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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管理規定
導語: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淄博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以及與勘察設計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察、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及相關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在建設條件約束下,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部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未經批準的勘察設計,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投資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所有住宅設計項目以及市外勘察設計單位經批準在我市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其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投資2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
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實行審查備案制度。勘察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15天內,將合同文本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合同加蓋勘察設計合同審查合格專用章;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合同加蓋勘察設計成果檢查專用章。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實行審查驗證備案制度。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有關勘察設計成果首頁上粘貼淄博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驗證簽,并加蓋勘察設計成果審查合格專用章或勘察設計成果檢查專用章。
第九條 工程勘察審查應當報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報告及所附各類圖表;
(二)勘察綱要及設計技術要求;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勘察合同。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報送以下文件:
(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三)征用土地手續;
(四)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開發生產性項目還需報送有關資源報告、廠址選擇報告、環境評價報告等;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合同;
(六)初步設計的技術文件一式六份。
第十一條 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應當報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成果報告;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合同;
(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
(四)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五)全套施工圖(包括工程預算書);
(六)結構計算書。
第十二條 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條件;
(二)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四)確定的勘察設計費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準;
(五)是否具有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報建手續;
(六)外地進入我市承攬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是否辦理入魯、入淄認可手續,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是否經招標投標確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承擔勘察任務的勘察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及收費資格,外地進入我市的勘察設計是否辦理了相應手續;
(二)勘察方案是否符合現行技術規范、標準及技術要求,實際完成的勘察工作是否與建設規模相稱;
(三)勘察報告是否完整準確地反映了場地的工程地質及巖土工程條件,有無大的遺漏項目;
(四)勘察報告的結論是否正確,建議的地基方案是否經濟合理,大型項目的巖土工程方案是否可行;
(五)勘察報告所附圖表是否完整、清晰,圖例圖式是否符合相應的技術規范;
(六)勘察報告封面及圖表上技術責任人的簽名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七)其他明顯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府確定地段的重要建筑物,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交、能源、城市公用設施,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層以上的住宅、新建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應當編制初步設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
(二)是否屬注冊持證設計單位,是否超越設計范圍,有無擅自越級現象,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
(三)是否符合現行技術規范、規程、標準,是否滿足規劃設計條件要求;
(四)結構方案是否經濟合理,是否推廣采用“四新”技術;
(五)各種室內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可行。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進行政策性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建設項目批準計劃;
(二)項目級別是否與項目設計單位的資格等級相符,有無擅自越級現象;
(三)項目設計有無代審代簽現象;
(四)與經批準的設計方案是否一致。
質量責任由設計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圖進行政策性審查和技術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程和標準;
(二)是否符合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
(三)提供的文件是否滿足行業所需要的編制深度和質量標準;
(四)住宅設計是否符合《山東省住宅設計標準》;
(五)是否符合抗震設計規范;
(六)是否符合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規定;
(七)是否符合結建人防、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程;
(八)是否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防盜、防入侵規定;
(九)有無其他明顯存在的問題。
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中,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原審批設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必須對設計文件的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算等重要內容,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審查一般情況下當場審查、當場辦理手續,最長期限為3個工作日。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審查期限為5個工作日。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審查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進行檢查,對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評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不按規定送審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扣資質證章,直至降低或取消資格;違反本規定,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認真履行審查職能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勘察設計成果檢查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建設手續。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參照本規定中區縣審查權限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成果審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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