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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導語:進行衛生監督時,執法車輛的使用應當進行規范管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使用管理,保障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通知和省衛生廳《關于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衛監秘(2005)634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衛生監督執法車輛,是指全省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用于執行衛生監督執法和現場快速檢測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車身上應當噴涂衛生監督徽標、中文“衛生監督”及英文“HEALTHINSPECTION”字樣;車身顏色以白色為基色,衛生監督徽標和中英文“衛生監督”字樣顏色為藍色;式樣一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05)210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家加強中西部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項目配發各地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外觀、徽標和顏色,各地不得擅自改變。各地自行裝備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亦應按照規定統一外觀標識。
第五條 對私自噴涂、更改衛生監督車外觀標志的,上級和本級衛生行政機關、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
第六條 衛生監督機構對所屬衛生監督執法車輛應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實行嚴格的管理,除執行衛生監督執法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條 對于將衛生監督執法車輛挪做它用的,上級和本級衛生行政機關、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有權責令其整改,并予以通報;對于將衛生部加強中西部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項目配發各地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挪做它用的,省衛生行政機關還可報請衛生部同意后,收回被挪用的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并調劑給其它衛生監督執法機構。
第八條 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衛生監督執法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九條 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負責對全省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使用管理衛生監督執法車輛的情況和衛生監督執法車輛外觀標識情況進行稽查。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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