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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余額寶的法律規制
摘 要 余額寶和天弘基金增利寶的無縫對接,得到了廣大支付寶客戶的極大認可,在短短不到一個月內募集的規模已超百億,引起了金融市場高度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余額寶的推出更進一步加快了互聯網對于金融市場的重構步伐,對于商業銀行的沖擊尤其顯著。本文介紹了余額寶業務及其優缺點,分析了余額寶造成的影響和當前對余額寶的法律規制及規制的不足,集中探討今后對余額寶的法律規制的策略。
關鍵詞 余額寶 支付寶 互聯網金融
一、余額寶概述
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與天弘基金公司合作推出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用戶須先在支付寶進行實名認證,才可以將支付寶中的備付金轉入到余額寶中進行便捷地購買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并從中能夠獲得相對較高的財產收益。除此之外,用戶可以使用余額寶中的資產進行網上購物、支付寶轉賬等功能,為用戶提供非常便捷的購物服務。至今為止,進行余額寶的投資是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的。用戶將錢投資于余額寶中能拿到的財產“利息”與銀行活期的存款利率相比高出很多。其特點是:
(一)便捷的操作流程
通過在支付寶網站中內置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銷系統,用戶在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余額寶之中,通過購買基金公司的基金后,從而獲得基金投資收益。而當用戶直接用余額寶內的財產進行購物這一行為,實際上相當于基金公司將貨幣基金進行贖回。在整個流程中的一系列步驟跟用戶使用支付寶一樣便捷。
(二)超低的購買門檻
用戶在進行投資時是不用任何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的,即便是一元錢也能購買。余額寶這種“積少成多”的經營手段能夠讓用戶將自己的散錢匯聚成大錢,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用戶都能享受通過理財帶來的快樂。
(三)高效益
余額寶的收益是這樣計算的:(余額寶資金/10000)諄鴯痙⒉嫉拿客蚍菔找妗@紓?月13號轉500元到余額寶的賬戶中。在6月14號,由基金公司發布的每萬份收益為1.1907,在之后的一天中到余額寶的賬戶中查詢到的是13號的收益為0.05元。這一收益是銀行同檔存款的十幾倍之多。
(四)安全
用戶在將資金轉入余額寶之后,支付寶向余額寶的用戶提供保障,如果用戶的資金被盜了,支付寶會向用戶補償被盜的資金。這一措施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消除了擔心資金被盜的投資觀望者的疑慮。
二、余額寶存在的問題
雖然余額寶從之前的高收益6%-7%的七天年化收益率降到了最近的3.1%,但存在的問題更加突出了。
(一)客戶群體
從余額寶的客戶群體來說,由于余額寶的投資門檻最低是一元錢,這是余額寶的優勢,但這也正是因為余額寶投資門檻是前所未有的低,為其埋下了一顆不知何時會爆炸的炸彈。因為過低的投資門檻在一定程度上能說明投資者的知識水平或對于金融知識的了解不夠,而且過低的投資門檻與相對較高的投資門檻相比,投資者在投資時并不會像投資門檻較高的投資者那樣去慎重考慮投資的這一行為。
(二)風險提示
為了吸引廣大用戶的眼球,余額寶歸于基金風險的提示不夠,而且還通過重點強調收益來影響投資者的決策。余額寶的官方的網站上將余額寶與2012年銀行的活期存款做了對比,將10萬元存入傳統銀行獲得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為350元與將10萬元轉入余額寶賬戶中獲得的收益為3000元作比較。傳統銀行是以國家的信用作為擔保的,而余額寶向用戶提供的擔保并非國家的信用,信用擔保較差,無法保證收益一定會實現。
(三)經常發生違規現象
余額寶向用戶作的保底高收益的承諾等等這種違規現象經常發生。從證監會的通報中我們可以知道,基金的支付牌照在2012年支付寶就已經得到了,然而至今,基金銷售的牌照支付寶遲遲沒有得到。余額寶并非是如其所言的支付產品,究其本質它是基金產品。而不是現代商業銀行,現代商業銀行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利用先進科技技術開展資金融通、提供貨幣信用中介、創造流通手段、進行各種衍生金融交易并獲取最大股本價值的金融企業。從這一點看,余額寶不是銀行。從余額寶的本質中,我們可以進一步推出在整個流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支付寶應被歸類為基金銷售機構來監管進而應接受嚴格監管,假如沒有將其視為基金銷售機構來進行監管,會出現無人監管的狀態,這對于余額寶的用戶來說是是個潛伏的隱患。
三、現行法律規制的不足
我們可以將余額寶業務歸類為基金貨幣,現有的法律規范對于基金的銷售等行為已經有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則的法律條文規制也僅僅是單方的基金銷售或第三方的支付平臺,然而如余額寶這種將兩者結合起來的創新型金融理財產品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來規制類余額寶這種金融產品,絕大多數的現有條文都是對于余額寶業務在銷售經營時的行為進行規范。在整個流程中起到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作用的支付寶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但它同時是基金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又要被證監會管理,也就是多部門管制的情況,別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因為本身的情況,也是出現類似情況。至今,針對互聯網的金融法律規制體系還沒設置,監管部門間又缺乏明確的協調分工,多部門管制很容易造成監管虛設和監管的黑暗處。
四、對于當前法律規制不足的建議
從法律規制方面來說,需要先考慮立法,可以成立專門的網上基金等金融產品的管理部門,由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出臺專門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制。通過這樣的司法活動,維護現實社會秩序和保障、促進、發展網絡信息技術,最終達到以網絡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具體的做法: (一)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如實說明風險
余額寶業務推出時進行的宣傳完全符合經濟學上的“不對稱信息”概念:支付寶在推出余額寶時,為了使用戶放心,在向用戶介紹余額寶業務時沒有如實說明在投資余額寶業務時的風險和其所標榜的利息”是通過購買貨幣基金獲得的收益,跟傳統意義上的銀行里的存款獲得的利息不同,該行為究其原因是職業道德的失范。盡管網絡中的交易行為本身有虛擬性和超前性,但是還是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由于,無信則無立。
(二)搭建余額寶與銀行的合作
雖然余額寶橫空出世對銀行產生了一定的沖擊,但余額寶還是無法取代銀行,這是由于支付寶本身的支付流程就是通過與銀行的系統相聯系來操作的,雙方之間的關系是互利共存的。只有雙方的經營內容區分明確了,他們兩者間的合作才能實現市場利益的最大化,對合作雙方都有好處。
(三)提高準入標準
關于怎么提高準入標準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源頭入手,也就是針對互聯網金融公司,要求互聯網金融公司自身較高的“身體素質”。從根本上拒絕“身體素質”較差的金融公司經營余額寶等業務。明確分類互聯網金融的管理部門,力求每一個種類都有專門部門進行管制。對于每個管理部門間要強化信息的聯系和管理事務的協作。
(四)加強行業組織的自律
余額寶在支付寶天量的交易額背景下,正在挑戰傳統金融行業。盡管其目前僅投資于保守的“貨幣基金”理財產品,在缺乏對手議價能力的格式合同氛圍下,沒有被設置任何投資風險枷鎖的余額寶,僅靠自律并不能保證其未來不涉足風險更高、收益更好的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和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等理財產品,以對沖目前單一穩健的投資策略,并優化其投資結構。設立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力求做到行業內能做到有效的監管。盡管互聯網金融領域有不同的業務經營方法,每種產品之間的自身特色也不同,從當前的情形出發,互聯網金融現在已經發展已成形擁有設立互聯網金融業的自律組織的基礎。從發展狀況來看,余額寶及其他的“寶寶”們不可能一直這樣熱下去,余額寶的高收益同樣不可能持續。
歸根結底,在針對余額寶的法律監管中,我們應當以法律監管為框架,完善立法的同時也要以提高行業的內控能力為主要內容,對于互聯網金融活動中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據法律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馮娟娟.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商業銀行競爭策略研究.現代金融. 2013(4).
[2]陳和智.現代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研究. 西南財經大學.2008.
[3]王蘭.余額寶.互聯網金融時代的“鯰魚” .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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