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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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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建議書【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訴庭:
本所受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行政訴訟當事人譚衛東先生的委托,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常鼎質技監罰字2002第290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提出以下意見:
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技術監督局作為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譚衛東做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相對人譚衛東是“肥佬”檳榔的來料加工者,檳榔的來料產地是海南省不是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市不產檳榔,常德市也不產檳榔。
行政相對人譚衛東不論在湘潭加工海南的來料檳榔,還是在常德加工海南的來料檳榔,均不影響產品質量,因此,不可能構成偽造產品產地。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偽造產品產地,是指偽造產品的原產地,即決定產品質量的原產地。
行政相對人變更來料加工地的行為,是與產品質量無關的行為,不可能產生對消費者的欺詐,因此,不可能構成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
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質量監督局的行為,是違法的超越行政職權的行為。
經營者變更經營地址,應向有關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相對人變更經營場所未向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應由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而不應由質量監督局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因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行為,是超越行政職權的行政違法行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政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維持被告常德市鼎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的(湘常鼎)質技監罰字(2002)第290號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判決,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常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判是錯誤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的決定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維護行政相對人譚衛東的合法權益。
一味息訟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亦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訴庭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
20**年4月1日
律師司法建議書【2】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議 書
××××(主送單位名稱):
我院在審判(執行)工作(或寫明××個案,或寫明××案件類型,或寫明調研工作)中,發現…………(寫明有關單位存在的重要問題和提出建議的理由)。
為此,特建議:…………(寫明建議的具體事項,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以上建議請予以考慮,如有反饋意見,望及時函告我院。
附:相關××判決書或裁定書×份及其他相關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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