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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關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和受理范圍的規定
導語: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適應新形勢對知識產權民事審判的要求,根據新修正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批復、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會議精神,結合全省法院的實際情況,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和受理范圍的規定》,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案件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全省各中級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各基層法院不得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2.本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在5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以上的知識產權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
(二)指定管轄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
發生在景德鎮市轄區內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地域管轄
知識產權案件地域管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侵權結果直接發生地。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還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作為受理案件的一審法院。
二、受理范圍
(一)著作權案件
1.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權屬糾紛案件
2.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侵權糾紛案件
3.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合同糾紛案件
4.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案件
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案件
6.計算機網絡作品著作權糾紛
7.其他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用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商標案件
1.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3.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5.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6.其他商標案件
(四)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1.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3.侵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
4.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5.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五)技術合同案件
1.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件
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案件
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5.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其他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六)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八)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利歸屬、侵權、申請權轉讓和轉讓新品種權合同糾紛案件
(九)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
(一)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違反管轄規定受理案件的,應及時糾正并裁定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二)本規定如有與最高法院規定相抵觸的,以最高法院規定為準。
(三)本規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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