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婚育證明書:編號:
本村(居):
姓 名: 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登記結婚,系初育。
特此證明。
________村(居)委會(公章)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相關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育證明】
茲證明 同志,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 該同志目前婚育情況為: 初婚未育未抱養,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有關政策。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什么時間出生,什么時間結婚,系初婚,未生育過子女,是否領養過小孩。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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