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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計計劃書精選(2篇)
時間流逝得如此之快,又迎來了一個全新的起點,是時候開始寫計劃了。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計劃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設計計劃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設計計劃書1
一、嚴格實行“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規劃審批制度。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選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建設局審批,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林區)集鎮、村莊(建制鎮規劃區內村莊除外,下同)建房選址,由鄉人民政府審批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證》。公路沿線的建房選址應符合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要嚴格地質災害易發地帶建房的選址,防止在地震斷裂帶及滑波、泥石流易發地段建房。凡未取得“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用地。
二、嚴格實行建筑方案審批制度。建制鎮、鄉(林區)集鎮規劃區、鄉級以上公路沿線及庫區沿岸視野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建筑必須進行方案設計。建制鎮3層(含3層)以上單體建筑設計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鄉(林區)集鎮、建制鎮2層以下房屋建筑、鄉(林區)集鎮及村莊所有建筑的設計方案由鄉人民政府審批。新建房屋應做到立面豐富、造型美觀,格調新穎,特色鮮明。村民住宅一般以3層以下為宜,總高度控制在12米;集鎮中心區商品房開發一般以5層以下、總高度在16米以內為宜。朝向與間距滿足日照、通風和防火要求,間距一般不小于1:1.2。
三、嚴格進行施工圖設計。村鎮2層(含2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必須先設計后施工。鄉(林區)集鎮、村莊房屋建設可選用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允許并支持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具有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從事2層以下的農民住房設計。凡未進行施工圖設計或采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四、嚴格實行開工審批制度。建制鎮規劃區內3層(含3層)以上的建設項目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辦理施工審批手續,在取得市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鄉(林區)集鎮、村莊所有房屋建筑及建制鎮規劃區內2層(含2層)以下的房屋建筑,開工前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發給《開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五、必須選用正規的施工隊伍。村鎮2層(含2層)以下房屋建設,可選用有房屋建筑工匠資格的個體工匠承建。3層(含3層)以上房屋建筑必須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凡在村鎮從事房屋建設的施工隊伍,必須到市建設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凡未取得資質審查證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的,一律不得承接房建工程。市建設局按照自愿參加的原則,定期舉辦農民住房建筑工匠培訓班,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工匠個人,頒發農民工匠資格證書。
六、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管理。村鎮3層以上的房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檢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要主動深入到各鄉鎮辦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業務,實行強制性質量監督、檢測。凡未納入質量監督、檢測的.,一律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設監理機構要積極深入到鄉鎮辦開展房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村鎮2層(含2層)以下住宅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由各鄉鎮辦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派員開展技術和指導。村鎮房屋建筑工程3層以上(農村住宅除外)必須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驗收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實施,各鄉鎮辦社會事務辦、村鎮建設管理(服務)機構配合、參與。凡未進行竣工驗收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上市交易。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七、切實加強商品房開發管理。凡在建制鎮、鄉(林區)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商品房開發的,必須具備合格的開發資質,嚴禁個人開發銷售商品房。開發主體不合法,違規預(銷)售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依法嚴厲查處,并在媒體上曝光。
八、積極推廣技術、材料革新。村鎮建房要盡可能采用適用于本地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達到堅固耐用,抗震設防、施工簡便、組合靈活、富有特色、易于調改、造價經濟、節能降耗的效果。
房屋設計計劃書2
一、堅持民主程序,嚴把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制定關
1、加強協調管理。各區、市開發區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建由改造項目所在街道(鄉鎮)、居(村)委會、開發商和居(村)民代表組成的聯合工作組,負責整個拆遷安置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糾紛的協調工作。
2、充分調查摸底。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前,拆遷申請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
對于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依法補償;對于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后,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
3、堅持民主程序。在各區、市開發區對擬改造區片向區片內居民或村民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拆遷申請人要會同聯合工作組組織居(村)委會召開兩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會,專題研究舊改工作,對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征求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
4、堅持政務公開。城中村改造區片的村委會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戶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名單進行確認并公示。
5、堅持嚴把政策關。各區和開發區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要組織對擬改造區片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進行嚴格審查,把好拆遷及其安置政策關。
6、堅持主動聽證。按照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號)”的規定,對設區市拆遷房屋面積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遷戶數在戶以上、縣(縣級市)拆遷面積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遷戶數在戶以上的拆遷項目,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在廣泛聽取聽證意見的基礎上,指導拆遷申請人調整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體現以人為本,嚴格按程序實施拆遷
拆遷申請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即成為拆遷人。拆遷人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拆遷:
(一)公示房屋拆遷政策及有關材料應該公示的內容有: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配套拆遷政策;
2、所委托的拆遷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及其拆遷上崗證號;
3、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4、擬用于過渡安置的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權屬證明,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安置房地址、結構、單價、層次、房號、朝向、每套建筑面積、安置房驗收合格文件、權屬證明、預售許可證(期房);在本拆遷紅線范圍內安置的,應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體坐落位置、戶型及面積、結構及價格等。
(二)組織房屋拆遷宣傳動員
1、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所有被拆遷人。拆遷人無法直接通知的,應當在《日報》、《晚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產權單位和承租人。
2、組織召開有當地居(村)委會、街道(鄉鎮)負責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參加的.拆遷動員會;被拆遷戶不參加拆遷動員會的,拆遷人應逐戶分發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資料。
3、要在拆遷工作地點設立接待室和舉報箱,公布咨詢、投訴電話,公布接待時間(含節假日),安排專人接待來訪。
4、制作和發放宣傳材料。
(三)協助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拆遷人受理評估機構報名。
2、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抽簽等方式。
3、由拆遷人與確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
4、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5、送達評估報告、協助評估機構公示評估結果。
(四)核實被拆遷人房屋權屬和用途
1、被拆遷房屋的權屬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
2、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測繪部門認定,所需費用由提出申請的拆遷當事人承擔。
3、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依照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用途或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或者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定。
4、無規劃批準手續房屋和違章建筑的認定,按照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擬拆遷的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達不成共識的,應共同申請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一方不愿申請的,由另一方單獨申請認定。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認定申請后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向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出具認定通知書,并將通知書抄送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2)下列房屋應認定為違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無規劃批準手續的房屋應不認定為違章建筑:
年月日《省城市規劃條例(試行)》實施后,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年月日實施的《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界定城市規劃區前,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即《省城市規劃條例(試行)》中提出的“城市規劃區”和“城市控制區”)建設的房屋,以及城市規劃范圍內的使用期滿未予拆除的臨時建筑。
按照年月日實施的《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界定城市規劃區后,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房屋,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使用期滿未予拆除的臨時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確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當事雙方充分協商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對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應當充分協商,并做好協商記錄。
2、需要對被拆遷房屋的共有部分進行分攤的,應要求共有部分的產權人提供分攤部分面積確認書。
3、對被拆遷人(承租人)符合申請租住廉租房條件的,拆遷人要協助其做好申請工作。
(六)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要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在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對拆遷補償價格協商不成的,可按照評估價格確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多次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均可申請行政裁決。
3、拆遷人要按照拆遷安置工作程序及時公布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搬遷順序、選房順序號、安置情況,并接受群眾監督。
(七)個案處理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拆遷:
1、有產權糾紛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對上述房屋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將有關補償資金交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有關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八)組織動遷工作
1、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搬遷時間,及時通知房屋使用人搬遷。
2、出具搬遷證明、入住證明(過渡房),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辦理被拆遷房屋移交手續。
3、若拆遷當事人違約,應及時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處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拆除工程施工單位。
5、督促拆除施工單位在實施拆除的日前將施工組織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做好有關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工作備案,資料建檔
1、對拆遷補償安置資料進行匯總并登記造冊,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正式檔案。
2、拆遷人應在拆遷項目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拆遷項目的工作總結上報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建好安置用房
1、拆遷人對安置用房的具體坐落位置、戶型及面積、建筑結構形式(多層、高層)等必須在申請拆遷許可證以前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在拆遷區域內進行公示并及時通知被拆遷人。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戶型及面積、建筑結構形式(多層、高層)的選擇應該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和知情權,選擇結果要通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約定,受合同法的約束,出現糾紛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人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安置用房位置、戶型及面積的,應事先將變更情況告知被拆遷人,經被拆遷人重新選擇認定并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
4、安置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住宅規劃、設計規范。
5、安置用房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各種配套設施完備,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四、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專用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時應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所需的總費用。
2、具體拆遷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由各區房產管理局按照有關標準核定。
3、拆遷申請人須將核定數額的以上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差額,且要確保該資金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安置。
4、拆遷申請人、指定銀行與各區房產管理部門三方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事宜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備案。
資金監管協議應包括監管資金數額、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追加資金程序、解除資金監管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
5、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保證專款專用。指定銀行未按協議約定擅自支付拆遷人使用監管資金,導致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得到補償安置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制度
1、從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紅線范圍內一律停止房地產轉讓活動。房地產主管部門停止辦理有關分戶、轉讓手續。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每一個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都要確定一名責任人,對該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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