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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12年1月19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2月20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寧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市容衛生環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文明施工負總責。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工程承發包合同中開列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項目總費用。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該費用不得作為議價費用,不得下浮。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在撥付建設工程預付及進度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明確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責監督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并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用于改善作業環境,滿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要求等方面。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置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第八條 施工工地現場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分隔施工與非施工區域。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堅固、穩定、統一、整潔的硬質材料,如采用砌體作圍擋材料的應進行壓頂,并美化墻體;
(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觀路段兩旁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區域施工現場的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采用硬質材料的大門,大門一側設置門衛室;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對市政道路等不能設置封閉圍擋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擋。
圍擋設置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設置方案,根據方案要求對圍擋設置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應當保持整潔、色澤一致、牢固、阻燃、無破損。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防治噪聲、強光和大氣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應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時房、臨時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時(22時至次日6時)應依據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手續,并通告附近居民;
(三)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駛出建筑工地之前,應當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拋、撒、滴、漏的封閉措施;
(五)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六)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各類廢棄物。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主要道路和生活區周邊工地應當采用硬質封閉圍擋,做到先圍后拆;
(二)對混凝土塊、散磚、鋼筋等物體不得隨意拋擲;
(三)拆除施工過程產生揚塵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四)風力達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實施拆除施工。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設置臨時覆蓋鋼板,并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堆放物料、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材料、構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齊,標明名稱、品種、規格;
(二)危險施工區域設立警示標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施工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四)施工現場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禁止泥漿、污水、廢水等流出場外或者直接排入市政管網及河道;
(五)工地出入口5米內及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進行混凝土硬化處理,其強度、厚度、寬度滿足施工作業需要;
(六)對建筑物內建筑垃圾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進行清運,禁止凌空拋擲。對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因施工原因,需要對城市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予以封閉。施工圍擋外側應配置文明交通公益宣傳內容,倡導文明交通行為。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符合衛生、通訊、照明等要求,并配備值班人員;
(二)定期清掃,保持衛生、整潔;
(三)設置飲用水設施;
(四)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五)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不得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六)生活垃圾由專用容器存放并做到日產日清,嚴禁與建筑垃圾混放;
(七)工地食堂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炊事人員辦理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八)工地宿舍安裝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2層,不得使用通鋪,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2平方米;
(九)在建工程內禁止住人。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務工人員權益保障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設立民工學校;
(二)與務工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四)制定季節性施工安全保護措施,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五)施工現場配備保健醫藥箱,預備一定數量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責任制和有關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使消防設施保持完好備用狀態。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施工單位使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及時糾正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予以核實,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屬于其他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責任主體的文明施工開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管評價系統,進行信用評價,并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有關行業管理活動。
信用監管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招標文件或工程承發包合同中開列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未履行監理職責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標牌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二款,施工現場出入口或圍擋設置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密目式安全網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拆除作業施工未按規定采取安全和防塵措施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規定覆蓋鋼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物料堆放、警示措施、垃圾處置不符合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施工現場車輛沖洗、污水處置、場地硬化不符合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生活區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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