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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經濟法關于公平效率的價值取向論文
摘要:公平與效率是評價法律價值的兩個重要因素, 其影響著整個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文章認為, 民商法和經濟法, 對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著一定的聯系, 處理好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方面的關系, 將對推動社會經濟平穩發展有積極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護個人利益, 尊重私權利的伸張與實現。
關鍵詞:公平; 民商法; 經濟法; 價值取向;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
法律價值的理論分類中并不相同, 法律價值的重要性也沒有統一的界定。由此可見, 法律價值并不是整齊劃一的, 更不是按照統一的原則來進行價值位階的優先順序考量。法律價值位階的原則就是當幾個或者兩個不同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了沖突的時候, 排在前面的價值優于排在后面的價值。雖然絕大多數的學者都有自己的法律價值位階排序, 并論證豐富, 但是這些理論存在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表現法律價值在法治過程的優先順序。然而, 盡管法學理論認為法的價值在發生沖突時首先適用位階基本原則, 從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義、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門法里, 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比較
民商法和經濟法本身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法, 需要在比較法律價值之前先比較兩個部門法存在的不同之處。首先, 從調整對象來講, 民商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經濟法則是以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 不存在人身關系的調整。其次, 主體和主體之間關系存在不同的分類。民商法的所謂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關系, 不存在管理關系或者調控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表現在其主體主要是集體類的企業或者組織, 甚至還包括國家機關, 當然也存在部分主體是個體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個體戶。再次是兩者不同的調整方式, 作為民商法的大民法歸類, 民法屬于私法, 強調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調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則, 常說的社會契約論, 擁有權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對等的義務。商法盡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門之內, 但是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會存在國家調控的現象, 也就是說不免會兼顧公法屬性。與民商法不同, 經濟法兼顧公法與私法屬性, 存在國家調控, 也遵循市場規律。所以,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卻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價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點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語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的比較。
(二) 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公平與效率是法律價值的兩個方面, 可謂互相促進, 互相制約。公平價值是正義的衍生, 效率這一價值原本是經濟學領域的概念, 后來為法學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價值目標。首先, 二者存在明顯的價值沖突。公平重點強調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則更加注重強調發展、快速, 因此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從法理學角度來講, 公平價值位階應當優先于效率成為法律的首要原則, 為了追求效率而損害公平是不被允許的。尤其是在經濟法中, 二者之間的關系很明確地被定義為效率優先, 兼顧公平。由此可見, 在經濟法價值中二者之間的位階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與公平價值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 盡管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 但是這種沖突不是絕對無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達致統一, 可以協調發展。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的法律價值
每個學者對公平價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正義即公平”,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含義就是平等”,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正解應該是合理的分配正義”。關于公平的最終定義, 眾說紛紜, 不一而足。馬克思說:“古羅馬人與希臘人的公平就是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見, 公平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世界兩大法系, 各國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讀, 目前我國的公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理解為社會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價值中, 公平價值并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可以描述出來的, 更不是一個具體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繹出它的真實模樣, 而是隨著法律的不斷變遷進行不同的定義和規范, 讓社會的各方面利益都達到平衡的狀態。
(四) 民商法與經濟法效率的法律價值
法律關系本身就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綜合體現。法律之所以可以調整人們之間的矛盾, 就是因為法律可以平衡社會關系和沖突, 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因此, 法律與其說是一種調整, 不如說是一種平衡和協調。通過將人和人或者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平衡, 最終實現法律的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言:“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間, 人和社會之間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 然后將人和人以及人和社會有機結合起來。由此可見, 利益其實就是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的總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個人利益合理化、社會化, 并且將這些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通過一定的規則和法律制度進行規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個人追求效率的本質, 而經濟法具有公法屬性, 也是因為它可以將個人的行為不斷的轉化, 讓個體效率迅速地靠近社會整體效率。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關于公平、效率的價值取向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相同的價值取向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部門法, 不同的是, 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而民商法實際是大民法體系下, 將民法和商法相結合的一個統稱。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價值位階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為一個整體, 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場經濟下調整經濟關系不可或缺的兩大部門法, 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保障, 更是市場交易公平進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體系中, 公平價值的位階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體系的精髓所在。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任務即追求目標就是公平原則, 公平可謂是民商法的靈魂。同樣的, 無論在民商法還是在經濟法中, 效益價值都很重要, 但從制度設計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實現社會利益和實現經濟利益為間接或直接目標的, 即最終目的完全一致, 從而通過法律手段促進整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 進而推動社會健康快速發展。民商法從平等角度入手, 通過利用個體財產的公平交易原則獲得終極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強調效益價值, 經濟法則是通過利用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和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相結合, 提高社會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無論是經濟中的個體調整即商法, 還是經濟中的集體保障和管理即經濟法, 都是經濟體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從調整方式上的比較就可以看出兩者價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個人角度出發, 而經濟法的大部分出發點都是從整個社會的利益出發。再細分到其他方面的價值, 二者之間的不同價值取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權利保護不同
這主要取決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價值產生的基礎不同。民商法比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經濟的產物, 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對私權的保護。經濟法的公平理念是當商品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失衡的時候, 國家從“守護人”的角色轉變為主體之一加入市場經濟中, 這種產生的基礎決定了二者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價值取向自然有所區別。
2. 側重點不同
在公平價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環境以及相同的經濟地位等, 由于這種追求得出的結果相對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護個人私權的目標就更容易達到。經濟法則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會整體的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就難免會犧牲個人私權的一部分利益。
3. 實現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過對平等原則的應用, 就對所有權的相應制度和私權保護乃至社會契約論等私法制度進行了認同。導致最后的結果就是因為追求公平交易而對市場規則進行了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實現公平價值的實現。經濟法則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一只大手, 通過制定相關的準入制度和建立市場秩序實現社會利益實現公平的宏觀調控手段。
4. 內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價值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在內容上是不同的, 這也是從產生基礎就決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趨于形式上的公平, 個人之間的公平, 而經濟法則強調結果是實質的公平和社會整體的公平。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取向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兩點:一是在利益的強調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關系上的不同。首先, 關于利益的強調, 民商法以強調個體的經濟利益為重點, 從而利用個體推動整體。而經濟法則強調的是整體社會利益。其次, 關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層次概念, 而是整體和個體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權具有趨利性, 是個體的效率, 因此無法與整體效率發生直接的聯系。即使個體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會帶來整體的效率提高。經濟法的效率價值取向則是直接追求整體的效益與效率的。
綜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價值的一種體現, 也是矛盾的兩個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響,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與效率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價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機結合, 不能單獨使用, 這樣才能在法治化進程中, 更好地發揮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作用, 不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權利, 還能保證社會整體利益不受到侵犯, 將各自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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