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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拆借金融合同
為維護甲、乙雙方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條款:1甲方應根據本合同議定的借款時間將款項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時,用加急電報匯至乙方帳戶,并起息;乙方應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時用同樣方式還款,并止息。雙方劃款時均應派員到開戶銀行督辦。如發生資金在途,屬于拆出方或該方郵電局或銀行的延誤,由拆出方承擔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擔。
2利息清算應按日計算,利隨本清,利息由乙方歸還借款時,一并主動劃付甲方。
3逾期:到期未能歸還,逾期部分按日息5‰計收罰息,由乙方主動計還甲方。
4本合同在執行期如遇國家調整利率,其拆借資金之利率經雙方協商后作相應的變動,或按原利率即刻還款,重新訂立新合同。
5責任:乙方所拆入資金的用途應受信貸計劃制約,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貸原則及資金拆借有關規定,如有違者乙方自行負責。
6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簽章后,在簽訂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統金融單位拆借資金時還須有擔保單位加蓋公章、法人簽章。無擔保單位,需持有拆入資金地區的銀行承兌匯票抵押。
7款項經劃入帳后,本合同即成借據。
8擔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簽證的金融市場和擔保單位、計劃部門各執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合同終止:甲方接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后,本合同自行終止;否則需查時,查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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