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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開題報告是指開題者對科研課題的一種文字說明材料,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模板,歡迎閱讀參考。
一、論文題目
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
二、應用性專題的來源(從法律實踐中提練論題的過程)
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選題是從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與離婚侵權損害賠償的理論中引申而來。
家庭的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構建和諧家庭必然要求男女兩性的平等和諧。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侵權問題的日益凸現,這些問題破壞了夫妻之間的平等和諧,防礙了家庭的穩定,也成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障礙。從司法實踐來看,婚姻當事人如果不想離婚,只想追究夫妻一方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難以實現。是故,面對夫妻之間侵權事件的大量涌現,婚姻立法需要解決如何對受害當事人進行司法救濟的問題,以遏止夫妻之間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家庭的和睦,社會的和諧。為此,借鑒國外立法,從中國實際出發,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從理論上構建完善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對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家庭和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三、資料收集情況:(主要參考資料和文獻、實習單位名稱與所屬地域)
著作類
陳葦:《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 陳葦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群眾出版社,2005年版;
王洪:《婚姻家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陳葦主編:《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年版;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夏吟蘭、龍翼飛主編:《和諧社會中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重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童兆洪主編:《民事強制執行新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修訂第2版。于東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修訂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楊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認定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朱和慶主編:《婚姻家庭法案例與評析》,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論文類
陳葦:“建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現代法學》,1998年第6期;陳葦:“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若干問題探討”,《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陳葦:“論預防、制止我國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陳葦:《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
大友:“婚內同居權拷問法律真空”,《中國社會導刊》,2004年第8期。
杜江涌:“婚內侵權相關問題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
范李瑛:“婚內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沖突和協調”,《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
姜虹:“夫妻侵權責任探微”,《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焦少林:“論建立夫妻間侵權責任制度”,《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
李黎:“論婚內損害賠償”,《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劉淑媛:“重構侵害配偶權的權利救濟制度”,《寧夏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
龍春松:“評婚姻法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廣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任瑞芳:“婚內致傷也得賠償”,《河南農業》,1998年第4期。
唐驕煜、吳鑫磊:“理性對待婚內賠償”,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年版。
汪琳:“舉證責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構想”,《江西社會科學》,2002年第9期。
薛寧蘭:“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法律適用》,2004年第10期。
楊立新、曹艷春:“論民事權利保護的請求權體系及其內部關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楊立新:“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學》,2002年第7期。
楊立新:“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爭論的若干理論問題—中國民法典制定研討會問題輯要及評論(二)”,《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陳葦、倪丹:“我國農村家庭暴力調查實證研究——防治對農村婦女的家庭暴力”,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年版。
陳葦、秦志遠:“我國臺灣地區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與司法之研究及其啟示”,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
葉英萍、李曉粉:“論夫妻間的婚內侵權責任”,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8年版。
四、國外相關學科(如民法、商法、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界研究的基本現狀:
目前我國《婚姻法》尚無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規定。所謂婚內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夫妻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人身權、財產權,在雙方當事人不離婚的情況下對另一方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圍繞是否應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法學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主張,即消極說和積極說。消極說可分為絕對消極說和相對消極說。消極說的理由在于:一是容易導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二是追究婚內侵權人的財產責任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其法律依據是《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和第3款就《婚姻法》第46條所作出的適用解釋。針對消極說不利于救濟受害婚姻當事人的現實問題,積極說則認為應當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理由在于:一是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是穩定家庭的需要;二是從法律依據考察,婚內侵權人承擔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是可行的;三是從法學理論考察,婚內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可行的;四是國外相關立法作為“他山之石”可供借鑒。
目前,雖然我國的絕大多數法院嚴格遵守《婚姻法》第46條和《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的規定,但也有一些法院基于公平正義原則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陸續作出了婚內損害賠償的判決。但是,這些伸張了正義、適應了民心的判決卻因為《婚姻法》無明確的的規定,往往受到質疑。
五、應用性專題主要研究的內容框架,研究的重點、難點及創新點:
(一)應用性專題主要研究的框架
本文分三個部分(除前言和結束語外),從應用性角度就婚內民事權利保護的可行性、婚內侵權的法律規制、規制婚內侵權行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構想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充分的論述。
第一部分為問題的提出。首先,簡介現行《婚姻法》實施前后的有關婚內侵權的不同司法案例。其次,提出五個構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應注意的問題。再次,對婚內民事權利進行保護是否具有可行性的不同學術觀點,進行分析并闡釋了筆者的立場與觀點。
第二部分為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本部分圍繞規制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婚內侵權行為的類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等方面,研究與探討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可規制性。
第三部分為我國規制婚內侵權行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構想。首先,從現行婚姻法對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缺失與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障礙兩個方面,論述我國現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其次,針對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分別就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協調、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障礙之排除、婚內侵權請求權之創設,提出了完善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立法的構想,以供我國立法機關參考。
(二)研究的重點、難點
1。一個重點是針對有關婚內侵權的不同司法案例,合理地分析提煉出婚內侵權相關問題。
2。一個難點是彩分析消極說和積極說的方式,探析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另一個難點是如何協調和處理法律與實踐之間的沖突,結合實際,從理論上構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4。另一個重點是構建具體、可行的立法建議。
(三)創新點
1。擬構想較為系統、完備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并對此進行較為充分的論證。
2。擬提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對策方面的某些新觀點。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進度計劃:
研究思路:整篇論文按照“司法現狀→理論構建→立法建議→司法對策”的思路進行研究,即以我國《婚姻法》第46條、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案例為視角,提煉出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之婚內侵權基本問題。研究方法:主要采取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比較分析的方法(各家學術觀點的比較分析、國外立法與國內立法的比較分析等),研究如何構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進而提出立法建議和司法對策。
研究進度計劃:
20XX年7—8月完成資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20XX年10月底完成論文初稿;
20XX年12月底修改、補充完成第二稿;
20XX年1月底修改、補充完成第三稿;
20XX年3月底修改、補充完成定稿。
附: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論文寫作提綱)
前言
第一部分 問題的提出
一、我國婚內侵權的不同司法案例簡介
二、婚內民事權利保護的可行性論爭
(一)消極說
(二)積極說
第二部分 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規制婚內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
二、婚內侵權行為類型
三、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四、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
(一)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
(二)婚內侵權其他民事責任的適用
五、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
第三部分 我國規制婚內侵權行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構想
一、我國現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
(一)現行婚姻法對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缺失
(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障礙
二、完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立法的構想
(一)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協調
(二)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障礙之排除
(三)婚內侵權請求權之創設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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