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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區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暫行規定
導語:為加強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管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泰州市市區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泰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提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啟動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第四條拆遷人提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啟動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書已經送達拆遷當事人;
(二)被申請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仍未搬遷;
(三)拆遷人已按裁決書要求提供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提供了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的周轉用房。
第五條拆遷人提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啟動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提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啟動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意見書;
(二)裁決書送達后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協商調解記錄;
(三)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相關情況;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理由;
(五)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委托書;
(六)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權屬證明;
(七)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拆遷人提交的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
(八)其他與提請啟動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聽證;不符合要求的,將資料退回。
第七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與行政強拆聽證辦法》的要求,組織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進行聽證。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3日前,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方式、聽證會主持人及記錄人員名單在拆遷現場進行公告。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聽證情況,認為需要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第八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書;
(三)聽證會議紀要;
(四)拆遷人已提交的資料;
(五)其他與申請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裁決事實是否清楚;
(三)申請強制拆遷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行政強制拆遷要求;
(四)其他應該審查的內容。
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執行單位)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條執行單位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制定執行方案,執行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強制拆遷的具體時間;
(二)所有參加行政強制執行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職責與分工;
(三)實施房屋拆除及物品搬遷隊伍;
(四)安全保障措施及防止意外的預案;
(五)公證部門具體處理的所有事項;
(六)行政強制執行后善后事項。
執行單位制定的執行方案,應當在實施房屋強制拆除3日前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執行單位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行政強制拆遷依據、期限,督促其自動履行搬遷義務。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通知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送達。必要時,可以由公證機關對送達方式進行公證。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執行單位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通知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場,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到場的,執行單位應當提請公證機關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行政強制拆遷后,執行單位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物品。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領取的,強制拆遷執行單位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
被拆遷人拒絕接受房屋拆遷補償資金的,強制拆遷執行單位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十五條執行單位應當對整個行政強制執行過程做好記錄,并由執行人員和協助執行單位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單位、配合執行單位的名稱和執行依據;
(二)被執行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者被執行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務;
(三)執行地點和執行時間;
(四)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五)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六)現場執行負責人、協助執行單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記錄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記錄制作時間。
第十六條強制拆遷執行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實施強制拆遷、文明強拆,愛護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財物,確保被拆遷房屋內的財物不因強制拆遷發生短少、損壞。
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壞或丟失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財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拒絕、阻撓實施強制拆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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