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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某些思考論文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含義
在舊會計準則中,企業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新會計準則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見,新會計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沒有給出確切的定義。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
初始計量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要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后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同時,對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若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確實發生減值的,要計提減值準備,并且在合理情況下其減值是可以轉回的。
終止確認
終止確認時,將取得的價款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要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的金額轉入到投資收益。
三、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某些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清晰
新準則中規定,對于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既可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
這一規定不僅沒法有效指導實務,反而為管理層提供了選擇的空間。試想有多少會計人員會真正了解企業的持有意圖這個懸而又懸的東西,即使部分了解了,當管理當局出于調節利潤,否認其原持有目的而改變金融資產的劃分類別,我們又有什么話可說。這都是因為持有意圖本身就是主觀抽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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