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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存在著很多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該采取什么措施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篇論文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指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缺陷,并給出相應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金融監管
一、我國農村金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農村金融服務缺失嚴重。農村原本就是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我國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農村資金供給呈現萎縮趨勢。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地區的產值在GNP中的比重一直占40%-50%以上,但其獲得的國家銀行系統的金融資源卻不到20%。而且一直呈下降的趨勢。但事實上農村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原來單一農業經濟結構已經被打破,農村二、三產業得到迅速發展,農村主體也呈現層次性、差別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農村中小企業、規模種養殖戶、產業龍頭戶的貸款需求額度逐年增加。,不同利益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趨勢。但農村經濟主體的弱質性和風險性使得金融機構在商業化原則下難以有效滿足農村經營者的需求,在我國農村目前提供的金融服務難以滿足需求。
2.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農村民間金融是指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開展和形成,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之外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由于中國農村在金融供需上的不平衡,尤其在正規金融機構從農村退出后,國有金融組織的缺位為民間金融服務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我國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根本原因。由于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不清,經濟體系內市場化的步伐不一。導致一方面,國家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民間金融在我國基本上被列為地下金融,一味地進行整治。另一方面,由于農村資金供求的嚴重不平衡必然為農村民間金融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間,F階段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主要誘因是高收益導向的供給和巨大的融資需求,有供求必然會形成市場。當前農戶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間私人借貸,估計有50%到65%的農戶獲得了非正規貸款,農戶借款中民間借款所占的比例超過70%。民間金融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經濟發展中金融服務上的空缺,促進了農村金融組織的創新和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拓,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但是,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也存在許多的問題。首先,民間金融借貸的利率較高,由于農村金融資源的過度短缺,導致農村民間金融利率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從而限制了農民有效利用金融資源的能力,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另外,由于農村金融長期沒有被納入國家的合法范圍內,容易產生經濟糾紛,潛伏著經濟風險。事實上,已經有多起農村地下金融組織從民間非法攬儲,結果無法償還的案例發生。民間金融的發展也給國家的宏觀調控帶來干擾,由于民間金融不在國家的有效監管之下,具有自發性與不可控制性,干擾了國家信貸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的效果。例如人民銀行試圖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再貼現率。收縮信貸市場的規模,一部分機構或者自然人無法從正規金融市場上融通資金,可能會轉向地下金融市場,這樣就給國家的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3.目前現存的農村金融機構無法滿足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國最大的農村金融合作組織,但是由于各地的信用合作社產權結構不清晰,名義上屬于在信用合作社擁有股份的全體成員,但是長期以來相當多的農村信用社背離了合作金融的原則,背離了為互助、合作,為農民服務的建立初衷,大部分農村信用社又不斷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靠攏,具有明顯的“官辦”色彩。合作社股東不僅享受不到貸款的優先權和優惠權、以及股金分紅權,反而還要接受比基準利率高得多的貸款;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選舉制。因此失去了農村的信任和支持。
二、促進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建議
總體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依然是低效率的。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改善政策環境,健全法律體系,建立真正適合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服務體系。
1.明確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在傳統小農經濟模式為主的農村,由于沒有完善的市場環境,商業信貸的風險較高,正規的金融機構不愿進入農村市場,在這一狀況難以根本改變的條件下,要滿足農村對金融服務不斷擴大的需求,應該在加強引導、監督并納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適當給予民間金融發展空間,以發揮其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補充和輔助作用。民間金融的市場空間實際上取決于正規金融的市場空間,因為實際的金融需求是由經濟活動所決定的,正規金融無法滿足的需求,必然轉向民間金融或非正規金融。盡管現在的法律政策對民間金融仍然采取相對嚴厲的態度,但在法律禁止和正規金融已經占據的市場之間,民間金融仍然有廣闊的空間。應認識到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互補作用。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為發展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民間金融提供良好的環境條件。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方式來規范民間金融,并取得了較好成效。我們也可以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允許民間借貸在給定條件下合法存在,并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
2.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發展
小額信貸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 2008年5月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的文件,首次允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備,農村資金缺乏的情況下,開展小額信貸成為豐富農村金融結構、滿足農村金融需求的重要途徑。
3.完善農村金融市場,規范市場環境
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市場金融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加強農村民間金融調控,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農村民間金融監管和農村民間金融調控不是限制金融發展的因素,而是促進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提高農村民間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國的農村民間金融在歷史上早就存在,近年雖經過多次清理整頓,仍然存在著種類繁多的民間金融形式,說明它們在農村有生存的土壤和需求。政府應在承認農村金融組織的前提下,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農民多層次的融資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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