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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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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甘肅省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 城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維修養護。
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原有受力結構,不得超荷載使用房屋。
第五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危險房屋檔案管理制度,完整妥善保存危險房屋鑒定資料。
第七條 城市房屋安全鑒定由具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的機構組織進行,并統一啟用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八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人員,必須持有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安全鑒定作業證書»。
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鑒定作業證書»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㈡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缃洺鞘蟹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申請人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㈠出現不安全因素的;
㈡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達到前次安全鑒定確定的使用期限的;
㈢裝修改造涉及房屋結構改變和荷載增加的;
、韪淖兎课萦猛炯鞍踩。
第十一條 使用人發現其使用或相鄰的房屋有危險的,應及時告知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權人拒不申請安全鑒定的,使用人可直接申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須載明以下事項:
、迳暾埲诵彰(名稱)、住址(地址);
、娣课莓a權狀況、坐落、結構、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和申請安全鑒定的部位;
、缙渌嘘P事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遵守下列程序:
、迨芾砩暾;
㈡制定鑒定方案;
、鐚嵤╄b定;
、枞娣治,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楹灠l鑒定文書。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開始,危急房屋應在3日內開始。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和文物保護房屋及其他特殊房屋的安全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復雜的鑒定項目,應請相關專業人員或相關部門參與鑒定。
第十七條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逵^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嫣幚硎褂谩_m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缱兏褂。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安全使用的房屋;
、柰V故褂谩_m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檎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無修繕價值,危及安全的房屋。
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注明房屋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有效時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文書自簽發之日起5日內送達;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在3日內送達。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按標準收取費用。
鑒定費及所需資料、檢驗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交。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及所需資料、檢驗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及所需資料、檢驗等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時治理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危險房屋治理加強監督檢查,并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治理和搶險解危應當積極配合,需要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優先、及時予以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治理出租的危險房屋時,承租人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拒不按照鑒定處理意見治理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償還。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治理費用由各所有權人按照建設部關于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分擔。
第二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逵须U不查或損破不修;
、娼涜b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㈠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㈡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缧袨槿擞捎谑┕、堆場、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鍖⒎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財產損失的;
、鎸⑽kU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缫蛲涎訒r間而發生事故的;
、鑼⒎课莅踩b定資料損毀的。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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