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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7〕2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4號)、《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晉辦發〔2016〕26號)及省第十一次黨代表大會精神,切實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要求
(一)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普遍建成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功能于一體,資源充足、設備齊全、服務規范、保障有力、群眾滿意度較高的基層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和場所,建立一套符合實際、運行良好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打造一支扎根基層、專兼職結合、綜合素質高的基層文化隊伍,形成一批常年開展、群眾喜聞樂見、有一定影響力的品牌文化活動,使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成為我省提供公共服務的綜合平臺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陣地。
(二)總體要求。依托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城市社區活動場所和公益性服務設施等,在現有建設成果的基礎上,強化資源整合,通過盤活存量、調整置換、集中利用等方式協調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凡現有設施能夠滿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進行改擴建和新建,不搞大拆大建。圍繞建設、管理、使用等關鍵環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堅持試點先行與普及發展相結合,推動各地形成社會廣泛參與和群眾自我服務的建設運行模式。把群眾滿意度作為檢驗工作的首要標準,加快建立有效的需求反饋和供需對接機制,進一步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和方式,讓群眾享有更多文化獲得感。
二、規范基層建設
(三)科學規劃布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包括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兩項任務。各市、縣要充分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在全面摸清轄區內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存量和使用狀況的基礎上,緊密銜接我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分級建立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臺賬。按照均衡配置、規模適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合理規劃布局基層綜合性文化設施。充分考慮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人群需求,關注特殊群體。在新型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預留公共文化設施用地。(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省國土資源廳)
(四)嚴格落實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管理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建標〔2012〕44號)和文化部《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為基本依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4號)文件執行。尚未建設綜合文化站的鄉鎮要迅速填補空白,城鎮化推進過程中拆除的綜合文化站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8號)相關規定擇地重建,對擠占挪用的綜合文化站設施設備要立即恢復其服務功能。鄉鎮可在農村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加掛“鄉鎮綜合文化站”牌子。(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編辦、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扶貧辦、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集合建設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文化大院、文化活動室、閑置中小學校、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服務設施以及其他綜合公共服務設施,在明確產權歸屬、保證服務接續的基礎上進行集合建設,并配備相應器材設備。在推進城市社區活動場所和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中,要統籌和完善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在城鎮化推進過程中,要重視消除城鄉結合部公共文化服務“盲區”。(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六)拓展和完善戶外配套設施。充分發掘利用城鄉商業廣場、企業和社區場地、邊角空地等社會場地資源,盤活現有場地存量。進一步優化廣場用地和文化、體育活動設施布局,按照人口規模和服務半徑,建設選址適中、與地域條件協調、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相配套的文體廣場。文體廣場要配備閱報欄(電子閱報屏)、公益廣告牌、體育健身設施(路徑)、夜間照明設備、有源音箱等必要的配套設施設備。偏遠山區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可酌情安排。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配套建設戲臺舞臺、鄉村文化記憶展室。(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三、明確功能定位
(七)向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市、縣人民政府要著眼于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根據《山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2015-2020年)》,結合自身財力和群眾需求,突出地方文化特色,重點圍繞文藝演出、讀書看報、廣播電視、電影放映、文體活動、展覽展示、教育培訓等方面,制定本地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基本服務目錄(以下簡稱服務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數量、規模和質量要求,實現“軟件”與“硬件”相適應、服務與設施相配套,著重發揮好政策宣傳、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基本功能,為城鄉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八)整合各類面向基層的公共文化資源。充分發揮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終端平臺優勢,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門、分散孤立、用途單一的基層公共文化資源,實現人、財、物統籌使用。依托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拓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手段,推動文化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提供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和數字博物館等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提供應急廣播、廣播電視器材設備維修、農村數字電影放映等服務;推進縣域內公共圖書資源共建共享和一體化服務,加強村(社區)及薄弱區域的公共圖書借閱服務,整合農家書屋資源,設立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基層服務點,納入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和使用;建設基層體育健身工程,組織群眾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等。同時,加強文化體育設施的綜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九)開展基層黨員教育工作。結合推進基層組織建設,把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作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員教育的重要陣地,發揮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網絡以及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等基層信息平臺的作用,以黨組織生活、黨員活動、黨員志愿者活動等基層黨員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政策宣講、理論研討、學習交流等黨員教育活動。(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文化廳)
(十)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務。按照功能綜合設置的要求,積極開展農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社區居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法治宣傳教育和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提高基層群眾的科學素養和法律意識。結合當地黨委和政府賦予的職責任務,與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相結合,與基層公共服務綜合平臺服務相融合,配合開展就業社保、養老助殘、婦兒關愛、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推廣一站式、窗口式、網絡式便捷綜合服務。(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科協、省文化廳)
四、豐富內容形式
(十一)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圍繞新時期黨和國家重大改革發展政策、脫貧攻堅目標舉措及惠民措施,通過政策解讀、專題報告、百姓講壇等多種形式,幫助群眾更好地理解黨委、政府的工作,凝聚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結合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創建和鄉賢文化建設,利用宣傳欄、展示墻、文化課堂、道德講堂以及網絡平臺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把理想信念教育、中國夢主題教育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踐行和弘揚太行精神、呂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寶貴精神財富深入傳播到群眾中去;推動基層善行義舉榜建設,舉辦山西好人、道德模范展覽展示、宣講巡演活動,通過身邊人講身邊事、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的方式,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方式,引領社會文明風尚;積極開展藝術普及、全民閱讀、普法教育、科學普及、技能培訓等,傳播科學文化知識,提高群眾綜合素質。(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文化廳、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科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十二)大力實施“鄉村文化記憶工程”。傳承弘揚山西優秀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工作,加強對本地區歷史人文資源的挖掘、整理和保護,利用當地特色歷史文化資源,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民間歌舞、傳統體育比賽等民族民俗活動,培育地方特色文化,強化農村文化認同。以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平臺,通過“普查”“細理”“善存”“展示”“活用”等步驟,梳理鄉村歷史脈絡、文化烙印和鄉風民俗等文化資源,建立鄉村文化檔案和數據庫,延展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內涵功能,協同推進文化建設、鄉村旅游、生態農業,留住鄉愁、鄉風、鄉韻。(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文物局、省檔案局、省旅游發展委、省黨史辦、省方志辦)
(十三)組織引導群眾文體活動。依托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支持群眾自辦讀書社、書畫社、戲曲票友會、鄉村文藝俱樂部,組建演出團體、民間文藝社團、健身團隊以及個體放映隊等。結合中華傳統節日、重要節假日和重大節慶活動等,通過組織開展讀書征文、文藝演出、經典誦讀、書畫攝影比賽、體育健身競賽等文體活動,吸引更多群眾參與。加強對廣場舞等群眾文體活動的引導,推進廣場文化健康、規范、有序發展。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文聯等群團組織保持和增強群眾性,以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載體開展職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課外實踐、婦女文藝健身培訓、殘疾人群眾性文化體育等活動,引導所聯系群眾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體質測定,提供科學健身指導服務,加強《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普及與培訓服務。(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教育廳、省體育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文聯、省殘聯)
(十四)創新基層服務方式。建立健全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和評價機制,暢通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渠道,及時準確掌握群眾真實文化需求。根據服務目錄科學設置“菜單”,采取“訂單”服務方式,實現供需有效對接。實行錯時開放,提高利用效率。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和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等群體實際需求,推出一批特色文化服務項目。充分發揮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優勢,開通網站、博客、公眾號、移動終端APP等公共文化數字化服務平臺,利用公共數字文化項目和資源,為基層群眾提供數字閱讀、文化娛樂、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訓等服務。(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各成員單位)
(十五)拓寬公共文化服務渠道。推廣文化體育志愿服務,吸納更多具有奉獻精神和文體技能的普通群眾加入志愿者隊伍,在社區和農村就近就便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積極爭取貧困地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與國家文化體育等相關機構和骨干文藝團體建立對口幫扶示范點,推動省、市、縣三級骨干文藝團體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結對子”,形成常態化幫扶機制。廣泛開展流動文化服務,積極開展文化進社區、進農村和區域文化互動交流等活動。(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各成員單位)
五、創新運行管理
(十六)強化落實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中承擔主體責任,要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從實際出發確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設任務,因地制宜利用現有設施進行改擴建或新建;建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標準體系,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細化服務種類、數量、規模和質量要求;建立既與縣級財力相適應又能滿足群眾基本文化需求的保障機制,把各級各類面向基層的公共文化資源納入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發展,合理配置、集中管理、優化服務。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宣傳文化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相關部門立足職責、分工合作,共同推動工作落實。(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各成員單位)
(十七)健全管理制度。縣級負責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管理,村(社區)支委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和使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國有資產檔案,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使用。要結合當地群眾文化需求,完善管理機制,制定工作準則,健全活動登記、服務指引等規章制度,做到管理制度上墻、工作人員信息上墻、服務內容公示上墻;結合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緊緊圍繞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功能定位、運行方式、服務規范、人員管理、經費投入、績效考核、獎懲措施等重點環節,健全標準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實現良性運轉;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十八)加強行業指導。各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體育場(館),承擔對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資源配置、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等職責,要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2015-2020年)》《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等為依據,指導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制定服務規范,切實加大對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十九)推廣總分館模式。建立以縣級文化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的總分館模式,實現縣級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人、財、物進行統籌管理。縣級文化館要切實發揮好承上啟下的“中堅”作用,擔負起“總館”職能,主動與上級指導單位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對接聯絡、聯網聯動,加快實現全省公共文化服務統籌調配、無縫銜接。(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二十)鼓勵群眾參與。在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的群眾自治組織作用,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與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使用,加強群眾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健全民意表達機制,依托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小組會議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民主協商,對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發展的重要事項,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建議,保證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群眾監督。(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民政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二十一)探索社會化運營模式。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力度,拓寬社會供給渠道,豐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內容。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贊助活動、捐助設備、資助項目、提供產品和服務,以及采取公益創投、公益眾籌等方式,參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開展社會化運營試點,各市每年選取不少于5個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探索開展社會化運營試點,通過委托或招標等方式吸引有實力的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基層文化設施運營,及時總結推廣經驗。(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二十二)貧困地區基層文化服務兜底保障。貧困地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文化改革發展特別是當地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作為脫貧攻堅重點任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工作臺賬,統籌部署推進。省、市兩級繼續加大文化資源向58個貧困縣(區)傾斜的力度,大力推進貧困地區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堅持硬件與軟件相結合、扶貧與扶智相結合、脫貧與興文相結合、助力與鼓勁相結合,使貧困地區群眾與全省人民同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獲得更多文化實惠。(責任單位: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六、實施步驟
(二十三)試點建設階段(2017年4月-9月)。全省開展“百鄉千村”試點建設。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傳統文化等實際,每市確定10個鄉鎮(街道)和100個建制村(社區)開展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試點工作,探索建設路徑和服務模式,以點帶面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到2017年9月底前,全部試點按照《山西省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服務標準(暫行)》(附件1)和《山西省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服務標準(暫行)》(附件2)建成標準化試點。長治、朔州、晉中等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城市要積極開展試點工作,按照各項指標要求進行標準化建設,探索創新服務方式和管理機制,引領全省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提檔升級。(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十四)推廣普及階段(2017年10月-2019年12月)。按照“無則立,有則優”的原則,全面推廣試點經驗,加強縣級文化部門(單位)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的管理和指導,建設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和活動站點的總分館體系。2018年各市、縣完成建設任務達標總量7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普遍達到《山西省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服務標準(暫行)》(附件1)和《山西省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服務標準(暫行)》(附件2)。(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十五)督導驗收階段(2020年1月-6月)。對各市、縣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工作進行全面督導驗收,對未能按時保質完成建設任務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要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并逐級倒查責任、嚴肅追究、通報問責。(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六)整改提升階段(2020年7月-12月)。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健全管理運行機制,加強設施設備配套,完善考核評價機制。2020年底前,實現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綜合性服務功能基本健全,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基層群眾基本公共文化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將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為本級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要內容,對接相關規劃,結合我省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美麗鄉村、城鄉社區建設、脫貧攻堅等工作要求,在2017年5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具體落實方案,明確總體思路、工作舉措、責任分工和標準時限,確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這項惠民工程、民心工程落到實處。市、縣政府要定期對建設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二十八)強化資金保障。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標準,整合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相關的各項補助資金,科學合理調整支出結構,統籌納入財政預算,加大保障力度。省財政加大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力度,通過轉移支付對革命老區和貧困縣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設備購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予以補助,同時對績效評價結果優良的地區予以獎勵。市級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績效獎勵資金的規劃和統籌分配工作。縣級做好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細則,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一般項目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閑置和浪費。拓寬公共文化服務投入渠道,落實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二十九)優化人員隊伍。通過縣、鄉兩級統籌和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文化隊伍人員不足問題,按規定配齊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工作人員,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備由公共財政補貼的文化管理員。建立公共財政購買和補貼的公共文化服務崗位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公共財政購買和補貼的公共文化服務崗位人員由縣級文化部門(單位)垂直管理;原鄉鎮(街道)文化廣播站或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專干由縣級文化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雙重管理。鼓勵“三支一扶”大學畢業生、大學生村官、志愿者等專兼職從事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服務工作。推廣文化部“陽光工程”農村文化志愿服務工作經驗,探索將文化志愿服務融入城鄉社區治理,建立文化管理員、協管員、指導員與文化志愿者、社區工作人員等相結合的隊伍,構建專兼結合、多元共治的文化志愿服務體系。加強業務培訓,挖掘鄉土文化能人,全面提升基層專兼職公共文化從業人員業務素質。(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文明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省民政廳)
(三十)嚴格督導檢查。把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作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重要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監測和績效評價機制,研究制定公眾滿意度指標,探索建立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引入第三方開展公眾滿意度測評。對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和使用中群眾滿意度差的地方要進行通報批評,對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
附件:1.山西省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服務標準(暫行).doc
2.山西省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服務標準(暫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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