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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相關規定
(一)嚴禁用公款出國(境)和變相出國(境)旅游
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不準違反規定跨地區、跨部門組織出國(境)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黨政機關要嚴格控制領導干部出訪,一般性考察和沒有明確目的及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要堅決制止。
地方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單獨組團出國(境)進行立法、司法、財稅等領域的考察和交流。
黨政機關的省(部)級領導干部,未經黨中央或國務院批準,不得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不得出國(境)進行股票發行的推介活動,不得參加企業事業單位團組出國(境)。
(二)嚴禁用公款旅游
各級領導干部,首先是高級干部,必須做到不用公款旅游。
嚴禁借出差、開會等名義用公款旅游。
干部出差應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按計劃執行。
出差期間,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不允許離開工作地區,用公款到旅游區、名勝區游覽。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學術組織,原則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堅決制止以參觀學習為名用公款旅游。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學習。
如確有必須組織外出參觀,跨縣的,要報地(市)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的,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跨省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事先征得參觀地區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單位的同意。
各級干部療養、修養和探親,不許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要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
(三)嚴禁到風景名勝區開會
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準到廬山、黃山、峨眉山、普陀山、九華山、五臺山、武夷山、九寨溝、張家界、黃果樹瀑布、西雙版納和三亞熱帶海濱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一律不準借在其他地方召開會議之機到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旅游。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
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外省、區、市黨政機關一律不準以辦培訓班的名義,到建在廬山等12個風景名勝區的培訓中心開會。
由我國政府主辦的國際會議以及中央和風景名勝區所在省有關部門召開的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宗教等與廬山等12個風景名勝區有密切關系的專業會議,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可以在相應的風景名勝區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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