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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有何注意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原則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作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規(guī)定的(上海為楊浦區(qū)法院,北京為朝陽區(qū)法院),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處理該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124條和總則部分相關規(guī)定,以及《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在我國是一種比較新型的合同類型。特許經營在買踐中往往被稱為加盟經營或者特許連鎖。對于特許經營的類型和具體范圍,各國認識并不完全一致。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在我國合同法上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作為一種市場經營行為,已經普遍存在而且有不斷擴張、蓬勃發(fā)展的明顯趨勢。在我國,原國內貿易部曾于xx年11月14日頒布《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20xx年12月30日商務部令第25號發(fā)布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xx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發(fā)布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xx年5月I日起施行),這個行政法規(guī)是我國目前專門規(guī)制特許經營的最高層級的規(guī)范性文件。
參照我國有關的行政法規(guī)并結合國外立法例和一些學術理解,特許經營應當具有如下特征:
(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為合同關系;
(2)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并進行營業(yè)指導和援助;
(3)在統(tǒng)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即被特許人服從特許人的控制);
(4)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報酬;
(5)兩當事人是獨立的經營者,被特許人依其自有資本進行經營,但并不排除特許人的資金支援。
雖然特許經營也被稱為特許連鎖,但并非連鎖經營都構成特許經營,直營連鎖因連鎖店屬于總部自有、非獨立經營而不屬于特許經營范疇。特許經營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獨家經銷(如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也有所不同。特許經營是總部將商標、商號、專利、經營訣竅等的使用許可和經營指導等作為組合提供與加盟店的,由此獲得加盟店支付的使用費。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于定型合同(格式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xù)性地買人、再賣出,或者受其委托經銷該產品。在特許經營中,必須要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援助;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制造商對其進行指導、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制造商附隨商品的批發(fā)銷售的二次行為,該行為自身通常不能請求支付使用費。
特許經營本身是一項民商事行為(合同行為),本質上屬于民商事法律的調整范圍。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是涉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的許可使用問題。因此,對于因特許經營引發(fā)的糾紛,除了適用(合同法》以外(盡管特許經營合同不屬于《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會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適用問題,而其他相關法律多是偶爾或者附帶涉及。可以說,因特許經營產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直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因此,《規(guī)定》將之列入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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