突發緊急情況:30人以上的農民工,集體上訪、請愿、靜坐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但到省州信訪部門上訪或行為激烈,如:聚集圍堵沖擊黨政機關、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堵塞公路交通、阻礙執法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以及在公共場所懸掛標語、呼喊口號、攔截領導座車等影響較大的上訪行為。

  (2)重大突發緊急情況: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農民工,集體上訪、請愿、靜坐等行為。

  (3)一般性突發緊急情況:10人以下的農民工,集體投訴、上訪、請愿、靜坐等行為。

  1.4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屬地管理、行業歸口、協調各方、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疏導教育、耐心勸離、依法辦事、把握政策、快速反應、妥善處置的原則。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轄區內由于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所引起的影響生產、生活、社會秩序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群體性突發事件(以下簡稱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

  1.6啟動條件

  (1)正在進行集體上訪,導致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

  (2)正在進行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繼續擴大的。

  (3)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情況突然發生變化,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4)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啟動預案的。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以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監察局、縣總工會、縣發改局、縣工信商務局、縣教育局、縣民宗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國土局、縣環保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科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文廣體局、縣衛計局、縣安監局、縣扶貧局、縣市監局、縣信訪局、縣產業園區管委會、縣機場籌建處(鐵建辦)及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丘北縣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

  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也應成立專門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做好各自主管行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人社、信訪、公安等相關部門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2.2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2.2.1領導小組職責

  組織協調指導全縣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各部門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隱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對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勞動保障問題及時報告、參與調查、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組織協調處理、跟蹤并督促妥善處理;承擔對全縣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的統計上報工作;落實上級部門下達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2.2.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通過信訪投訴、成員單位上報、丘北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承接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報告,匯總、上報有關情況,統一對外發布突發事件應急信息。

  2.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人社局具體負責縣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受理并查處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舉報投訴案件,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等手段,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對一般性突發緊急情況進行應急處置。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進行匯總、上報,統一對外發布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督促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行業歸口管理職責。

  縣信訪局負責妥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做好安撫、勸導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公安局參與聯合行動,密切掌握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發展動態,及時組織人員快速出警,積極協同相關部門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并對縣人社局移送的惡意欠薪案件從快處理,及時處置。

  縣法院接到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通知后,要及時介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有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縣司法局負責建立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機制,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援助,依法幫助農民工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縣工信商務局負責招商引資企業和工業企業傳達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搜集掌握招商引資企業和工業企業工資拖欠情況,組織進行專題調研,積極組織、協調處理招商引資企業和工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

  縣住建局負責協調處理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及時介入進行處置,責令其支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

  縣總工會負責企業工會組織建設,指導幫助企業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援助;縣通信和電力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縣衛計局參與聯合行動,負責事件發生過程中突發傷害的搶救治療工作,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和善后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普者黑景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掌握事件動態,采取相應措施,切實把工資拖欠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負責做好政策咨詢、舉報投訴處理以及重大突發性工資拖欠案件的先期介入,及時趕到現場勸解、疏散上訪群眾,及時匯報和協助處理等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職責:縣國土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安監局負責煤礦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發改局負責發改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農科局負責農業項目和涉農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縣餐飲服務業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領域項目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水務局負責水利項目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教育局負責教育基建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通信和電力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縣民政局、環保局、民宗局、財政局、林業局、文廣體局、產業園區、機場籌建處(鐵建辦)等部門負責各自主管行業企業和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3應急響應

  3.1信息報告

  在接到各成員單位上報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情況,或縣政府和縣信訪局遇到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要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對重特大突發緊急情況一般應在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內上報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內容為:1.突發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等相關情況;2.突發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預測;3.掌握突發事件中施工企業和有關部門已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情況;4.隨時了解公眾及媒體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應掌握的情況。

  3.2啟動預案

  發生Ⅲ級及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后,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30分鐘內做出案情初步判斷,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由應急領導小組下令啟動應急預案。

  4處置程序

  4.1處置原則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要按照“快速反應,依法規范,協調配合”的原則進行,堅持以安撫情緒和解釋疏導為主,要按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方法,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直至最終平息事件。

  4.2應急處置

  4.2.1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情況下令啟動應急預案,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立即與公安部門聯系,加強對人員、設施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秩序。

  4.2.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指令30分鐘內,根據案情通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投入應急處理工作。有關成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快速趕赴現場,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了解情況,進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職責果斷處置。

  4.2.3有關單位趕赴現場后對能夠現場處理的立即處理,對原因不清,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要耐心細致地向群眾解釋,限期答復。配合公安部門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發展,防止社會閑雜人員和別有用心的極個別人利用事件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情。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置辦法,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

  5后期處置

  5.1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人員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事件后果,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鞏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彈。

  5.2應急領導小組在完成事件的處置工作后,督促施工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秩序,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用工行為。

  6責任追究

  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凡出現下列情況的單位,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1對農民工反映的情況不關心、反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致使矛盾激化,引發突發事件等現象的。

  6.2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不重視、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造成糾紛不斷,社會影響惡劣的。

  6.3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發生后,謊報、瞞報或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調查處理,或在調查處理工作中推諉扯皮、處置不力,以致延誤時機,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6.4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趕赴現場,造成事態擴大和其它不良后果的。

  7應急保障

  7.1信息保障: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農民工工資拖欠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單位、各部門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道通暢和通訊設備完好。

  7.2資金保障:嚴格執行《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縣內各用工單位必須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為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8附則

  8.1本《預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8.2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3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州公交集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全力救援,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并降低事件的影響程度、危險程度,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2、編制依據

  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福建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處置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企業發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突發事件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指揮和調配下,各應急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執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法和措施。

  (3)預防為主,常備不懈。貫徹落實預防突發事件的各項措施,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常備不懈,處置得當。

  5、預案分級

  集團公司為三級管理,根據實際管理要求,把預案分為車隊、分公司、集團公司三級預案。本預案為集團公司應急預案。

  二、突發事件分類標準: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涉及范圍等,根據本司實際情況,將突發事件分類如下:

  1、交通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發生群死群傷、影響惡劣的行車事故。

  (5)在繁華城市道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故障而不能行駛,有人員傷亡,使道路嚴重堵塞。

  2、車輛突發事件

  (1)車輛燃燒

  (2)車輛爆炸

  3、非車輛突發事件

  (1)群體性上訪事件

  (2)線路擺事件

  (3)重大傷亡事故

  (4)自然災害導致停止生產事件

  (5)傳染性區域疾病事件

  (6)恐怖暴力事件

  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1、成立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陳宙泉董事長,副組長周美欽總經理,集團黨委副書記、集團副總經理及司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集團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

  2、下設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程瑞云總經理助理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按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令,立即通知各小組成員展開應急救援行動,隨時了解、掌握和分析突發事件的苗頭和動態,及時向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提供信息。

  指揮辦公室聯系電話:83364942、83314643

  3、下設六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現場處理組、安全保衛組、應急協調組、事件調查組、信息匯報組和后勤保障組。各組成員應按個人所在的具體小組,開展工作。

  (1)現場處理組

  職責:負責及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2)安全保衛組

  職責: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秩序,疏通人員、車輛等及做好解釋疏導工作等。

  (3)應急協調組

  職責: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協調解決現場出現的問題,核實事件有關情況等。

  (4)事件調查組

  職責: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查清起因,并協助、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的相關工作。

  (5)信息匯報組

  職責:負責突發事件情況收集,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并提供上級部門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材料。同時負責突發事件的宣傳導向,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工作。

  (6)后勤保障組

  職責:負責組織調集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整合和調配應急資源,并提供有關事件的法律依據,進行有關政策的解釋與答復。

  四、信息報告

  1、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110(或122)、120,如有火情應同時向119報警。并將事故相關事項(事故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事故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等簡要情況)詳細正確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

  2、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警時要詳細記錄相關事項,立即將詳情報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并調動各應急小組開展應急工作。

  3、集團安辦應在事故發生后按照規定時間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國資委報告。

  五、應急響應與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應在各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立即進行先期處置,趕赴現場,迅速控制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并立即向集團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辦公室匯報。

  (2)實行分級響應。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時間集團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2、啟動

  當出現突發情況時,集團接到指令和報告,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發布指令,啟動應急預案。各應急工作組成員必須服從安排和調度,積極配合并參加處置工作。

  3、響應行動

  (1)接到報告和指令后,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的全面指揮,各應急工作組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調解矛盾。

  (2)各應急工作組成員在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現場處理組、安全保衛組、事件調查組趕赴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收集證據,疏散公司人員和車輛及突發事件參與者。應急協調組、信息匯報組、后勤保障組服從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并做好資金和物質保障。

  (3)突發事件臨近失控前,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請求公安部門到場維護秩序,防止事態擴大。

  4、應急通訊

  應急響應期間,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安排人員保障指揮通訊系統的正常工作;領導小組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受上級的指示和事件發生地的信息;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5、新聞發布

  突發事件信息的公開發布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對突發事件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新聞保密和新聞發布等應符合規定的要求。信息發布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6、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7、后期處置

  (1)應急狀態終止后,各應急工作組和各相關單位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經過;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件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2)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件原因和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六、主要處置措施

  1、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處理

  (1)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應急工作組應迅速到位,各盡其責;現場處理組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做好現場施救和傷員搶救工作,并協助交警部門處理現場;安全保衛組維護現場秩序,協助交警部門疏通人員、車輛,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組應配合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研究,查清起因;應急協調組協調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后勤保障組做好資金和物資保障;信息匯報組應在第一時間內將事故時間、地點、事故情況、人員傷亡情況上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并做好交通事故新聞宣傳導向工作。

  (2)與載有爆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協同有關部門設定隔離區,疏散過往車輛、人員。

  (3)對同時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2、發生車輛燃燒、爆炸的突發事件的處理

  發生車輛燃燒、爆炸的突發事件,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應急工作組應迅速到位;信息匯報組應在第一時間內將事故事件、地點、事故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傷亡人數上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其他應急工作組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做好人員搶救、現場滅火等工作,并積極配合消防部門處理現場、公安機關調查事故等。

  3、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理

  (1)在企業內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信息匯報組在第一時間內將上訪人員人數、上訪事由、上訪地點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立即指揮各工作組到位,控制事態;現場處理組、安全保衛組、事件調查組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必要的說服勸解,緩和上訪人群情緒,穩定局勢,取得解決問題的主動權;應急協調組協調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后勤保障組做好資金和物資保障。

  (2)在企業外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信息匯報組在第一時間內將上訪人員人數、上訪事由、上訪地點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應立即派人上路進行勸解,盡量使上訪群眾返回單位,并指揮各應急工作組到位,控制事態;現場處理組、安全保衛組、事件調查組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必要的說服勸解,緩和上訪人群情緒,穩定局勢,取得解決問題的主動權,并調度車輛疏散聚集人員;應急協調組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后勤保障組做好資金和物資保障。

  4、發生線路擺事件的處理

  發生群體性停止運營事件,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應急工作組應迅速到位;信息匯報組在第一時間內將事件發生的情況(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人員數、企業管理人員到場情況)上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根據事件大小,指揮各應急工作組迅速到位各盡其責,及時處理,調配應急車輛盡快恢復線路營運。為防止事態擴大,積極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到場處理。

  5、發生重大傷亡事件、自然災害導致停止生產事件、傳染性區域疾病事件的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事件、自然災害導致停止生產事件、傳染性區域疾病事件,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應急工作組應迅速到位,各盡其責;信息匯報組在第一時間內將事件發生的情況(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上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現場處理組應及時了解情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做好現場施救和傷員搶救工作;安全保衛組維護現場秩序,疏通人員、車輛,收集證據等;事件調查組對突發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查清起因;應急協調組協調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后勤保障組做好資金和物資保障。為防止事態擴大,積極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到場處理。

  6、發生恐怖暴力事件的處理

  發生暴力、爆炸、投毒、縱火、綁架挾持人質等恐怖暴力事件,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應急工作組應迅速到位,各盡其責;現場處理組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立即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安全保衛組維護現場秩序,采取隔離措施,疏散人員、車輛,嚴禁無關人員進出;事故調查組應配合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研究,提供有效線索;應急協調組協調組織事件調查、處理事宜;后勤保障組做好資金和物資保障;信息匯報組在第一時間內將事件發生的情況(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上報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并做好事件的新聞宣傳導向工作。

  七、預警響應

  1、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定期排查。每月集中排查分析一次不穩定因素,研究對策,提出具體化解措施。

  (2)特別排查。元旦、春節、“兩會”、“5.1”、“10.1”等特別時段,要認真排查分析不穩定因素,及時進行化解。

  (3)專項調查。及時發現苗頭和傾向性問題,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調查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

  2、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值班制度

  (1)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按時交接班,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嚴守紀律,認真負責,做好記錄,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應急工作組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2)在節假日落實主要領導帶班,發生突發事件期間必須加強值班。

  (3)發現突發事件,在第一時間就事件動態進行逐級上報,并切實做到“邊報告,邊跟進”。

  八、保障措施

  1、指揮保障

  集團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揮辦公室設在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辦公室應指定專門場所的設施,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2、通行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相關單位、部門應急組織通信聯絡的需要。

  3、預案制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定,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切合實際的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批準后的組織實施;各單位根據集團公司制定的應急預案的原則,負責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4、宣傳、培訓與演練

  (1)宣傳、培訓:集團公司和各單位,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宣貫應急事件的處理知識,并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演練:集團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練,各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每年至少兩次)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5、應急隊伍保障

  集團公司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基本人員、設備力量進行摸底檢查,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

  九、附則

  1、獎勵與責任

  (1)對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2、解釋

  本預案由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3、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有效應對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和相關的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航空器或者機場設施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嚴重損壞以及其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的情況。

  本規則所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是指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相關規章、標準的制定和對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進行總體監督檢查,并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E以上(含4E)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D以下(含4D)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則的要求,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使用該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在應急救援中承擔的職責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送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接受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

  本規則所稱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機場所在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條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最大限度地搶救人員生命和減少財產損失,預案完善、準備充分、救援及時、處置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指導下,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匯總和報批工作,同時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指揮。

  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章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響應等級

  第七條機場突發事件包括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遭遇危險天氣、危險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等;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導致人員傷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沖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機場設施失火;

  (三)機場危險化學品泄露;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突發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分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突發事件,但該故障僅對航空器安全著陸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現故障等緊急情況,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第九條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響應不分等級。發生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時,按照相應預案實施救援。

  第三章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機構,通常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并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由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擔任,全面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應急救援指揮管理機構,即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作為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二)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物資儲備、設備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定期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系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并組織或者參與實施。

  (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發布應急救援指令并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五)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議,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匯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三條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將獲知的突發事件類型、時間、地點等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程序通知有關部門;

  (二)及時了解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機長意圖和事件發展情況,并通報指揮中心;

  (三)負責發布因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

  (四)負責向指揮中心及其他參與救援的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等信息。

  第十四條機場消防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二)根據救援需要實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四)負責將罹難者遺體和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區域,并在醫療救護人員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本著“自救互救”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對傷員的緊急救護工作。

  第十五條機場醫療救護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進行傷亡人員的檢傷分類、現場應急醫療救治和傷員后送工作。記錄傷亡人員的傷情和后送信息。

  (二)協調地方醫療救護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三)進行現場醫學處置及傳染病防控。

  (四)負責醫學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包括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的航班號、機型、國籍登記號、機組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國籍、性別、行李數量、所載燃油量、所載貨物及危險品等情況。

  (二)在航空器起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的機場和原計劃降落的機場設立臨時接待機構和場所,并負責接待和查詢工作。

  (三)負責開通應急電話服務中心并負責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聯絡工作。

  (四)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將事件的基本情況通報海關、邊防和檢疫部門。

  (六)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條機場地面保障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發生突發事件現場及相關地區提供必要的電力和照明、航空燃油處置、救援物資等保障工作;

  (二)負責受到破壞的機場飛行區場道、目視助航設施設備等的緊急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除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涉及的單位,其他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單位的職責,由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支援協議予以明確。

  第四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該預案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并協調統一。該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針對各種具體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救援程序及檢查單等。

  (二)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本規則和機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在機場不同突發事件中的主要職責、權力、義務和指揮權以及突發事件類型及相應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

  (三)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報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項,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參加救援單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發事件類型,應當設置相應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類突發事件所涉及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機場管理機構與簽訂應急救援支援協議單位的應急救援資源明細表、聯系方式。

  (六)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與各相關單位簽訂的應急救援支援協議。

  (七)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

  (八)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應急救援方格網圖。

  (九)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的程序。

  (十)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有關殘損航空器搬移的協議。

  (十一)在各類緊急突發事件中可能產生的人員緊急疏散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警報、廣播、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在引導人員疏散時的職責、疏散路線、對被疏散人員的臨時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機場公安機關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職責:

  (一)指揮參與救援的公安民警、機場保安人員的救援行動,協調駐場武警部隊及地方支援軍警的救援行動;

  (二)設置事件現場及相關場所安全警戒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三)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工作;

  (四)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五)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六)實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七)參與現場取證、記錄、錄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考慮極端的冷、熱、雪、雨、風及低能見度等天氣,以及機場周圍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極端的天氣和特殊的地形而影響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經相應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執行,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修改后的預案及時印發給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

  機場管理機構在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征求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使用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應單位及其他主要駐場單位的意見。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門報批前,應當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機構、消防部門、醫療救護機構、公安機關、運輸企業、當地駐軍等單位簽訂機場應急救援支援協議,就機場應急救援事項明確雙方的職責。

  支援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協議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二)協議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三)協議單位的救援人員、設施設備情況;

  (四)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等級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則;

  (五)協議單位參加救援工作的聯絡方式、集結地點和引導方式;

  (六)協議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協議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對方的程序。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該協議進行一次復查或者修訂,對該協議中列明的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應當每月復核一次,對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協議應當附有協議單位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實施預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已明確機場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及駐軍的職責和義務時,可不簽署支援協議,但本規則規定的協議內容應在相關預案中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獲知支援單位的救援力量、設施設備、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繪制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方格網圖,圖示范圍應當為本規則第三條所明確的機場及其鄰近地區。該圖除應當準確標明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航站樓、圍場路、油庫等設施外,應當重點標明消防管網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夠用來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夠供救援消防車輛行駛的道路、機場圍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點位置和醫療救護單位位置。

  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繪制機場區域應急救援方格網圖,圖示范圍應當為機場圍界以內的地區,該圖除應當標明本條前款要求標明的所有內容外,還應當標明應急救援人員設備集結等待區。

  方格網圖應當根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范圍和設施的變化及時更新。

  機場指揮中心、各參與機場應急救援單位和部門應當張掛方格網圖。機場內所有參加應急救援的救援車輛中應當配備方格網圖。方格網圖可以是衛星影像圖或者示意圖,方格網圖應當清晰顯示所標注的內容。

  第五章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或指定一個特定的隔離機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應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區、建筑物或者公共場所至少100米,并盡可能避開地下管網等重要設施。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的要求配備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并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于適用狀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各類消防車、指揮車、破拆車等消防裝備的配備,并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施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藥品、醫療救護人員,并確保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藥品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于適用狀態和使用有效期內。

  第二十八條機場指揮中心及機場內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安裝帶有時鐘和錄音功能的值班電話,視情設置報警裝置,并在機場運行期間隨時保持有人值守。值班電話線路應當至少保持一主一備的雙線冗余。所有應急通話內容應當錄音,應急通話記錄至少應當保存2年。

  第二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于應急救援的無線電專用頻道,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塔臺和參與救援的單位應當使用專用頻道與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系。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重要部門應當盡可能為其救援人員配備耳麥。

  為能在第一時間了解航空器在空中發生的緊急情況,指揮中心宜設置陸空對話的單向監聽設備,并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守聽,但不得向該系統輸入任何信號。在航空器突發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確需進一步向機組了解情況時,應當通過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與機組聯系。

  第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識別標志,識別標志應當明顯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體現救援的單位和指揮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均應佩戴這些標志。識別標志在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具體樣式應當為:

  救援總指揮為橙色頭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總指揮”字樣;

  消防指揮官為紅色頭盔,紅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揮官”字樣;

  醫療指揮官為白色頭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醫療指揮官”字樣;

  公安指揮官為藍色頭盔,藍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揮官”字樣的背心。

  參加救援的各單位救援人員的標識顏色應與本單位指揮人員相協調。

  本條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條在鄰近地區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積水域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所使用的最大機型滿載時的旅客及機組人員數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設備,也可以采取與有上述救援設備的單位以協議支援的方式來保障,但機場應當配備滿足在救援初期供機場救援人員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設備。

  當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海面或大面積水域時,還應向當地國家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與機場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并在機場運行期間保證其完好適用。

  年起降架次在15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搬移殘損航空器的專用拖車、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萬以下,10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萬以下的機場,應當配置活動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掛件、繩索等器材。

  活動道面配置應當滿足航空器每一輪跡下的鋪設長度不小于30米;航空器牽引掛具的配置應當滿足能牽引在機場使用的各類型航空器;對于在發生突發事件起2小時之內機場管理機構可能取得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不配備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但應當有明確的救援支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用于機場應急救援現場指揮的車輛,該車應當配有無線通訊、傳真、攝像、視頻傳輸、電腦、照明等設備,并配有應急救援的相關資料庫及主要材料的紙質文件。

  第三十四條在機場運行期間,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在保障正常運行的同時,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保持有足夠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

  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應當熟知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

  第三十五條參加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按照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救援工作職責的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對于專職應急救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消防戰斗員、醫療救護人員應當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救援基礎理論、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崗位職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醫療急救常識、消防知識、旅客疏散引導及其他相關技能。

  在機場航站樓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員疏散引導、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訓。

  第六章應急救援的處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條發生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得知事件情況的單位,應當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報告程序,立即將突發事件情況報告指揮中心。

  發生突發事件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收到機場發生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事件的類型、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逐級向上級機關報告,直至民航局突發事件應對部門。同時,應當迅速采取積極措施,協調和幫助機場管理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相關信息。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開展。其他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可以發布有關本單位工作情況的信息,但不得發布對應急救援工作可能產生妨礙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發生突發事件時,指揮中心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通知有關單位,通知內容應當簡單、明了。

  第三十九條發生突發事件后,機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由消防、公安、醫療和其他駐場單位分別在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行使分指揮權,特殊情況下,總指揮可以授權支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

  實施突發事件救援時,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應當服從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指揮,并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要求和命令,分時段、分區域向其移交指揮權。

  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等級為緊急出動的突發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組成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擔任現場指揮員,在總指揮的總體救援行動意圖下,統一指揮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救援單位的救援行動。

  有火情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總指揮可以授權消防指揮員擔任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員。

  第四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及在實施應急救援時,如需機場外的支援單位參加救援工作,應當由機場內相應的救援單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經總指揮批準后通知支援單位前來支援,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單位到達集結地點,再向總指揮報告,經總指揮同意后參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條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著陸時,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協助該航空器著陸。

  第四十二條當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響應等級為集結待命的突發事件時,各救援單位的人員及車輛設備應迅速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到達指定的集結地點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未經批準,不得離開集結位置,隨時準備投入救援行動。

  第四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參加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機場內車輛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交通民警的.指揮下,救援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

  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儀表著陸系統敏感區時,應當通過指揮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入。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證外援救援車輛和人員順利、及時到達事故地點。

  第四十四條應急救援時,當需要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時,不得因此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條應急救援時,應當在交通方便的事發地點上風安全位置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并用明顯的標志予以標識。上述區域在夜間應當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條當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時,機場塔臺管制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指揮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將該航空器引導到隔離機位。

  第四十七條在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參與救援的人員應當盡可能保護突發事件現場。

  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中,應當在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前,盡可能避免移動任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和罹難者遺體。如確需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時,在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有條件時應當繪制草圖,以標明其移動前的狀態和位置。同時,如有可能,在被移動的物體和遺體上粘貼標簽,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所有發出的標簽的記錄應當妥善保存。

  發生事故航空器駕駛艙內的任何儀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動前,必須照相或者錄像,有條件時應當繪圖并做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為保證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現場及時設立警戒線,任何非救援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需經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應急救援現場的滅火和人員救護工作結束后,殘損航空器影響機場的正常安全運行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將殘損航空器搬離。

  殘損航空器的搬移責任應當由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擔,具體搬移工作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實施。

  殘損航空器搬移應當取得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

  第五十條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召集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對該次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講評,對暴露出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進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結束60天內,將修改后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報批后,印發實施。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次應對本規則第八條(三)中規定的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的30天內,將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一條在事故調查機構進行事故調查時,機場管理機構及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配合事故調查機構的調查,如實向事故調查組介紹事故現場的情況。

  第七章應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練

  第五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以檢驗其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馳救時間、信息傳遞、通信系統、應急救援處置、協調配合和決策指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等,機場管理機構及參加應急救援的駐場單位均應當將應急救援演練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駐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

  第五十三條應急救援演練分為綜合演練、單項演練和桌面演練三種類型。

  綜合演練是由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其各駐機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及協議支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的組合而進行的綜合實戰演練。

  單項演練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參加應急救援的一個或幾個單位參加,按照本單位所承擔的應急救援責任,針對某一模擬的緊急情況進行的單項實戰演練。

  桌面演練也稱指揮所推演,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各救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的組合以語言表達方式進行的綜合非實戰演練。

  第五十四條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應當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未舉行綜合演練的年度應當至少舉行一次桌面演練,機場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每年至少應當舉行一次單項演練。

  第五十五條舉行綜合演練時,可以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人員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并參加演練后的總結講評會。

  第五十六條在舉行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前,機場管理機構或者組織單項演練的相關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進程進行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可以是一種或幾種突發事件的綜合。演練計劃主要包括:

  (一)演練所模擬的突發事件類型、演練地點及日期;

  (二)參加演練的單位;

  (三)演練的程序;

  (四)演練場地的布置及模擬的緊急情況;

  (五)規定的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集結地點及行走路線;

  (六)演練結束和演練中止的通知方式。

  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制定完畢并經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后,應當在演練實施兩周前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原則上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機場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盡可能地避免影響機場的正常運行。如果由于應急救援演練致使本機場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練期間不能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應當就這一情況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發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練后,盡快恢復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舉行綜合演練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視情事先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演練工作應當堅持指揮與督導分開的原則。演練時,應當在演練指揮機構之外另設演練督導組。

  第五十九條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演練計劃后召集。綜合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相關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單位人員及特邀專家組成。

  演練督導組應當在演練實施前研究并熟悉參演機場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次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全程跟蹤演練進程,并在演練中提出各種實際救援中可能出現的復雜或者意外情況交指揮中心應對。

  對于演練督導組提出的情況,指揮中心及相關救援單位應當做出響應。

  演練督導組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行為規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演練督導組應當對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演練督導組應當根據演練形式和規模派出足夠的督導人員,進入演練現場,對演練涉及的各個方面實施全程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者應召集各參演單位負責人進行總結講評。總結講評活動中,演練督導組應當就演練的總體評價、演練的組織、演練計劃、演練人員和設備等方面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設立指揮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二十五條的要求設立隔離機位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五十條或者第六十一條的要求,在應急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工作后及時進行總結講評的。

  第六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張掛和及時更新應急救援方格網圖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條要求制作足夠的救援人員識別標志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布妨礙應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并保持其適用狀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第六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相關標準要求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導致機場應急救援未能及時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不了解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訓的。

  第六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發現緊急情況不按規定程序報告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接到緊急情況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通知到有關單位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從而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關各方互相推諉,嚴重影響機場開放正常運行的;

  (六)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七條,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未保持機場正常運行時應有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規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六十八條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之前,通用機場可以結合本機場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第六十九條在本規則規定區域外發生的突發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和機場設施受爆炸物威脅所涉及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有償服務,應當采用先救援后結算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計算方法由有關各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規則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發布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民航總局令第90號)同時廢止。

突發事件應急方案1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各類與航空器相關的突發事件,充分整合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以下簡稱“兩場地區”)應急資源,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各駐場單位間的協同,增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能力,保障兩場地區公共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及《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兩場地區范圍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兩場地區的范圍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確定,包括機場圍場河、圍墻、圍欄或者其他圍界設施以內的區域。

  1.3.2本預案指導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華東空管局、機場海關、邊檢、檢驗檢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等各駐場單位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3.3機場各應急聯動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根據有關預案,制定相應處置規程,落實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準備。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資源整合。

  1.5預案體系

  1.5.1本市機場地區的應急預案體系,由《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兩場地區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具體的應急處置預案(規程)等組成。

  1.5.2兩場地區預案定位為市級基層應急單元預案,是兩場地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制定的整體計劃、規范程序和行動指南,指導駐兩場地區各單位編制應急預案、處置規程的主要依據之一。該預案由機場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機場應急辦”)組織編制和修訂,經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委”)簽署,報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3《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是分別為應對兩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而制定的計劃和程序,側重明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職責、流程、要點等。兩個預案分別由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制定和修訂,報機場應急委審定后,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4機場地區應急處置(預案)規程(以下簡稱“處置規程”)是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依據本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相關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人員設備組織、技術保障方案等。處置規程由各聯動單位制定,分別報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2總體評估

  2.1基本情況

  上海是中國重要的門戶口岸,連接世界的橋梁紐帶,也是中國大陸首座同時擁有兩個國際機場的城市,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分別位于城市的東西兩側。據最新統計顯示,這兩大機場每年共保障飛機起降近60萬架次,實現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萬人次。其中,浦東國際機場貨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3位,客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20位。

  2.2突發事件成因

  經評估分析,兩場地區可能發生或受到影響的突發事件類型包括:

  2.2.1自然災害類

  主要包括臺風、大霧、暴雨、潮汛、冰雪天氣等。

  2.2.2事故災難類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沖出或偏離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災等。

  (2)機場建筑物火災。主要包括機場候機樓火災、機場停車樓火災、航空油庫、加油站、油井火災、維修機庫火災、貨運倉庫火災、大量溢油火災等等。

  (3)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及泄漏事故、供電系統故障、航班信息系統故障、助航燈光系統故障等。

  2.2.3公共衛生事件類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儲存、運輸過程中泄漏等。

  2.2.4社會安全事件類

  (1)治安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積不正常航班、旅客重大事件等。

  (2)恐怖襲擊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脅、候機樓遭受爆炸物(不明物體)威脅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中某類突發事件可能與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3組織指揮體系

  3.1機場應急委

  3.1.1為了加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20xx年,經市政府同意,兩場地區成立了機場應急委,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和各相關行業行政管理單位的指導下,決定和部署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3.1.2機場應急委由兩場地區各相關駐場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成員單位包括: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公司、民航華東空管局、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上海國際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警上海市總隊第三支隊、武警上海市總隊浦東支隊、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華東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機場航空公司運營協會等。機場應急委主任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

  3.1.3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通過簽署《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入委員會備忘錄》,明確機場應急委委員和聯絡員名單,確定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相對接的應急聯動部位,并授權上述機構和人員參與機場地區應急管理和應急聯動處置。

  3.1.4機場應急委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委員、成員單位或機場應急辦提出,經機場應急委主任批準,由機場應急辦承辦。

  3.2機場應急辦

  3.2.1機場應急辦是機場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安全運行監控中心。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作為辦公室成員,參與機場應急辦工作。機場應急辦按照有關要求,健全機構,配備人員。

  3.2.2機場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兩場地區應急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保障和宣傳培訓等應急管理。承擔信息匯總、辦理和督促落實機場應急委的決定事項;組織、檢查和監督“測、報、防、抗、救、援”工作;指導、督促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編制和管理;規范兩場地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兩場地區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演練;對口聯系市應急辦。

  3.2.3機場應急辦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機場應急辦成員提出,經機場應急辦主任批準,由機場應急辦召集。應急處置行動中,機場應急辦應當派員前往現場指導、觀察,并負責召集事后總結會議。

  3.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3.3.1兩場地區設立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平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由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指揮中心,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三位一體”構成,與各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建立應急聯動關系。

  (1)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對口聯系市應急聯動中心,是兩場地區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應急處置信息交互平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機場地區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部直接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溝通信息。機場公安指揮中心派員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現場指揮部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等的信息溝通,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實現信息保真。

  (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中心,負責指揮、調度場內應急聯動單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應急現場的即時和先期處置。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向公安指揮中心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3)機場公安指揮中心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機場應急辦負責搞好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一個平臺、兩個中心”之間的協調。

  3.3.2應急聯動單位即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駐場的非成員單位加入機場應急委后,直接成為機場應急聯動單位。

  應急聯動單位應當授權其值班機構或生產調度機構,作為應急聯動部位,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建立應急聯動關系,在預案銜接、通信聯系、運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體化、協調化的機場地區應急聯動機制。

  4應急預警

  4.1航空器事故預警

  本預案所稱的航空器事故預警,是指航空器出現可能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時,對可能引發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的預先判斷。

  4.1.1航空器事故預警程序

  (1)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事故預警應當依據兩場地區預案以及航空營運人(代理人)有關預案,由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會同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民航華東空管局運行部門研判后作出。

  (2)事故預警等級包括不可能發生事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可能發生特大事故。

  (3)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通知機場有關應急聯動單位,并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必要時,報告市應急聯動中心。

  (4)特別緊急的`情況下,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或民航華東空管局運行部門有權單獨進行事故預警,按上述程序通報各相關單位。

  4.2氣象災害預警

  4.2.1本預案所稱氣象災害預警,是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對機場運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氣溫、降水、能見度等氣象災害影響而發布的預警。

  4.2.2除市氣象信息部門、市有關災種的應急處置指揮部外,民航華東空管局應當向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提供氣象類自然災害的信息,包括本機場以及影響本機場運行的其他機場的氣象信息。

  4.2.3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民航華東空管局匯總、分析氣象類自然災害信息,并向各應急聯動單位發出預警。

  4.3其它預警

  4.3.1對其它突發事件預警,在可能情況下,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商有關主管單位后作出。

  4.3.2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應急處置中,對可能進一步嚴重惡化的突發事件狀況,應當按上述程序及時判斷、及時預警。

  5應急處置

  5.1信息通報

  5.1.1所有駐場單位發生或發現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根據事件性質和嚴重程度,通知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駐場空管、航空公司、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駐場武警、消防、醫療、運行保障、事發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各聯動單位按照兩場地區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出應急響應。

  5.1.2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按照預案要求,報告機場應急委、市應急聯動中心,通報機場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通知事發機場的應急指揮人員到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需要調用本市相關應急資源時,由參與兩場地區應急處置的聯動單位提出,經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批準后,統一報請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5.1.4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即以該指揮部為信息樞紐,進行與各聯動單位以及相關上級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補充并提供后方支持。

  5.2應急聯動處置

  5.2.1單一聯動單位無權,超過處置能力范圍,或者采取的應急措施將明顯影響機場運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時,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即啟動機場應急聯動機制,為事發單位、人員組織提供應急聯動服務。

  5.2.2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有權且能夠獨立自行處置突發事件的,由該單位自行處置并承擔事件處置責任,同時將信息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5.3應急指令

  5.3.1緊急出動:各聯動單位應急人員、裝備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到事故現場。

  5.3.2集結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指定的集結點集結,等待進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本單位集結,做好緊急出動準備。

  5.4現場組織

  5.4.1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一名、總指揮助理若干、參與事件處置的主要專業隊伍指揮員組成。其中:

  (1)總指揮: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浦東或虹橋機場管理機構最高負責人擔任。

  (2)總指揮助理:由機場運行中心、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員兼任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的信息聯絡員),以及總指揮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3)空中運行指揮組: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涉險航空公司組成,指揮員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派出(適用于航空器事故類)。

  (4)航空保障組:由涉險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代理人組成,指揮員由航空器營運人派出(適用于航空器事故類)。

  (5)出入境檢查管理組:由空港地區辦、機場邊檢、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組成,指揮員由空港地區辦派出(適用于非公共衛生事件)。

  (6)疫情控制組:由機場檢驗檢疫局、空港地區辦、衛生監督所、機場醫療急救部門等組成,指揮員由機場檢驗檢疫局(口岸疫情業務)或空港地區辦(國內疫情業務)派出。

  (7)公安業務組:由機場公安分局、駐場武警組成,指揮員由機場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消防部門派出。

  (9)醫療救護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醫療急救部門派出。

  (10)新聞和信息管理組: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外宣傳管理部門、事發機場管理機構對外宣傳管理部門、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集團對外宣傳部門派出。

  (11)現場恢復組:由機場運行保障部門、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運行保障部門派出。

  (12)先期調查組: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用于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業事故調查部門、市安全監管局或本市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機場公安分局等組成,指揮員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派出。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以此為指導,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不同,明確具體的現場指揮部的分類設置。

  5.4.2指揮權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揮人員中,若總指揮未能到場,按序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長、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機場總值班代行其權限,或由總指揮指定他人代行其權限;若各組指揮員未能到場,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根據現場人員到場情況,指定人員代行其權限。

  (2)上述情況適用于由兩場地區負責現場指揮部工作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的不同,應當由其他部門和單位組織現場指揮的,在有關人員到達后,依據本市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移交現場指揮權,總指揮和各組指揮員按照規定作相應變更。

  5.4.3現場指揮程序

  (1)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通知各有關聯動單位到場處置的同時,派員到達現場,確定現場指揮位置,建立指揮所或樹立指揮標識。

  (2)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就位,各組指揮員到指揮所報到,組成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通過有線或無線通訊,建立與各組及上級有關應急機構的指揮聯絡關系。

  (3)參與現場處置的各應急聯動單位到各組報到,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4)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在各組指揮員的協助下,對緊急事件現狀及其趨勢進行評估,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等級,確定擬采用的相應響應等級。若需要援助,應當立即報市應急聯動中心,請求支援。

  (5)各組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對本組能夠調用的人員、裝備、物資、信息等是否滿足現場處置需要進行評估,若需要援助,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請求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專項、部門預案規定,應由市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現場指揮工作的,在上述部門抵達后,向其移交現場指揮工作。

  5.5現場指揮所標識

  現場指揮所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事故現場設立,以應急指揮車、指揮旗幟等為位置標識。

  5.5.1現場指揮所是公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實施現場指揮的場所,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及指揮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到指揮所報到,及時開展應急處置。

  (1)應急指揮車。車身橙色,兩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車頂開啟閃爍綠燈。

  (2)旗幟標識。橙色,一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

  5.5.2指揮所配置總指揮、應急人員通用服飾、指揮用通訊設備、指揮用圖表、直升機著陸地點標志等。

  5.6現場管理

  5.6.1機場應急現場警戒區域分為中心警戒區和外圍警戒區。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心警戒區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點為圓心,原則上半徑100米的圓形區域。非航空器緊急事件的警戒范圍,由相關專業部門提出意見,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決定。核心區域由事發單位或相關專業處置力量牽頭實施疏散,其他區域由機場公安分局牽頭實施疏散。

  (2)外圍警戒區即傷員分類和急救區域、人員及設備集結區域、工作人員現場休息區域,其位置和范圍由現場指揮部視情決定。

  5.6.2警戒區域出入規定。以下人員,憑規定服飾和標識出入警戒區域:

  (1)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著橙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總指揮”。

  (2)公安人員。指揮員著藍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公安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員憑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3)消防人員。指揮員著紅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消防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消防人員憑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4)醫療人員。指揮員著白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醫療指揮”。參與應急的其他醫療人員憑醫療人員服飾出入警戒區域。

  (5)機務維護、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等,經現場指揮部批準,可憑其工作服飾進入警戒區域。

  (6)其余應急保障人員需出入警戒區域者,經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準后,著應急保障人員通用識別服飾進入。通用識別服飾為橙色,文字標識為“應急保障”。

  專業隊伍指揮人員負有判別進入警戒區域的相關專業人員身份或資格的責任,無關人員由公安分局負責清場。

  為實現現場的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使用應急專用證件。經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準進入的人員,由機場公安分局發證后,憑證進入。

  5.6.3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

  (1)突發事件發生后,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兩場應急預案規定,開辟當次事件的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應急隊伍應遵照指令行動,減少對機場運行的干擾。

  (2)現場應急通道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守衛,機場護衛部門協助。在機場公安分局到場前,由護衛部門負責守衛。公安、護衛部門自接到機場應急指揮中心開放通道的指令后開啟應急通道,并按照《警戒區域出入規定》,實施通道控制。

  (3)援助隊伍到達應急通道口時,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進,并進入已確定的待命區域。

  5.7機場關閉與開放

  5.7.1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重新開放等,由現場指揮部(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征求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有關運行管理部門、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聯動單位意見后,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作出決定。

  5.7.2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或開放),應當發布航行通告的,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與華東空管局接洽,發布航行通告。

  5.8運行區域保護

  5.8.1機場公安分局牽頭負責對進入機場控制區域的應急人員或車輛的管理,限制其進入應急處置區域,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機場專業部門等協助和配合。

  5.8.2應急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區域時,應當通過機場運行指揮中心征得空管部門許可。

  5.9通信組織

  5.9.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當建立專用無線應急通訊頻道。專用頻道僅用于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內部以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與專業部門指揮室、指揮員之間的聯絡。

  5.9.2各專業應急隊伍內部使用日常工作頻道進行無線通訊聯系。與各專業隊伍對口聯系的支援單位也使用相應專業隊伍的日常工作頻道,相關設備由機場專業部門提供。

  5.9.3參加機場應急處置的各個單位裝備有線、無線通訊設備,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聯網。所有通訊設備必須保持暢通。

  5.9.4應急現場指揮所配備足夠數量的對講機,供指揮人員使用。

  5.9.5應急指揮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本人手機,且手機號碼與《上海機場應急通訊手冊》所錄號碼一致。指揮人員手機作為現場無線通訊系統的備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當機場區域處置緊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資源支援時,參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機場大面積航班延誤公共交通應急配套預案》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報請市交通港口局協調支持。

  5.11應急結束

  5.11.1當危險源消除,遭遇危險的設施和人員所受威脅已解除,狀況不再惡化,并已落實常態管理措施后,由現場總指揮宣布應急結束。

  5.11.2應急結束前,若部分應急聯動單位在現場處置任務已完成,經總指揮決定后,可先行撤離應急現場。

  6后期處置

  6.1人員安置和家屬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傷亡人員的應急疏散、安置和家屬接待由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負責,必要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指派有關單位協助。

  6.1.2其它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受影響人員(包括旅客)的應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現場指揮部負責。

  6.2受損設施恢復

  6.2.1殘損航空器搬移

  (1)殘損航空器搬移的責任屬于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兩場地區搬移工作由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機場管理機構按需提供搬移設備設施。

  (2)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征求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的意見,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作出搬移決定。搬移決定一經作出,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應當立即對航空器卸載,并提供技術支持,實施搬移作業。

  (3)在不影響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當盡快實施航空器搬移,盡早恢復機場正常運行。

  6.2.2其他受損設施恢復

  (1)非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受損設施的恢復,待事故調查完畢,由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協商決定。

  (2)對機場運行構成較大影響的受損設施,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有權指定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機構及時進行搶修。

  6.2.3機場恢復正常運行前,公安、保安(護衛)部門對失事區域無關人員進行清場,確保安全。

  6.3調查與總結

  6.3.1突發事件調查或總結,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組織開展。

  6.3.2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等相關單位應配合事件調查和總結。

  6.4新聞和信息管理

  6.4.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應急處置現場的新聞活動管理,統一、及時、準確發布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但基于安全考慮,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的封閉區域一般禁止新聞采訪。

  6.4.2由于突發事件影響機場運行,應告知受影響或即將受影響的兩場地區有關機構、人員(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現場指揮部作出決定并通知;告知社會公眾的,由現場指揮部決定告知內容,按照新聞和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發布。

  6.4.3現場指揮部新聞和信息管理組配合市政府新聞辦或其他相關部門,搞好突發事件的新聞和信息發布。

  6.4.4由新聞和信息管理組(或現場總指揮或其代理人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外宣傳的稿件、接受采訪對象的統一管理。未經現場指揮部許可,駐場單位、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新聞和信息。

  7監督管理

  7.1預案管理

  7.1.1本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預案修訂建議,經規定程序報批后生效。

  7.1.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在演練和突發事件處置實戰后,及時組織修訂。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議對兩場地區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按前述程序進行。

  7.1.3在本預案及兩場地區應急預案修訂后,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應作相應調整,并將修訂部分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各單位自行修訂處置規程的,應當及時將修訂內容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7.2應急演練

  7.2.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每2年分別舉行一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演練。若在2年中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則將實戰計作演練。

  7.2.2未舉行綜合演練、未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年度,應當組織一次桌面演練。

  7.2.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方案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組織制定,經機場應急辦核準后實施。

  7.3應急工作監督

  機場應急委每3年對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完善程度、人員素質、裝備配備、隊伍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應急聯絡效果等進行一次檢查。

  7.4應急通訊手冊

  7.4.1由機場應急辦收集信息,并制作《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作為機場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急聯絡之用。其內容包括:

  (1)本市有關單位值班電話。

  (2)民航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7.4.2機場應急辦對《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的內容,每半年核對一次,并通知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其間,發生人事變更導的應當及時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7.4.3《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每2年重新印發一次。發放范圍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聯動部位)、機場應急委委員、機場應急辦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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