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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證明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1
離職證明的作用
1、 開始新工作很方便
在尋找新工作時,用人單位應根據您填寫的簡歷和離職證明核實您的工作經驗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主要是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2、 辦理檔案轉移
離職后,我們將處理個人檔案的轉移。此時,我們需要將個人檔案存儲在人才交流中心,但人才交流中心需要我們有離職證書才能調動。正常情況下,正式的檔案管理需要離職證書才能調動個人檔案。
3、 社會保障關系的轉移
當我們在一家企業工作時,企業有義務為我們支付社會保障。我們離開企業后,我們將到社會保障局辦理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手續。這個程序也需要我們的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關于離職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離職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首先,我衷心感謝您在過去四年里對我的信任和關心。
在這段時間里,我仔細回顧了過去四年的工作,認為龍威公司工作是我的幸運,我一直珍惜這份工作,四年多的公司領導關心和教導,同事幫助我讓我感激在公司工作四年多,我學到了很多東西,無論從專業技能還是生活都有很大的提高,感謝公司領導的關心和培訓。我只能為此刻的離開表示深深的歉意。我非常感謝公司給了我如此難得的工作和鍛煉機會,但由于個人發展的需要,我決定在仔細思考后離開。請楊經理根據我的實際情況給予理解和支持!
請理解我做出了這樣的決定,請原諒我臨別的方式。我想我們將來會有機會一起工作。
提交離職信后,我將于6月20日正式離職,以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四年里,我們公司發生了巨大而令人滿意的變化。我很遺憾我不能再為公司輝煌的明天做出貢獻。我只衷心祝愿公司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和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2
離職證明的作用:
大多數公司會在報到一周之內,問新人索取上家的離職證明,這是人事報到流程中的一環。所謂報到三大證,"身份證""學位證""離職證",身份證確定你是個未犯法的適齡勞動力,學位證可保證你的學習能力和資質,離職證則是你的業務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憑證。
一半以上的人,對離職證明、工作證明和工資證明這三者的關系沒認真思考下,錯當成一個概念。到了新單位報到后,還要繼續麻煩上家公司來提供相應證明。很簡單的一點,如果你的離職證明上沒有工資數額,那么人事還會問你要一份額外的"工資證明"。你人已經離職,而且可能之前領導和同事關系也沒處理得好,再說上家HR沒有義務為你這位已離職員工服務,這就是增加來的麻煩。此時你提供不了工資證明,那么HR退一步,問你要工資卡最近6個月的銀行流水,你更傻眼了,這個對你來說,還不如工資證明來得簡單。
其實有個方法可以規避,寫有工資數額的工作證明,在你申辦信用卡、出國、貸款等等的時候,都會用到,所以你在投簡歷準備跳槽期間,可以向HR索要這樣的一份含有工資數額的工作證明,等同于離職證明的作用,只是日期稍微提前了一點點。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離職證明"的一些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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